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点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十九)

作者:平安白山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十九)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十九)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十九)

今天

我们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一起来看看吧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十九)

第四章警容风纪

第一节着装规范

第四十一条 在雾霾、有毒、粉尘、辐射、感染、噪声、强光、高温、低温、沙尘等环境下或者根据工作需要,公安民警应当穿戴手套、口罩、面罩、防护服、护目镜等防护装备。

第四十二条 公安民警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及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不得赠送、转借给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第四十三条 公安民警季节换装的时间和要求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合理确定。

第四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退(离)休公安民警参加重大纪念、庆典等活动时,可以穿着退(离)休时的制式服装,佩戴工作期间和退(离)休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等徽章。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学生着装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因拍摄、制作影视作品或者演出等需要,使用警服及警用标志的,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严格保管。

批准机关应当按照本条令指导影视制作、文艺演出单位严格遵守公安机关着装要求,不得损害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形象。非拍摄、演出时不得使用。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