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首個檔案出台!教育部等三部門明确加強教育行政執法,深入推進校外教育訓練綜合治理

半島全媒體記者 劉金震

2月9日,教育部、中央編辦、司法部聯合釋出《關于加強教育行政執法 深入推進校外教育訓練綜合治理的意見》,全面提升校外教育訓練監管執法能力水準,嚴肅查處校外教育訓練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衆合法權益。據介紹,《意見》是第一個關于校外教育訓練監管行政執法的專門檔案,也着重解決不能執法、不願執法、不會執法的問題。

違法違規教育訓練“發現一起、處置一起”

《意見》提出健全校外教育訓練監管行政執法現有機制,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加強對校外教育訓練綜合執法、聯合執法、協作執法的組織協調,重點負責對無證經營、違反教育訓練内容、教育訓練時間、教育訓練人員、教育訓練收費規定、違規舉辦競賽及其他違法違規情況進行監管執法,牽頭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市場監管、網信、公安、體育、文化和旅遊及其他相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内,對涉及校外教育訓練的問題進行單獨或聯合監管。

各地要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健全審批、監管、處罰銜接機制,堅持先證後照,規範校外教育訓練機構審批程式、許可内容。實行綜合審批改革的,須事先書面征得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加快實作部門間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标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推進現場共同執法。建立校外教育訓練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健全教育與公安、檢察、審判機關的資訊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

同時,《意見》當中明确,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定期梳理群衆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适時部署集中專項整治,及時通報校外教育訓練違法違規典型案例。對潛在風險大、可能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要加強日常監管和執法巡查,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違法風險。建立完善嚴重違法懲罰性賠償和巨額罰款制度、終身禁入機制,讓嚴重違法者付出應有代價。對違法違規開展教育訓練的校外教育訓練機構、網站平台,按照“發現一起、處置一起”原則,依法依規采取處罰措施。暢通違法違規行為投訴受理、跟蹤查詢、結果回報管道,對舉報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隐患的有功人員依法予以獎勵和嚴格保護。

建立健全校外教育訓練監管機構

《意見》指出,校外教育訓練監管行政執法是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履行政府管理校外教育訓練事務的法定職責。教育部主要負責拟訂校外教育訓練監管行政執法工作标準和規範并監督實施,指導監督全國校外教育訓練綜合執法工作,組織查處和督辦全國性、跨區域校外教育訓練重大案件。在執法層級方面,按照屬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則,日常執法檢查、一般違法案件查處以縣級為主。設區市與市轄區原則上隻設一個執法層級,原則上以區級執法為主。壓實鄉鎮、街道責任,将校外教育訓練治理納入村(社群)網格化管理,開展綜合治理。對跨區域違法違規行為,由校外教育訓練機構審批地、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地相關部門共同查處。

《意見》明确增強校外教育訓練監管行政執法力量。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統籌優化機構職能和資源力量配置,建立健全校外教育訓練監管機構,承擔本地區相關行政執法工作。充實一線執法人員,配齊配強工作力量,確定校外教育訓練監管執法工作落到實處。上級機構可按程式調用下級執法力量。同時,要建立健全各級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嚴格實行執法人員持證上崗。開展執法人員專項教育訓練,重點教育訓練相關法律知識,提高業務能力,提升依法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的專業化水準。據介紹,教育部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梳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校外教育訓練執法職能,制定出台《校外教育訓練監管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實行動态調整。各地還應探索推進“網際網路+執法”模式,提升執法水準。探索信用監管方式,将重大違法失信行為納入失信懲戒範圍。

破解執法統籌不夠、合力不強

記者從教育部解讀中了解到,“雙減”工作開展以來,各地建立“雙減”工作專門協調機制,聯合開展專項治理行動,對校外教育訓練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初步形成了多部門關聯的校外教育訓練監管聯合執法的機制,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執法統籌不夠、合力不強的問題。此次制定的《意見》健全校外教育訓練監管行政執法機制,健全了各部門分工負責的聯合執法機制、健全校外教育訓練監管執法“行—行”協同機制、健全校外教育訓練監管執法“行—刑”銜接機制,固化執法經驗,破解執法難題。

《意見》着重解決不能執法、不願執法、不會執法的問題。其中一方面是進一步“确權”“授權”。依據《行政處罰法》《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在對學校具有執法權的基礎上,對校外教育訓練機構同樣擁有執法權,并明确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中負責校外教育訓練監管的機構承擔具體的校外教育訓練監管行政執法職能。同時,要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切實增強依法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意識和能力。從部、省、市、縣四個層面,明确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校外教育訓練監管行政執法方面的職責。尤其确定了管理主體,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堅持先證後照,對于數量較多的線下機構,堅持重心下移的原則,明确日常執法檢查、一般違法案件查處以縣級為主。對于少量的線上機構,則由負責審批的省級查處。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