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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案例】:強制執行階段簽訂的含補償内容的和解協定是否可訴文/王韶東、黃豔立案被駁:執行和解協定不屬于法院行政訴訟受案

【勝訴案例】:強制執行階段簽訂的含補償内容的和解協定是否可訴

文/王韶東、黃豔

立案被駁:執行和解協定不屬于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湖南省嶽陽市嶽陽樓區的Z先生夫妻,于2018年8月27日收到了嶽陽市國土局作出的《限期騰地決定書》,責令其收到限期騰地決定書後5日内,交出其位于嶽陽市嶽陽樓區某鄉某村内的宅基地房屋。Z先生夫妻認為自己的房子屬于鄉間别墅,且裝修費用不菲,按照周邊房屋拆遷的慣例應當參考周邊商品房的價格确定補償标準。然而,騰地決定中的補償标準遠遠低于前述市場價,也遠遠低于之前和項目部協商時的金額。這讓Z先生夫妻不解。加之夫妻二人對騰地決定書中記載的征地依據——某道路項目征地批文并不認可,因為動遷過程中項目組一直是根據另一道路項目拆遷跟他們來談的,而騰地決定中的道路項目是2013年的項目,此前已經完工。于是,Z先生夫妻對及時《限期騰地決定書》提起行政複議,請求嶽陽市政府撤銷前述決定書。2019年1月,他們收到了市政府的複議決定,決定維持限期騰地決定。二人不服,繼續向嶽陽樓區人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2019年5月,嶽陽樓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撤銷了《限期騰地決定書》及嶽陽市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不過,敗訴的嶽陽市國土局不服,提出了上訴。2019年8月,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判決撤銷了一審判決,改判限期騰地合法。補償問題另案解決。

2019年10月,嶽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原國土局)向Z先生夫妻發出催告書,催告履行《限期騰地決定書》。2019年11月,嶽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嶽陽樓區人民法院審查執行。2020年1月,嶽陽樓區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書,準予強制執行并交嶽陽樓區人民政府執行。2020年3月,嶽陽樓區人民法院張貼《執行公告》限期三日履行《限期騰地決定書》。與此同時,多名動遷從業人員及一些說不上身份的人員于2019年年底至2020年3月期間也一直以各種形式對Z先生夫妻做工作,并施加壓力。3月底,房子的周圍也被拉上了警戒線。強拆,俨然成為了欲來山雨,也成為了壓垮Z先生夫妻心理防線的最後一根稻草。二人與隸屬于區政府的項目部簽訂了《執行和解協定》。

執行和解協定的金額與2018年協商階段的金額相差無幾,Z先生夫妻仍然認為是不合理的。等待心情平複後,二人陸續向區級、市級多個部門反映情況,但無濟于事。協定,似乎已成定局。

2021年3月,Z先生夫妻委托黃豔律師團隊,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執行和解協定》。但是,很快便收到了法院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書》,法院認為,《執行和解協定》是行政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的執行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二審改判:執行和解協定實質屬于“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補償協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負責承辦案件的黃豔律師、國藝凡律師在十日上訴期限内,幫助Z先生夫妻向湖南省進階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稱:從《執行和解協定》的協定内容來看,是征遷雙方當事人就拆遷補償方式、補償總額及支付期限、補償範圍、搬遷時間等拆遷補償事項進行約定,一方面确定了拆遷項目部的拆遷補償義務、取得房屋進行拆除的權利,另一方面确定了Z先生夫妻騰空并傳遞房屋的義務、取得貨币補償的權利,性質上屬于征地拆遷補償協定。法釋〔2019〕17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定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行政協定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補償協定;”據此規定,結合案涉協定的性質屬于集體土地征收房屋拆遷補償協定,應當判定案涉協定撤銷糾紛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2021年6月,湖南省進階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認為涉案《執行和解協定》本質上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定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所指的“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補償協定”,屬于政訴訟受案範圍,一審法院适用法律有誤,遂裁定予以撤銷。之後,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Z先生夫妻的起訴,并進行了實體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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