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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合同解除,守约方诉请违约方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法院需要对守约方因此取得财产返还一并处理么?名城投资公司申请再审

作者:民商事法律问题聚焦

最高法:合同解除,守约方诉请违约方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法院需要对守约方因此取得财产返还一并处理么?

名城投资公司申请再审称:

中材新疆总队依据其与名城投资公司之间的《研发合作协议》,获得了案涉项目土地的共同所有权,合同解除后,中材新疆总队依据合同取得了相应的回报,其因合同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着物的共有权应当返还给名城投资公司。

二审判决合同解除后,对资产的返还及归属未做明示,导致财产返还的接收方无法确认,引发新的问题。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最高法院再审认为:

一、二审法院应否审理合同解除后的财产返还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中材大厦项目未能如约开发完成,因涉其他纠纷已被另案查封评估拍卖,协议中约定中材新疆总队获得的房屋及车位事实上已履行不能,为此中材新疆总队诉请名城投资公司、华润嘉德公司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微风]一、二审法院围绕中材新疆总队的诉请审理本案,并无不当。

名城投资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合同解除后,对资产的返还及归属未做明示,导致财产返还的接收方无法确认,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理由不能成立。

(2021)最高法民申4918号 · 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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