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定親後,因女方家提出退親,安徽淮南51歲女子陶某某前往協商退還彩禮事宜,随後雙方發生厮打。期間,陶某某砸傷女方家人面部,緻其輕傷二級。事後,陶某某賠償醫藥費共計6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圖源網絡 圖文無關
近日,中國檢察網公布一則不起訴書。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認為,陶某某故意傷害吳某某的身體,導緻輕傷二級的後果,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陶某某系初犯,坦白并取得被害人諒解,自願認罪認罰,決定對陶某某相對不起訴。
陶某某,女,1970年生,文盲,務農,現住淮南市田家庵區。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1年3月19日被淮南市警察局大通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3月31日被淮南市警察局大通分局取保候審,2021年4月21日被繼續取保候審。
經審查查明:2021年1月,陶某某之子與被害人吳某某之女定親。後因瑣事,吳某某家人提出退親。2021年2月21日上午,在吳某某家中,因協商退還彩禮事宜,雙方部分家人發生厮打。
厮打過程中,吳某某面部右額皮膚被陶某某用金屬垃圾鬥砸傷。經安徽朝陽司法鑒定所鑒定,吳某某面部單條創口長度4.5cm以上,構成輕傷二級。2021年3月25日,陶某某賠償醫藥費等共68000元,取得被害人諒解。
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認為,陶某某故意傷害吳某某的身體,導緻輕傷二級的後果,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察院認為,鑒于本案陶某某系初犯,依法構成坦白,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并自願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七十條的規定,決定對陶某某相對不起訴。
潇湘晨報記者 蔣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