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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幼女被人带上山性侵,刺瞎双眼将其杀害

作者:芳泽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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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述】

杨某,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

2007年至2018年间曾多次骚扰、猥亵同村幼女。

2018年10月4日,杨某见同村的幼女(被害人 10岁)独自一人到杨某家楼下的百香果收购点去卖百香果,因为看到被害人是一个人来的,于是杨某就产生了奸淫之念。

10岁幼女被人带上山性侵,刺瞎双眼将其杀害

素材图与本文无关

当被害人卖完百香果,拿着一个红色的蛇皮袋子和卖百香果所得的32元回家时,杨某携带一把折叠刀抢先到受害人返回家中的必经之路上守候。

当被害人走到竹林时,杨某拦住被害人的去路,将其强行抱往山顶,登山途中,杨某强行脱下被害人的裤子,被害人反抗,并且大声哭喊,挣脱后往山下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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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图与本文无关。

杨某将其追上掐住被害人的颈部导致被害人昏迷,接着杨某将昏迷的被害人装进红色蛇皮袋子扛到山顶摔在地上,被害人从蛇皮袋子中往外爬,杨某见状,再次狠掐被害人的颈部使其不能动弹。

因为被害人的眼睛是睁着的 于是杨某就用折叠刀捅刺挑破被害人的双眼眼球,并且向被害人的颈部捅刺数刀。

最后,杨某对被害人实施奸淫并拿走了被害人卖百香果所得的32元钱,之后杨某再次将被害人装进蛇皮袋中 用树藤绑住袋子,以踢、扔、滚等方式带至山脚下。

杨某怕被害人不死,又将蛇皮袋在一个水坑中浸泡10余分钟,然后将蛇皮袋子带到附近草丛中藏匿,并且逃离案发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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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鉴定,被害人是被他人强暴过程中胃内容物反流进入气管、支气管,气管被锐器刺破、气管外周围血管损伤出血,血液直接流入气管、支气管造成气管、支气管填塞,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涉及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 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乘机实施奸淫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有奸淫的目的。

《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结语】

案发以后,杨某在父亲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强奸致死被害人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但杨某在公安机关已掌握一定线索并对其排查询问后迫于压力而投案;虽交代了强奸致人死亡等主要犯罪事实,但对有关强奸的部分重要事实予以隐瞒;虽然认罪,但未实质悔罪;其投案虽对案件侦破起到积极作用,但并未达到至关重要的程度。

嫌疑人杨某的罪行足够被判处死刑。目前大陆对于死刑是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的,根据相关的死刑政策,对于罪行不是十分严重的犯罪分子不得适用死刑。

但是杨某的行为既违反法律又违背天理,严重突破国家法律界限、严重挑战伦理道德底线,严重冲击社会公共安全红线,社会危害性极大。

法院认为,虽然杨某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

地狱空荡荡,恶魔在人间,她还是个孩子呀。只要是正常人,看到这样的事件都会十分心痛,不知道该说什么好,只能说有小孩子的家庭多用点心看好自己的孩子,坏人脸上是不贴标签的,尽量不要让自己的小孩 远离自己的视线,让悲剧不再发生。

对于本次事件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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