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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小夥租房8年,意外發現妻子是房東後崩潰,“你竟然坑我”

作者:劉家說曆史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夫妻之間應該互相忠實,社會道德也要求大家對自己最親密的人應該無話不說,但是人的天性導緻每個人多多少少都有點秘密,或關于原生家庭,或關于内心感受,不過都沒有海南男子發現的這個關于妻子的秘密這麼奇葩。

海南小夥租房8年,意外發現妻子是房東後崩潰,“你竟然坑我”

居住證是一個城市常住人口享受服務、便利等的證明,也是一個人想要在某城市落戶的基本材料之一,是以發放是有一定門檻的,這就意味着有些人會用居住證大作文章,警方查詢居住證的時候說不定會逮住一兩個不對勁的人,是以偶爾派出所會查一下居住證。

是以海南男子被查居住證的時候也習以為常,但是緊接着令他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他發現自己現在和妻子住的房子,産權竟然就是妻子!可問題是這房子是租來的,這不是意味着自己一直以來交的房租,其實最終都到了妻子手中嗎?

他一個月工資才4000元,全都上交給了妻子,房租是每個月8000元,每個月都由妻子進行劃賬,感情這8年以來這劃賬都劃了一個寂寞,當然最讓他受不了的是妻子欺騙自己,明明是一家人,自己住在這裡竟然還要交房租,還要這樣斤斤計較,那他何不如不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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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也是越想越氣,越來越激動,最後大吼了一句:“你竟然坑我,快還我錢!”8年這租金也有38萬餘元了,确實是一筆不小的數目,那麼從法律的角度來分析的話,女子是否不應該對自己丈夫收房租?其丈夫索回這38萬餘元又是否正當?

首先第一點需要看女子的房子是婚前買的,或是婚後以個人資金進行購買的,還是婚後以兩人共同财産購買的,前面兩種情況,女子的房子一般會認為是婚前個人财産,後面一種情況才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為什麼要分是個人婚前财産,還是婚後共同财産?

因為如果是個人婚前财産,那麼女子對于房子的隐瞞、出租行為都是她個人的權利,假如是婚後共同财産,那麼女子對于房子的隐瞞出租行為就是侵犯男子權利的行為,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對于共同财産有平等處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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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裡有個比較關鍵的問題是,這套房子是否是妻子委托中介進行出租,然後他們又租回來的,或者是他們出租給了别的租客,租客以二房東的身份再出租給他們的,如果存在第三方,他們的租賃事實才算存在,如果僅僅是妻子租給自己的,那麼租賃事實不存在。

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規定: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定。注意這裡這個“民事主體之間”,“民事主體”當然指的簽訂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就意味着簽訂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存在2人及以上。

如果妻子租給自己,那麼租賃合同顯然是無效的,因為出租人和承租人不能是同一人......如果是基于房子為共同财産的基礎上,和租賃合同也無效的情況下,男子索會這筆财産也是正當的,但是即便索回,最終還是會進入共同财産的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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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就要涉及到共同财産的内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以下财産,為夫妻的共同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等,也就是說男子交房租的這些工資,其實本來就是共同财産。

女子的行為雖然不太妥當,但是卻不是包含惡意的,隻不過把錢來回折騰了一下而已,從她被丈夫戳穿以後沒有惱羞成怒,隻是捂臉不好意思一笑的動作上看,這興許也不過是她的一個善意的隐瞞,因為從這4000和8000裡,大家都能看出來一個事實是:

妻子肯定是比丈夫有錢的,是以才能負擔另外4000元的房租和生活開銷,丈夫才會心甘情願多做一些家務,多多關心孩子來彌補這差距,雖然後來發現這房子就是她的,但更說明她有錢和貼心,如果丈夫知道自己的妻子是個隐形富婆,自卑起來願不願意娶她都是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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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女子還沒還錢誰也不知道,但大抵兩人是和好如初了,不然下一步應該就是對簿公堂了,看來即便是婚姻生活,也不是不能有秘密的,這世界上有些真實隐瞞起來才能發揮其作用,被揭開的時候才更能明白它背後之于生活和愛情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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