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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合同解除,守約方訴請違約方賠償損失并支付違約金,法院需要對守約方是以取得财産返還一并處理麼?名城投資公司申請再審

作者:民商事法律問題聚焦

最高法:合同解除,守約方訴請違約方賠償損失并支付違約金,法院需要對守約方是以取得财産返還一并處理麼?

名城投資公司申請再審稱:

中材新疆總隊依據其與名城投資公司之間的《研發合作協定》,獲得了案涉項目土地的共同所有權,合同解除後,中材新疆總隊依據合同取得了相應的回報,其因合同所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及地面附着物的共有權應當返還給名城投資公司。

二審判決合同解除後,對資産的返還及歸屬未做明示,導緻财産返還的接收方無法确認,引發新的問題。

為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的規定請求再審本案。

最高法院再審認為:

一、二審法院應否審理合同解除後的财産返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複原狀、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本案中,中材大廈項目未能如約開發完成,因涉其他糾紛已被另案查封評估拍賣,協定中約定中材新疆總隊獲得的房屋及車位事實上已履行不能,為此中材新疆總隊訴請名城投資公司、華潤嘉德公司賠償損失并支付違約金,[微風]一、二審法院圍繞中材新疆總隊的訴請審理本案,并無不當。

名城投資公司申請再審稱,一、二審判決合同解除後,對資産的返還及歸屬未做明示,導緻财産返還的接收方無法确認,屬于違反法定程式的情形,理由不能成立。

(2021)最高法民申4918号 · 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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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合同解除,守約方訴請違約方賠償損失并支付違約金,法院需要對守約方是以取得财産返還一并處理麼?名城投資公司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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