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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襄汾縣檢察院披露一起盜掘古墓葬犯罪

2022年1月29日,山西臨汾襄汾縣檢察院披露了一起盜掘古墓葬的團夥犯罪。以劉某、董某等人為首的團夥,多次在山西襄汾縣盜掘古墓,挖出青銅鼎、青銅編鐘等大量文物倒賣。其中最大一筆“成交額”達到140萬元。後經鑒定,這些都是周代墓葬文物,損失巨大。最終這一團夥多人被依法公訴。

山西襄汾縣是曆史古城,境内有大量文物墓葬。

男子齊某某出資一萬元,當地人秦某某、董某、王某、孔某某等人在山西省襄汾縣的耕地裡盜掘古墓一座,盜掘出青銅鼎五件、青銅編鐘一套七個以及青銅簠等十餘件青銅器。

所盜的青銅鼎及青銅編鐘,由劉某以140萬元價格賣給梁某某。經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認定,所盜掘的墓葬為兩周時期墓葬,墓葬被盜造成原墓葬結構的毀壞和遺存物的缺失,對兩周曆史文化的研究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追回的涉案文物二級文物四件、三級文物兩件。

山西襄汾縣檢察院披露一起盜掘古墓葬犯罪

幾天以後,劉某、秦某某、董某、王某等人再次在耕地裡盜掘古墓一座,盜出青銅編鐘七個。劉某出價30萬元左右将被盜掘的編鐘拿走。經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認定,所盜掘的墓葬同樣為兩周時期墓葬。

這夥盜墓賊此後又三次實施盜掘古墓犯罪。襄汾縣的另外三處兩周時期墓葬慘遭毒手。大量青銅鼎、青銅編鐘、青銅豆等文物被盜後倒賣流失,對古代曆史文化的保護研究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

案發後這夥盜墓賊被抓獲并被移送起訴。

檢察機關認為,劉某結夥盜掘古墓葬;秦某某、王某、董某、趙某多次盜掘古墓葬;王某乙、董某乙夥同他人盜掘古墓葬,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應當以盜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案在襄汾縣人民法院一審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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