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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經典與判決說理

儒家經典與判決說理

《毀方瓦合判》是唐貞元十九年(803年)“書判拔萃科”的考題,《全唐文》載有元稹《毀方瓦合判》的判詞。因為唐代官試判牍的評斷标準,是以儒家經義為依據的,元稹在此判中引用儒家經典原文很多,在僅有一百多字的判詞中,就直接引用原文兩處,引用有所改動的原文兩處,使判詞的說理更加透徹。

“毀方瓦合”一詞,出自《禮記·儒行》:“慕賢而容衆,毀方而瓦合。”東漢鄭玄注:“去己之大圭角,下與衆人小合也。”唐代孔穎達疏:“慕賢而容衆者,以見賢思齊,是慕賢也;泛愛一切,是容衆也。毀方而瓦合者,方謂物之方正有圭角鋒芒也,瓦合謂瓦器破而相合也,言儒者身雖方正,毀屈己之方正下同凡衆,如破去圭角與瓦器相合也。”通俗點講,就是毀去棱角,與瓦礫相合,比喻屈己從衆。

“毀方瓦合判”的案情是:“太學官教胄子‘毀方瓦合’,司業以為非訓導之本,不許。”即太學學官教導貴胄子弟“毀方瓦合”,磨去鋒芒棱角,像破瓦一樣與衆相合。國子監的副長官——司業不準許,認為此舉并非訓導之本。

元稹就此案所拟的判詞,大體有三層含義:

一是亮明觀點。“教以就賢,雖無黩下,俾其容衆,則在毀方。太學以将務發蒙,宜先屈己。”即太學官負責教導貴胄子弟,雖不應以世俗渾濁之風侵染于下,意在使人近賢,但若要寬和容衆,就有必要除去自己方正的棱角。太學以啟蒙為己任,應當首先教以屈己從人。

二是擺出論據。“君子不器,須懷虛受之心;至人無方,何必自賢于物。爰因善誘,式念思恭,将戒同塵之誠,遂申合土之譽。況卑以自牧,仲尼嘗述于為儒;禮貴用和,子張亦非于拒我。”元稹兩次直接引用儒經原文,如“君子不器”,出自《論語·為政》“子曰:君子不器”,意為君子不應拘泥于手段而不思考其背後的目的。又如“卑以自牧”,出自《周易·謙卦》“謙謙君子,卑以自牧也”,意為謙卑自守。兩次引用自己有所改動的儒經原文,如“須懷虛受之心”,本出于《周易·鹹卦》“山上有澤,鹹,君子以虛受人”,意為君子用謙虛的态度來接受他人的言行。“禮貴用和”,本出于《禮記·儒行》“禮之以和為貴”,意為禮的作用就在于以和為貴。

元稹引用這些儒經,說明有道義者是不該倨傲的,君子應當虛心包納,不應孤高自傲。學官引導學生常思恭順,以和光同塵,随時自處自誡,好比和合泥土制成陶器。孔子也主張謙卑自守,屈己容衆,不疏遠自己不認可的人。

三是作出結論。“義存無傲,道在可嘉,長善之本不乖,成均之言何懵。”有道義者不該是倨傲的,學官的言行符合教育之本,而司業的言論簡直就是昏聩無知。

唐代尊經重儒,朝廷治理國家,以德禮為政教之本,展現在取士選官中,自然也要以儒經作為選中登第的判斷标準。“毀方瓦合判”看上去是“太學官”和“司業”的紛争,實則是要求考生圍繞教育學生交友與處世之道展開議論。元稹的判詞既符合經籍古義,又折射出他的現實主義教育理念和君子容衆的處世主張,考試後當然會榜上有名的。

縱觀中華法系曆史,曆代官吏判決案件,類似元稹這樣引經據典抒情說理的比比皆是。這是因為在中華文明史中,一大批經典代代相傳,深刻地影響着國人。由此突發聯想,當今的判決書尤其是民事判決書,對那些發生在左鄰右舍、親朋好友,甚至于父母子女之間,因房産、遺囑、錢财等糾紛,在法庭上一較高低争來奪去的,是否也可以适當引用《論語》《孝經》以及唐詩宋詞等傳統經典,增添些倫理人情和道德規勸之詞,以弘揚親鄰睦友、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以及“禮讓為先”等傳統美德。這樣既增強了判決的說理性和說服力,又繼承發揚了中國傳統文化的精神。當然,這就要求法官必須加大學習的力度了。

(作者系遼甯省進階人民法院退休法官)(口 左連璧)

(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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