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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行動#【厲害關系,回避為先】庭審過程中,被告人趙某指出,公訴人的書記員李某曾在偵查階段擔任鑒定人,并據此要求李某回

作者:法理情理

#普法行動#【厲害關系,回避為先】庭審過程中,被告人趙某指出,公訴人的書記員李某曾在偵查階段擔任鑒定人,并據此要求李某回避。對于趙某的回避申請,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确的?

  A.法庭應以不屬于法定回避情形為由當庭駁回

  B.法庭應以符合法庭回避情形為由當庭作出回避決定

  C.李某應否回避需送出法院院長決定

  D.李某應否回避需送出檢察院檢察長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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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力]解析:《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本題符合法定的回避情形,故A項錯誤《刑訴解釋》第30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出庭的檢察人員、書記員提出回避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指派該檢察人員出庭的人民檢察院,由該院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給力]

#普法行動#【厲害關系,回避為先】庭審過程中,被告人趙某指出,公訴人的書記員李某曾在偵查階段擔任鑒定人,并據此要求李某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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