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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好4個常識要點,才能合理有效地與律師協商确定律師費

作者:李立律師
掌握好4個常識要點,才能合理有效地與律師協商确定律師費

合夥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師

這是李立律師部落格和合夥指南公衆号第1015篇文字

掌握好4個常識要點,才能合理有效地與律師協商确定律師費

近期關于律師服務收費有一個新的政策檔案出台。前段時間在内部的學習組,我也牽頭學習了一下這個檔案。

那麼,這個新的檔案關于律師服務收費有什麼新的規定嗎?

這可能要從兩方面來講,從律師管理的角度來說,嗯,有很多的内容需要學習。但是從當事人的角度來看,這份檔案最主要的是增加規定了風險代理方式的具體收費标準。

可能有人會問了,難道過去風險代理沒有具體标準嗎?曾經有,後來被隐形地廢除了。具體稍後再展開。

我們國家的律師收費的法律管理,其實是經曆了一個較大的變化的。但是,社會中,仍然有很多人并不了解這一變化。許多人印象中的律師收費方式,還停留在以往老的已經被廢除的收費管理規定中,是以,在和律師商議律師費時,會帶有一些先入為主的錯誤觀念,由此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波折和麻煩。

今天就試着從當事人的角度來看一下,目前大陸律師服務收費的法律規定究竟是怎麼樣的?在這樣的法律規定下,應當如何與律師協商确定案件的收費數額和收費方式,才是較為合理的。

1、要了解,目前大陸對律師服務收費的管理是采用“部分類型的案件采用政府指導價格”+“其餘類型案件采用市場自由調節”的方式。

從類型和數量上來說,大部分的案件的委托服務,都是委托人與律師事務所自由協商确定收費數額和收費方式,沒有政府指導價格,更沒有政府的強制性的固定價格。

目前律師行業内部也沒有統一的收費标準。一家律師事務所與另一家律師事務所的收費标準相差很大,或者一家律師事務所内一個律師和另一個律師的收費标準有差距,都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了。

是以在與律師商議律師費的時候,不要用其他律師事務所或者其他律師的收費标準作為參照,那是沒有正面意義的。這樣做隻能吸引一些以低價方式招攬案件的律師的關注,而這類律師的服務品質未必是你所想要的。

2、要知道,下面這些類型的案件實行的是政府指導價格,律師事務所是無權修改和變更這些價格标準的:

(1)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政府指導價格标準。偵查階段:1500-10000元/件;審查起訴階段:2000-10000元/件;一審階段:3000-30000元/件。

(2)代理刑事自訴案件或擔任被害人代理人的,遵照政府指導價格标準,按照上面第(1)條的标準酌減收費。也就是說,不能高于第(1)項的收費标準。

(3)代理這些不涉及财産關系的案件(包括擔任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代理人,以及擔任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污染、征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共利益的群體性訴訟案件代理人、擔任公民請求國家賠償案件的代理人),政府指導價格标準,3000-12000元/件,具體由委托人和律師事務所協商确定。

(4)代理上述(1)(2)(3)的案件屬于重大、疑難、複雜訴訟案件的,經協商一緻,可以提高收費标準,但應當在上述标準的5倍之内(含5倍)。

那麼,什麼是重大、疑難、複雜訴訟案件呢?也不是完全由律師事務所說了算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有明确的定義的。重大、疑難、複雜訴訟案件的具體标準如下:

  • 依法應當由合議庭審理的刑事案件;
  • 由中級以上(含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訴訟案件;
  • 符合法院、檢察、公安、司法行政等機關重大、疑難、複雜案件标準的訴訟案件;
  • 引起社會普遍關注、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 新類型案件;
  • 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涉港澳台或涉外案件;
  • 辦案機關決定需要其他專業人士參與的案件;
  • 案情複雜、涉及三個以上(含三個)法律關系的案件;
  • 其他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一緻,作為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

這裡有一個需要注意的地方。即使是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也不是說必須要提高收費标準。是不是提高收費标準、在5倍以内提高到多少,這些都是由委托人和律師事務所協商來确定的。

