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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醫師證書開診所,診所備案證被登出了!

市衛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四條第三款,依法沒收該中醫診所非法所得2800元,并處罰款25000元。

作者|徐毓才

來源|看醫界(ID:vistamed)

3月29日,健康阆中釋出了一則消息,稱阆中市依法查處一例借用《醫師執業證書》開展診療活動案。今天就此與業界朋友們說道說道,以引起出租、出借醫師執業證書的醫生朋友們注意。

案情如下:

近期,阆中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執法大隊接到一名患者舉報:阆中市某中醫診所開大處方。

衛健執法人員于次日上午到該中醫診所現場開展監督檢查,發現該中醫診所主要負責人馬某某自診所備案以來一直無行醫痕迹。經進一步調查:發現張某某借用馬某某《醫師執業證書》從2022年1月至3月開展相關診療活動,其《中醫診所備案證》已于3月14日予以登出。

《醫師法》第五十四條第三款是怎麼規定的?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醫師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在醫師資格考試中有違反考試紀律等行為,情節嚴重的,一年至三年内禁止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師資格證書或者醫師執業證書的,由發給證書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予以撤銷,三年内不受理其相應申請。

僞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師執業證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為什麼《醫師法》要禁止出租、出借醫師執業證書?

大家都知道,醫師是一種進階醫務衛生人員,是指受過高等醫學教育或長期從事醫療衛生工作的、經國家衛生部門審查合格的進階醫務衛生人員。是以其所從事的工作人命關天,是以作為規範醫師執業行為,保障醫師和公衆的合法權益的《醫師法》必然要實施嚴格的執業資格準入。

《醫師法》第九條規定,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高等學校相關醫學專業大學以上學曆,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衛生機構中參加醫學專業工作實踐滿一年;

(二)具有高等學校相關醫學專業專科學曆,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在醫療衛生機構中執業滿二年。

這一規定實際上将醫師考試限定在“大專以上”,也就是說取得醫學專業中專學曆将不能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醫師法》還規定,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發給醫師資格證書。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未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醫師經注冊後,可以在醫療衛生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别、執業範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衛生服務。中醫、中西醫結合醫師可以在醫療機構中的中醫科、中西醫結合科或者其他臨床科室按照注冊的執業類别、執業範圍執業。

為了確定社會上還有一些中醫專長人員能夠合法從事中醫診療服務,《醫師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有關規定,允許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确有專長的人員取得中醫醫師資格。《醫師法》第十一條規定,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确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委托的中醫藥專業組織或者醫療衛生機構考核合格并推薦,可以參加中醫醫師資格考試。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确有專長的,由至少二名中醫醫師推薦,經省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後,即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及相應的資格證書。醫師個體行醫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或者備案手續。

是以,醫師執業必須依法準入并行為規範。然而,多年來,出租、出借醫師執業證書的行為非常普遍,已是醫療行業公開的秘密,而1998年頒布的《執業醫師法》并沒有将此類行為明确界定為違法行為,加之近年來診所由準入改為備案,民營醫療機構數量大幅增加,市場需求巨大,這也導緻了出租、出借醫師執業證書“市場的蓬勃興起。基于此,新《醫師法》規定醫師禁止僞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師執業證書。

中醫診所備案也有嚴格規定

2017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施行。該法規定,舉辦中醫診所的,将診所的名稱、位址、診療範圍、人員配備情況等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後即可開展執業活動。2017年9月22日,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印發并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暫行辦法所指的中醫診所,是在中醫藥理論指導下,運用中藥和針灸、拔罐、推拿等非藥物療法開展診療服務,以及中藥調劑、湯劑煎煮等中藥藥事服務的診所。

暫行辦法要求,備案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備案材料實質内容的真實性負責。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全且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當場發放《中醫診所備案證》。禁止僞造、出賣、轉讓、出借《中醫診所備案證》。

暫行辦法除了為開辦中醫診所提供友善外,還要求,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自中醫診所備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對備案的中醫診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相關材料進行核實,并定期開展現場監督檢查。對于違反規定,出賣、轉讓、出借《中醫診所備案證》的,由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應當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登出《中醫診所備案證》。

是以,這裡也提醒申請備案開辦中醫診所的醫生朋友們,依法規範執業。(本文為《看醫界》釋出,轉載須經授權,并在文章開頭注明作者和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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