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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談丨規制算法:莫讓算法“算計”人

規制算法:莫讓算法“算計”人

李世剛 包丁裕睿

将于3月1日起施行的《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各種算法亂象“亮劍”。這是大陸第一部以算法作為專門規制對象的部門規章。算法究竟是什麼?為何要對它進行規制?《規定》有何創新?在規制的同時,如何讓算法更好造福人類?

半月談丨規制算法:莫讓算法“算計”人

算法,無處不在

在網際網路大資料時代,算法已無處不在,計算機和手機中幾乎所有的服務和應用程式都在利用算法進行運作,關于算法的新聞也屢見不鮮。

算法(algorithm)一詞的英文名得名于波斯數學家花拉子密(al-Khwarizmi),意為“運算的方法”。在計算機領域,算法特指“計算機的計算方法”,即為了解決一類問題或執行一項計算而設計出來的一套依靠數學模型、定義明确、步驟有限的計算方法。

将現實問題抽象為一個或幾個數學問題,就落入了算法的世界。在網際網路服務中,算法得到了廣泛應用,給人們生産生活帶來極大便利。

例如,搜尋引擎的搜尋排序算法,大幅提高了人類在網際網路世界中尋找需要的資訊的效率;翻譯軟體的自然語言識别和處理算法,降低了人類擷取其他語言資訊的難度;地圖導航中的路徑規劃算法,可以幫助人類規劃時間最短、路程最短、紅綠燈最少的資訊;打車軟體與外賣軟體中的排程算法,可以實作服務供應端與需求端快速且高效的比對……

算法“黑箱”潛藏風險

随着算法的發展、演進和疊代,算法被廣泛應用于各行各業。然而,算法作為一個“黑箱”,對算法擁有者或設計者之外的人而言,人們隻能觀測到它的輸入與輸出,而無法了解其運作過程機制,這就可能使得算法在不知不覺中對個人和社會帶來負面影響。以最常見的算法推薦技術為例,它對資訊傳播、使用者權益、社會穩定都可能帶來極大影響。

首先,算法推薦的資訊可能帶來違法和不良資訊傳播問題。算法服務提供者在開展新聞資訊推送、熱點榜單、資訊釋出等活動時,可能存在傳播違法和不良資訊的情況,包括傳播虛假資訊、片面追求流量炒作低俗内容等情況。

其次,算法推薦還可能侵害使用者權益,帶來不公正不公平的情況。這包括“大資料殺熟”,即根據消費者的偏好、交易習慣等特征,在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誘導使用者沉迷網絡、過度消費;在采用排程決策類算法進行工作排程時忽視勞動權益保障;通過使用者畫像形成不合理的算法歧視等。

最後,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還可能存在操縱社會輿論的可能。在個性化推薦、熱點榜單、資訊釋出等服務中,算法可能頻繁推薦使用者感興趣的内容,形成意見極化的“資訊繭房”;算法可能被用于實施虛假點贊、評論、轉發等流量造假行為,鼓動使用者情緒、影響網絡輿論;算法還可能被用于屏蔽資訊、過度推薦,操縱幹預檢索結果排序、實施不正當競争等。

半月談丨規制算法:莫讓算法“算計”人

規制算法的主要措施

顯然,算法是一把雙刃劍,對算法進行一定的規制和引導十分必要。

《規定》規制的算法主要是推薦類算法,包括生成合成類、個性化推送類、排序精選類、檢索過濾類、排程決策類等算法。這些算法已經被各大平台廣泛應用,成為平台收集和處理資料、推送資訊、調配資源的核心力量。《規定》明确,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對算法負責。

《規定》明确算法推薦服務的使用者享有算法知情權、選擇權、管理權和退出權;未成年人、老年人、勞動者、消費者等主體應當受特别保護;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允許使用者和公衆便捷地進行申訴、投訴和舉報,明确處理流程和回報時限,及時受理、處理并回報處理結果。

《規定》創新性地提出了貫穿算法推薦服務流程的監管體系:根據算法推薦服務的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使用者規模、處理的資料敏感程度等,對服務提供者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建立了算法備案制度,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其名稱、服務形式、應用領域等資訊進行備案;建立了算法安全評估機制,要求算法服務提供者設定算法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和安全責任制度、科技倫理審查制度,并配備與算法推薦服務規模相适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支撐;嚴厲打擊算法推薦違法違規行為,國家和地方網信部門将負責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算法安全評估和監督檢查工作,形成多部門協同的規制體系。

《規定》還明确規定了嚴厲的法律責任,建立起權責明确的問責體系。以往頻發的算法問題,如算法歧視、大資料殺熟、誘導沉迷、電信網絡詐騙、網絡“水軍”、壟斷和不正當競争等有望得到有效遏制。

實作算法積極良性發展

針對算法這一新興技術,規制算法必須考慮技術創新與使用者權益保障之間的良性動态平衡。總體而言,《規定》展現了整體統籌協調的監管機制以及綜合治理和精細治理并進的治理理念。《規定》的規制舉措具有創新性和實踐性,對保障資訊内容安全、維護市場競争秩序、保護公民權益等具有重要的作用。

當然,法律對算法的規制不能面面俱到。在《規定》具體落地層面,讓使用者單純退出算法推薦是否能滿足使用者最佳需求,如何清晰地滿足使用者對大量标簽的選擇和删除的權利,如何針對隐性标簽進行管理,如何平衡算法備案的有效性和商業秘密的保護等,都需要進一步探索。在法律規制之外,還需要積極發揮行業标準、倫理規則、企業實踐等“軟法”作用。

在網際網路時代,對算法的監管不應僅局限于“紙面”上的法律制度,更應提升算法的綜合治理能力,讓算法既符合技術邏輯又能發揮積極作用。法律既應當保護社會秩序和個人權利,防止算法作惡、引導算法向善,還應當在鼓勵提升大陸的算法創新能力、促進算法應用安全、增強大陸算法核心競争力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未來的時代是算法的時代,技術與規制部門應當互相溝通學習,進而實作算法積極良性的發展。(作者機關分别為:複旦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刊于《半月談》202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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