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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襄汾县检察院披露一起盗掘古墓葬犯罪

2022年1月29日,山西临汾襄汾县检察院披露了一起盗掘古墓葬的团伙犯罪。以刘某、董某等人为首的团伙,多次在山西襄汾县盗掘古墓,挖出青铜鼎、青铜编钟等大量文物倒卖。其中最大一笔“成交额”达到140万元。后经鉴定,这些都是周代墓葬文物,损失巨大。最终这一团伙多人被依法公诉。

山西襄汾县是历史古城,境内有大量文物墓葬。

男子齐某某出资一万元,当地人秦某某、董某、王某、孔某某等人在山西省襄汾县的耕地里盗掘古墓一座,盗掘出青铜鼎五件、青铜编钟一套七个以及青铜簠等十余件青铜器。

所盗的青铜鼎及青铜编钟,由刘某以140万元价格卖给梁某某。经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认定,所盗掘的墓葬为两周时期墓葬,墓葬被盗造成原墓葬结构的毁坏和遗存物的缺失,对两周历史文化的研究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追回的涉案文物二级文物四件、三级文物两件。

山西襄汾县检察院披露一起盗掘古墓葬犯罪

几天以后,刘某、秦某某、董某、王某等人再次在耕地里盗掘古墓一座,盗出青铜编钟七个。刘某出价30万元左右将被盗掘的编钟拿走。经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认定,所盗掘的墓葬同样为两周时期墓葬。

这伙盗墓贼此后又三次实施盗掘古墓犯罪。襄汾县的另外三处两周时期墓葬惨遭毒手。大量青铜鼎、青铜编钟、青铜豆等文物被盗后倒卖流失,对古代历史文化的保护研究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案发后这伙盗墓贼被抓获并被移送起诉。

检察机关认为,刘某结伙盗掘古墓葬;秦某某、王某、董某、赵某多次盗掘古墓葬;王某乙、董某乙伙同他人盗掘古墓葬,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案在襄汾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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