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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連結絕。二人在發生争執期間,李某欲與陳某發生關系時,陳某予以拒絕。随後李某以要傷害陳某兒子為由,強行與陳某發生了關系

作者:一個浪迹天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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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在發生争執期間,李某欲與陳某發生關系時,陳某予以拒絕。随後李某以要傷害陳某兒子為由,強行與陳某發生了關系。

李某離開後,陳某随即報警。陳某到案後,經濟賠償陳某5萬元獲得諒解。(案例來源:澧縣法院

) 以上綜述我認為某在陳某已經明确拒絕的情況下,以傷害陳某兒子為要挾,實際上是使用了脅迫手段,來違背婦女意志的,是以李某構成強奸罪。很多離婚女就是靠男人養活自己和孩子,自己都懶得出門賺錢,又是湖南的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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