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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歲幼女被人帶上山性侵,刺瞎雙眼将其殺害

作者:芳澤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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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簡述】

楊某,廣西壯族自治區靈山縣人。

2007年至2018年間曾多次騷擾、猥亵同村幼女。

2018年10月4日,楊某見同村的幼女(被害人 10歲)獨自一人到楊某家樓下的百香果收購點去賣百香果,因為看到被害人是一個人來的,于是楊某就産生了奸淫之念。

10歲幼女被人帶上山性侵,刺瞎雙眼将其殺害

素材圖與本文無關

當被害人賣完百香果,拿着一個紅色的蛇皮袋子和賣百香果所得的32元回家時,楊某攜帶一把折疊刀搶先到受害人傳回家中的必經之路上守候。

當被害人走到竹林時,楊某攔住被害人的去路,将其強行抱往山頂,登山途中,楊某強行脫下被害人的褲子,被害人反抗,并且大聲哭喊,掙脫後往山下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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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圖與本文無關。

楊某将其追上掐住被害人的頸部導緻被害人昏迷,接着楊某将昏迷的被害人裝進紅色蛇皮袋子扛到山頂摔在地上,被害人從蛇皮袋子中往外爬,楊某見狀,再次狠掐被害人的頸部使其不能動彈。

因為被害人的眼睛是睜着的 于是楊某就用折疊刀捅刺挑破被害人的雙眼眼球,并且向被害人的頸部捅刺數刀。

最後,楊某對被害人實施奸淫并拿走了被害人賣百香果所得的32元錢,之後楊某再次将被害人裝進蛇皮袋中 用樹藤綁住袋子,以踢、扔、滾等方式帶至山腳下。

楊某怕被害人不死,又将蛇皮袋在一個水坑中浸泡10餘分鐘,然後将蛇皮袋子帶到附近草叢中藏匿,并且逃離案發現場。

10歲幼女被人帶上山性侵,刺瞎雙眼将其殺害

經過鑒定,被害人是被他人強暴過程中胃内容物反流進入氣管、支氣管,氣管被銳器刺破、氣管外周圍血管損傷出血,血液直接流入氣管、支氣管造成氣管、支氣管填塞,導緻機械性窒息死亡。(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涉及法律法規】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衆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緻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狀态 或利用婦女處于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态,乘機實施奸淫的行為。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有奸淫的目的。

《刑法》第67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結語】

案發以後,楊某在父親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強奸緻死被害人的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但楊某在公安機關已掌握一定線索并對其排查詢問後迫于壓力而投案;雖交代了強奸緻人死亡等主要犯罪事實,但對有關強奸的部分重要事實予以隐瞞;雖然認罪,但未實質悔罪;其投案雖對案件偵破起到積極作用,但并未達到至關重要的程度。

嫌疑人楊某的罪行足夠被判處死刑。目前大陸對于死刑是嚴格控制和慎重适用的,根據相關的死刑政策,對于罪行不是十分嚴重的犯罪分子不得适用死刑。

但是楊某的行為既違反法律又違背天理,嚴重突破國家法律界限、嚴重挑戰倫理道德底線,嚴重沖擊社會公共安全紅線,社會危害性極大。

法院認為,雖然楊某有自首情節,但依法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

地獄空蕩蕩,惡魔在人間,她還是個孩子呀。隻要是正常人,看到這樣的事件都會十分心痛,不知道該說什麼好,隻能說有小孩子的家庭多用點心看好自己的孩子,壞人臉上是不貼标簽的,盡量不要讓自己的小孩 遠離自己的視線,讓悲劇不再發生。

對于本次事件您怎麼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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