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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大夫可以免除刑罰?從古代法律體系入手,談帝王依法治國理念

“千古悠悠,有多少、冤魂嗟歎。空怅望、人寰無限,叢生哀怨。泣血蠅蟲笑蒼天,孤帆疊影鎖白鍊。殘月升、驟起烈烈風,盡吹散。”

這段蕭殺悲冷的詞出自《大宋提刑官》中的《滿江紅》,在這部作品的片頭與片尾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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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冷峻的發音配上蕭殺肅穆的詞風再加以陰暗背景的襯托,這部電視作品的片頭與片尾在當時年紀尚幼的筆者心中留下了恐怖的回憶。

如今已成年,再回顧這部當年的熱劇,一番新的感悟湧上了筆者的心頭。

《大宋提刑官》主要講述了古代“法醫”宋慈的經曆,其是中國比較早的背景為古代的法醫題材電視作品。

在細細品味之後,我們不禁發現,将它判為法醫斷案型作品實在不公,其所包含的範疇已經擴大到了整個宋代法律。

每當宋慈在破案時向嫌疑人大聲陳述那《宋刑統》中的條條例例時筆者都會有這樣的疑問:“古代真的能做到依法懲治兇手嗎?”劇中一個個懸案的偵破仿佛給了筆者明确的答案:能。

但在結尾,劇情又給了筆者當頭一棒:皇帝将宋慈搜集到的朝廷官員的罪證全部燒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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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官員所犯之罪可謂十惡不赦,但卻被封建帝國的主宰——皇帝赦免了,這實在讓人唏噓不已。

類似的情節還出現在《雍正王朝》之中:當時還是四阿哥的雍正皇帝在屠滅江夏鎮獲得百官行述之後竟未将其交給自己的父親,而是當着重臣皇子的面将其燒毀了。

最讓人不解的是康熙皇帝在得知後也預設了四阿哥的做法。

刑罰真的上不了大夫的身嗎?——這兩個電視作品情節讓筆者有了這樣的疑問。在經過查閱資料後筆者得出了答案:否。

依據并非質疑兩部電視作品情節本身,《大宋提刑官》與《雍正王朝》雖為電視作品,但均為正劇,情節有一定的曆史史實支撐。

否定的結論來源于對中國古代法律體系分析,這也引出了本文所讨論的主題——談帝王依法治國理念。

古代大夫可以免除刑罰?從古代法律體系入手,談帝王依法治國理念

一、中國古代法律體系的發展

1、禮刑體系——古代法律體系的開端

中國古代法律體系的發展和世界上其他地區非常類似,即逐漸“法典化”。在早期,人們将生活中約定俗成的條例總結起來,就形成習慣法。

随着社會的發展,各個領域的具體法律開始出現,如《盜法》《賊法》等,再随着社會的進一步發展。

人們将各類具體的法律文案總結歸納,配上相應的法律解釋,就形成了早期的法典,依法治國的思想也一直延綿至今。

“及至禹、湯、盤庚、武丁 ,各當時而立法,因事而制禮,禮法以時而定,制令各順其宜。”——這段來自于《商君書·更法》的記載直覺地向我們展示了禮刑體系的建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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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禮刑體系就是在上古時期,較高地位的統治者依據當時的典籍來規定日常生活的行為規範,最終形成了法律體系。

其不同于後來具體的法律條文,所有刑罰制定以及實施的最高解釋權在于統治者對于典籍的解讀。

“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是當時統治者的法律指導思想,普通大衆無法預知自身在習慣法中的命運。

此時正是孔子眼中禮樂升平的時代,而對普通大衆來講這個曆史時期是極為殘酷的。

“禮崩樂壞”是當時以及後世文人對于春秋時期禮法制度的評價,随着傳統禮樂制度的衰敗。

以典籍為依據的習慣禮法也開始被逐漸淘汰,鄭國與晉國出現的“鑄刑鼎”事件是這個現象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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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事件中,兩國的統治者将具體的法律條文刻鑄在銅鼎之上,使其為大衆所知曉。這标志着“刑不可知”的時代不再了。

這時的法律由不成文的習慣法發展到了成文法時期,《法經》《秦律》等成文法開始如雨後春筍般出現。

即便如此,這時的法律體系仍未脫離禮刑體系,因為春秋戰國時期處在奴隸制度向封建制度過渡的時期,這時的各類法律還未脫離禮的制約。

對于春秋戰國時期法律變遷的原因,筆者認為主要是對于提高生産力的渴望。首先從此時的社會大環境分析。

無數諸侯國林立在狹窄的國土之上,各國為了發展就必須要損害他國的利益,于是戰争爆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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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戰争頻率的提高,戰争的殘酷性也在相應提升。由最初春秋時期的百乘相擊,點到為止的君子之交到戰國時期的先野戰,後屠城的禽獸之舉。