當然,如果确實是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委托人卻不同意适當提高收費數額,那麼,律師事務所也很有可能拒絕接受委托。是以具體談成什麼樣還是看雙方互相的信任度如何。這部分(5倍以内),如何确定,是完全市場化的行為,誰也不能強迫誰。

3、要了解,風險代理方式,是一種适用範圍較小的收費方式,而且是絕大多數律師事務所很少使用的一種收費方式。

可能是聽說了律師收費方式中有一種叫風險代理方式,是以有一部分人在和律師協商确定收費前,就預想好要風險代理,到了實際協商确定收費的時候,得到堅決地拒絕就會感到非常不能了解。

這裡需要了解兩個現實情況:

第一、風險代理,是一種被大陸法律嚴格管控的收費方式。

風險代理方式這種收費方式,一直被立法者視為一種帶有非常強烈的道德風險的收費方式。什麼叫道德風險?就是說這種收費方式極易誘發律師采用不道德或違法的方式去達成委托事項的目的。是以這種收費方式一直是被嚴格控制的。

首先,一些類型的案件是明令禁止采用風險收費方式的:

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群體性訴訟案件、婚姻繼承案件, 以及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勞動報酬的案件實行或者變相實行風險代理。

其次,風險收費方式按标的額收費的比例也是嚴格控制的。

在過去舊的、失效的收費管理規定中,風險收費方式的收費數額最高不能超過案件标的額的30%。

2014年,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755号),放開了律師服務的定價管理。律師收費管理相關的法律規定也相應進行了調整。但是,關于風險代理方式的收費限額,在此次變動中沒有特别具體明确的新規定,由此造成了實踐中産生了了解上的争議。有的認為仍然應當按照老的規定不能超過标的數額的30%,而有的人認為既然已經廢除了老的規定,而新的規定中沒有對此有明确規定,那麼這部分也應該是交由市場調節,沒有上限。甚至在法院的一個判決中認定60%的風險收費也是有效的。

近期出台的一份新的政策檔案,司法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印發的《關于進一步規範律師服務收費的意見》,其中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對律師服務的風險收費方式的具體收費标準進行了明确規定:

律師事務所在風險代理各個環節收取的律師服務費合計最高金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标的額不足人民币1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标的額的18%;标的額在人民币100萬元以上不足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标的額的15%;标的額在人民币500萬元以上不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标的額的12%;标的額在人民币1000萬元以上不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标的額的9%;标的額在人民币5000萬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過标的額的6%。

第二、正是因為風險收費方式有一定的道德風險,又是政府嚴格管理的收費方式,在加上在實踐中容易誘發委托人和律師事務所産生糾紛,是以,絕大部分的律師事務所都是盡量避免使用風險收費方式的。是以,假如你要委托律師事務所辦理一個案件,卻堅持要求律師事務所采用風險收費方式,大機率的,不是被婉言拒絕,就是被直接拒絕。

4、要學會,先了解律師,先告知案情,再談論費用,而不是要先用收費去挑選律師。

見過一些委托人,他們來到律師事務所,不詳細告知案情,也不了解律師的專長和能力,而是先說自己有一個什麼類型的案件,直接拿出一個固定的律師費數額,問律師這個案件能不能做。

采用什麼樣的方式和思路去尋找合适的律師,每個人都有他的自由。但是,在這自由中,還是合理和不合理的區分的。像上面這樣找律師的思路和方式。應當要盡量避免的。

律師服務行業有他自身的很多特點。其中一個特點就是所服務的事項絕大部分都是不能重來的。也就是說,不管結果如何,不可能在案件結束之後,重新再找一名律師重做一遍這個案件。這意味着無法進行這個案件的效果上的比較。舉個例子,找了一名律師,打了一個官司,敗訴了,但很難确定當初找了另一名律師這個官司就一定會赢。

是以,尋找和委托律師首要的是要有較強的信任度。而較強的信任度,或者來自于非常信任的人的介紹,或者就是來自于對這位律師較為深入的了解。而把案件的基本情況和你的需求告訴律師,進行一個前期的交流,對雙方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可以加深互相的了解,另一方面律師需要判斷這個案件是否要接受委托。在律師還沒有了解案情,還沒有分析是否要接這個案子之前,談收費是非常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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