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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一審判決要在十五天後才生效,而二審判決則立即生效?一、非兩審案件的類型二、一審終審的特殊情況三、二審判決立即生效的原理

在我國民事案件一審判決中,我們經常可以在句末看到:"如果您不接受本判決,您可以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内向本法院提出上訴......"不同法院的用語可能有所不同,但含義是一樣的,即一審判決要到送達後十五日才能産生法律效力。

二審判決以不同的期限結束:"本判決為終審判決"或"本判決一經送達即日起施行"。也就是說,隻要當事人看到二審判決,就意味着它已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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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一審和二審之間有如此大的差別?這應該說到我國民事審判的基本制度——兩審終審判制度。

二審終審制度是指所有民事案件,一、二審兩級審判後,即審判結束,判決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再有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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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1類"pgc-h-right-arrow"的第一和第二執行個體中的情況類型</h1>

兩審終審制度不僅僅指一個案件已經審理過兩次的案件,而是指由兩級法院作出的判決。因為在司法實踐中,有兩個與兩個審判非常相似,但不是兩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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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一審法院的兩次審判。我們經常在新聞中聽到"發回再審"一詞,是指一審判決後,二審法院認為第一審法院認定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程式有缺陷,進而将案件發回一審法院再審的案件。重審意味着前一次審判無效,是以即使案件以形式進行了兩次審理,它仍然是一審。由于該案雖然審理了兩次,但并非由兩級法院審理,是以不是兩審。

第二:由上級法院傳訊。大學所指的傳訊是指上級法院認為應由尚未作出裁決的下級法院審理的案件,下級法院指其審理案件時的情況。在本案中,本案雖然經過兩級審理,但未經過兩次審理,是以不是兩審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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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級"pgc-h-right-arrow"二審、一審決賽的特殊情況</h1>

兩審終審是我國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也會出現一審、終審判決的局面。

(一) 特别程式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8條,特别程式案件應進行最後審判。根據第177條的規定,特别程式案件包括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死亡、确定公民不能民事行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确定财産所有人、确認調解協定案件和實作擔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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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型訴訟案件。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确、争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如果目标金額低于上一年度省、自治區、直轄市用人年平均年薪的30%,則 應當為小型訴訟案件,适用簡易程式,實行終審制度。

(三)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二審案件需要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最高人民法院作為上級法院不存在,是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審案件實際上是一審的終審。但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上訴權,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一審案件範圍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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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級"pgc-h-right-arrow"三、二審判決立即生效的原則</h1>

在了解了二審與終審的關系後,讓我們詳細研究一下,為什麼二審判決在送達當事人後會立即生效。

一審判決要到當事各方收到判決後十五天才生效,因為當事方有權對判決結果提出上訴。而權利需要有時間行使,也就是十五天。當事人需要在十五日内行使上訴權,否則上訴權将消失。但是,失蹤并不意味着判決生效,因為其他當事方也有權上訴。

為什麼一審判決要在十五天後才生效,而二審判決則立即生效?一、非兩審案件的類型二、一審終審的特殊情況三、二審判決立即生效的原理

二審判決後,當事人不再有上訴權,沒有必要為行使權利保留期限。是以,二審判決在送達當事方後立即生效。但是,判決生效并不意味着當事人需要立即履行或履行判決書中的義務,而是按照判決要求的時間和方式履行義務。

對于當事人對已經生效的判決仍不滿意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并非沒有救濟措施。人民法院也會主動決定重審确有錯誤的判決、裁定、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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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審到達之前,根據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的内容,主動履行您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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