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最高法:因發包人資金問題,承包人已通知分包承包人停工,分包承包人應防止損失擴大麼?分包承包人的窩工損失能得到部分賠償麼?

作者:民商事法律問題聚焦

最高法:因發包人資金問題,承包人已通知分包承包人停工,分包承包人應防止損失擴大麼?分包承包人的窩工損失能得到部分賠償麼?

力和公司申請再審稱:

1.力和公司在收到停工通知後,積極協商退場事宜,但無力承擔因停工及退場造成的遣返費、租賃費、退場費、違約賠償等費用,并多次将上述問題告知新疆建工集團,但新疆建工集團拒絕與力和公司協商确認及支付相關費用。

力和公司對損失的擴大并無過失。

新疆建工集團作為違約方并未就變更合同、采取合理措施以及費用的确認和承擔提出過任何方案,過錯完全在新疆建工集團。

2.原判決未給予力和公司合理退場期間,也未根據鑒定意見書認定相關費用,認定事實和适用法律錯誤。

3.判斷受損害方的行為的合理性标準要看受損害方的主觀方面而不應拘于行為的客觀結果。力和公司作為守約方沒有義務去做經營過程之外的事且對于停工已采取必要措施,不應以事後實際停工的時間長短來衡量力和公司先前的行為是否合理。

4.原判決未支援窩工損失錯誤。因綠地銀川公司資金鍊出現問題導緻停工,停工費應由新疆建工集團承擔。新疆建工集團未與力和公司協商,力和公司無法實施複工,雙方合同中約定的封頂等付款方式已無法适用。新疆建工集團存在拖欠勞務費的違約行為,涉案工程停工也因新疆建工集團違約導緻,新疆建工集團應當付清已完工程的工程款。

原判決未按合同解除後的處理規則認定應付款項,仍按合同正常履行的假設情形認定新疆建工集團不存在拖欠勞務費錯誤。

最高法院再審認為:

關于新疆建工集團及新疆建工甯夏分公司(承包人)應否賠償力和公司(分包承包人)損失的問題。

1,《勞務分包合同》約定案涉工程無預付款,發包人按節點支付工程進度款,主體結構封頂待工程總承包人收到業主支付相應工程款後30個工作日内付已完工程量的70%。

本案中,力和公司僅完成了部分工程主體結構,全部主體工程尚未封頂。經原審法院依法委托鑒定,已完工程造價為12323455元,而新疆建工集團及新疆建工甯夏分公司在停工前已付工程款10683807元,依約并不拖欠工程款。

2,《勞務分包合同》還約定,“合同單價中已充分考慮了因自然現象、停電及銀川市場價格的風險,合同範圍内工作内容的合同單價不得因任何原因調整,除新疆建工集團引起的設計變更導緻工程延期外,其他情況視為不影響工程工期,也不涉及任何費用的增加。”

雖然新疆建工甯夏分公司向力和公司發出工作聯系函稱因綠地銀川公司資金不到位不能按期複工,但已提前通知力和公司,力和公司有義務防止損失擴大。[微風]

3,2016年8月6日,新疆建工集團要求力和公司複工,力和公司以損失未得到彌補及工程款支付進度未明确為由,不與新疆建工集團就複工繼續洽商。力和公司對于其損失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直至2017年5月,新疆建工甯夏分公司向力和公司發函稱為盡快啟動項目複工,并稱雙方争議問題可待複工後協商解決,如力和公司逾期未複工,将另行委托第三方進行施工。力和公司仍未到場複工。緻新疆建工甯夏分公司發函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力和公司将遺留在施工現場的周轉材料等撤走清場。

結合以上事實,雖然案涉項目停工系新疆建工甯夏分公司原因引起,但案涉合同解除的責任不在新疆建工集團及新疆建工甯夏分公司,原判決對新疆建工集團及新疆建工甯夏分公司主張的損失,未予支援,已經綜合考慮了案涉合同約定以及雙方在停工複工中的過錯因素,并無不當。

力和公司再審中送出的有關施工措施材料損失的證據,僅能證明力和公司對案外人的給付義務,不能證明該部分損失與新疆建工集團及新疆建工甯夏分公司存在關聯,不足以推翻原判決,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規定的新證據。

力和公司關于新疆建工集團及新疆建工甯夏分公司應賠償損失及損失具體數額錯誤的再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如前所述,案涉合同解除系力和公司原因所緻,原判決以力和公司在收到停工通知後有義務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對力和公司主張的損失未予認定,并不存在認定事實及适用法律錯誤的情形。

(2021)最高法民申6646号 · 2021-12-10

#普法行動##建設工程法律實務#

最高法:因發包人資金問題,承包人已通知分包承包人停工,分包承包人應防止損失擴大麼?分包承包人的窩工損失能得到部分賠償麼?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