各國為了生存隻能跳出傳統禮法的束縛,發展自己的生産力,這就必須有相對應的法律作為輔佐,于是法律體系也進行了更新。

2、“律令體系”到“典例體系”——中國古代法律體系的逐漸完善

前文講到,中國古代法律體系的發展基本上是和社會封建化的發展相關聯的。在春秋時期。

随着社會性質的悄悄變化,習慣法被成文法逐漸替代,但并未發生質的變化,真正的突變則發生在秦漢時期。

随着秦軍的戰戟突破各國的铠甲,一個史無前例的大帝國出現在了中華大地之上。

帝國的榮光灑在了以前七國的土地上,讓人不禁掩目仰望,然而在這榮光的背後卻潛藏着巨大的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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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域差距方面,時至今日,我們中的大部分人對不同地域之間的巨大差距驚歎不已;在兩千多年前的秦代,各地區人民之間的間隙隻會更為巨大。

在經濟交流層次,如今制度如此完善的歐盟在利益面前也如小醜一般,在秦代,分歧隻會更多。

除此之外,還有一系列的挑戰橫在這新興的帝國面前,兵谷錢糧等瑣碎的事物煩惱着帝國的官員。在這種社會背景下,禮治已經無法适應社會的發展,法治成了必行之路。

在如此背景之下,各個領域的成文法開始大量出現,與之相對應的律學也得到了長足的發展。

這個過程是漫長的,其間的艱難險阻也是數不清的,終于在魏晉時期,完善的律令體系建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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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法律體系的發展變得緩慢甚至陷入了停滞,因為這時的中華大地進入了黑暗時期——魏晉南北朝時期。

由于連年的戰争,社會各領域的發展都很緩慢,封建文化也遭到了嚴重的破壞。

原有的地方勢力不得不與外來民族的勢力相妥協,有的地方甚至退回了奴隸制度,一切都顯得無比黑暗,但時勢造英雄。

北魏的孝文帝、北周的周武帝等時代的先鋒劈開了這黑暗,外來民族的身份讓他們可以看清傳統中華禮法中的弊端,且無須顧及傳統勢力的制約改變它。

而漢化的教育環境又使他們可以得到傳統禮法中的精華并發展它們,這一切都為即将到來的“典例體系”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典例體系”發展完善于唐宋之際,《唐律疏議論》的出現是其中的标志性事件,此後除元代之外各代基本沿襲着這種律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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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上否大夫的分析

在讨論這個問題前我們必須明确一個概念,古代帝王的依法治國與現代社會的依法治國在根本上是兩個概念。

現代意義上的依法治國更多地展現着社會的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的穩定,所有人都是社會的一份子,無高低之分。

而對于封建帝王來講,法律不過是其集權的工具,判罰的唯一标準就是是否損害其統治地位。

大夫和庶民在其中的地位是不同的,這也才有了“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的說法。

封建法律的特性就決定了其懲治對象的選擇唯一标準就是該對象是否對封建集權統治産生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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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上大夫”的典型案例就是唐高宗下诏禁止大族之間通婚。河東柳氏、清河崔氏、範陽盧氏等大族起源于魏晉南北朝時期,長期的頻繁朝代更替讓他們對于封建統治者的态度很是微妙。

一方面,其對皇帝是服從的,皇帝也必須聯合他們來維護自己對于地方的統治。

另一方面,無數的短命王朝讓其對封建統治者很是輕視,甚至發生了因嫌棄李氏門第低而拒絕娶公主的荒唐之事。

至少筆者是不了解的,不過這也在另一個方面展現了當時的門閥之風的興盛。

這樣自然不被封建統治者所容,于是唐高宗诏:“後魏隴西李寶,太原王瓊,荥陽鄭溫,範陽盧子遷、盧渾 、盧輔,清河崔宗伯、崔元孫,前燕博陵崔懿,晉趙郡李楷,凡七姓十家,不得自為昏。”

不過後世證明這完全是高宗皇帝的無能狂怒,對大族間的通婚并沒有顯著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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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刑不上大夫”則大多數出現在集體犯罪活動之中,參與者多為朝廷重臣,懲戒他們不利于皇帝的統治。

故隻能準許“刑不上大夫”的現象出現,如今留下的“法不責衆”也是這種行為的演變。

總結

對“刑不上大夫”的分析揭示了封建社會法律的本質——以是否影響皇帝統治為判罰标準,對其本質的把握可以幫助今人更好地了解史書上的曆史事件。

參考文獻:

《法典傳統與中國古代法律體系的構成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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