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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内務條令》(十九)

作者:平安白山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内務條令》(十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内務條令》(十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内務條令》(十九)

今天

我們學習《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内務條令》

一起來看看吧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内務條令》(十九)

第四章警容風紀

第一節着裝規範

第四十一條 在霧霾、有毒、粉塵、輻射、感染、噪聲、強光、高溫、低溫、沙塵等環境下或者根據工作需要,公安民警應當穿戴手套、口罩、面罩、防護服、護目鏡等防護裝備。

第四十二條 公安民警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警服及警銜、警号、胸徽、帽徽、領花等标志,不得贈送、轉借給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

第四十三條 公安民警季節換裝的時間和要求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根據需要合理确定。

第四十四條 因工作需要,退(離)休公安民警參加重大紀念、慶典等活動時,可以穿着退(離)休時的制式服裝,佩戴工作期間和退(離)休後榮獲的勳章、獎章等徽章。

公安院校公安專業學生着裝時,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因拍攝、制作影視作品或者演出等需要,使用警服及警用标志的,應當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式,并嚴格保管。

準許機關應當按照本條令指導影視制作、文藝演出機關嚴格遵守公安機關着裝要求,不得損害公安機關和公安民警形象。非拍攝、演出時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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