今天是第十五個
“5.15”全國公安機關
打擊和防範經濟犯罪宣傳日
是以我們要給大家講一個
關于組織、上司傳銷的“故事”
是近日豐台警方破獲的
一起組織、上司傳銷犯罪案件
在這起案件中
公安機關經過調查發現
報案人自己
竟然就是嫌疑人
閑賦在家的謝某希望通過投資賺錢且一直尋找着來錢快的“機遇”通過朋友介紹她加入了一個名叫“華某會”的組織通過購買虛拟币進行投資
前期謝某試探性地先投了7000元後又追加投入了20萬元兩次投資都有不錯的收益讓她确認這是一條發财之路
于是謝某把家中200萬元的積蓄一次性全投了進去
可這次返款卻遲遲未到平台設定了種種支付條件就這樣謝某一下被套牢成為了一名“受害者”
(圖:傳銷組織會員等級圖示)
謝某自己被套住
索性開始按照傳銷組織要求
“拉人頭”
逐級提成、動态分紅
又成為謝某賺取利潤的“切入點”
她開始不斷發展“下線”
增長自己在組織裡的“等級”
甚至在某大廈
租賃了辦公場所,裝飾一新
友善自己給新加入的會員
進行集中“授課”
在推廣過程中
謝某受到新會員的擁護
感覺找回了自己的風采
實作了新的“人生價值”
( 圖:傳銷組織會員提成比例圖示 )
至此
謝某成為了該傳銷組織
在北京地區的骨幹分子
其共發展下線9級
涉及投資群衆300餘人
變成了一名“傳銷組織者”
正當謝某大力發展
自己的傳銷事業時
投資平台崩盤了
下線投資人紛紛找謝某要錢
面對這些債主
謝某忘記了自己“授課”時的風光
狼狽的她選擇了報警
豐台警方在偵查中發現
外省市某地警察局
剛剛對謝某所在的傳銷組織
進行了打擊
而北京的謝某
作為該傳銷組織的骨幹分子
被列為打擊對象
2024年4月24日
豐台警方将謝某刑事拘留
謝某不明白
自己就是介紹别人一起掙錢
是在“幫大家”
怎麼就犯法了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上司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關于傳銷活動有關人員的認定: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教育訓練等職責的人員;因組織、上司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追究,或者一年内因組織、上司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十五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人員;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都可以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上司者。
是以,參與傳銷的投資群衆,如在參與過程中,存在發展下線達到一定規模、接收返利的行為,可認定為組織、上司傳銷活動罪的犯罪分子。本案中,傳銷參與者謝某,在不斷深入傳銷活動中,從“受害者”轉變成了組織、上司傳銷活動犯罪人員。
警方提示
1
緻富無捷徑,切莫輕信網上理财陷阱。近年來,傳銷犯罪出現新模式,傳銷分子将網絡與傳統手法嫁接在一起,既利用網絡擴散,又落地推廣,通過不斷洗腦,誘騙群衆參與到鼓傳花式的傳銷騙局中。
2
認清投資風險,警惕非法騙局。市面上所謂的虛拟貨币不具備貨币屬性,虛拟貨币在大陸明确禁止交易和流通,虛拟币都是在境外,虛設交易平台,開展的非法金融活動。
3
加強法律意識,參與傳銷同樣違法。根據《禁止傳銷條例》規定,參與傳銷者由工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處拘役,一般參與者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參與傳銷者遭受的财産損失無法挽回,傳銷害人害己,廣大群衆一定要擦亮雙眼,拒絕傳銷,遠離傳銷。
來源:豐台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