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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大夫可以免除刑罚?从古代法律体系入手,谈帝王依法治国理念

“千古悠悠,有多少、冤魂嗟叹。空怅望、人寰无限,丛生哀怨。泣血蝇虫笑苍天,孤帆叠影锁白链。残月升、骤起烈烈风,尽吹散。”

这段萧杀悲冷的词出自《大宋提刑官》中的《满江红》,在这部作品的片头与片尾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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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冷峻的发音配上萧杀肃穆的词风再加以阴暗背景的衬托,这部电视作品的片头与片尾在当时年纪尚幼的笔者心中留下了恐怖的回忆。

如今已成年,再回顾这部当年的热剧,一番新的感悟涌上了笔者的心头。

《大宋提刑官》主要讲述了古代“法医”宋慈的经历,其是中国比较早的背景为古代的法医题材电视作品。

在细细品味之后,我们不禁发现,将它判为法医断案型作品实在不公,其所包含的范畴已经扩大到了整个宋代法律。

每当宋慈在破案时向嫌疑人大声陈述那《宋刑统》中的条条例例时笔者都会有这样的疑问:“古代真的能做到依法惩治凶手吗?”剧中一个个悬案的侦破仿佛给了笔者明确的答案:能。

但在结尾,剧情又给了笔者当头一棒:皇帝将宋慈搜集到的朝廷官员的罪证全部烧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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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官员所犯之罪可谓十恶不赦,但却被封建帝国的主宰——皇帝赦免了,这实在让人唏嘘不已。

类似的情节还出现在《雍正王朝》之中:当时还是四阿哥的雍正皇帝在屠灭江夏镇获得百官行述之后竟未将其交给自己的父亲,而是当着重臣皇子的面将其烧毁了。

最让人不解的是康熙皇帝在得知后也默认了四阿哥的做法。

刑罚真的上不了大夫的身吗?——这两个电视作品情节让笔者有了这样的疑问。在经过查阅资料后笔者得出了答案:否。

依据并非质疑两部电视作品情节本身,《大宋提刑官》与《雍正王朝》虽为电视作品,但均为正剧,情节有一定的历史史实支撑。

否定的结论来源于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分析,这也引出了本文所讨论的主题——谈帝王依法治国理念。

古代大夫可以免除刑罚?从古代法律体系入手,谈帝王依法治国理念

一、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发展

1、礼刑体系——古代法律体系的开端

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发展和世界上其他地区非常类似,即逐渐“法典化”。在早期,人们将生活中约定俗成的条例总结起来,就形成习惯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个领域的具体法律开始出现,如《盗法》《贼法》等,再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人们将各类具体的法律文案总结归纳,配上相应的法律解释,就形成了早期的法典,依法治国的思想也一直延绵至今。

“及至禹、汤、盘庚、武丁 ,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这段来自于《商君书·更法》的记载直观地向我们展示了礼刑体系的建立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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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礼刑体系就是在上古时期,较高地位的统治者依据当时的典籍来规定日常生活的行为规范,最终形成了法律体系。

其不同于后来具体的法律条文,所有刑罚制定以及实施的最高解释权在于统治者对于典籍的解读。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是当时统治者的法律指导思想,普通大众无法预知自身在习惯法中的命运。

此时正是孔子眼中礼乐升平的时代,而对普通大众来讲这个历史时期是极为残酷的。

“礼崩乐坏”是当时以及后世文人对于春秋时期礼法制度的评价,随着传统礼乐制度的衰败。

以典籍为依据的习惯礼法也开始被逐渐淘汰,郑国与晋国出现的“铸刑鼎”事件是这个现象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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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事件中,两国的统治者将具体的法律条文刻铸在铜鼎之上,使其为大众所知晓。这标志着“刑不可知”的时代不再了。

这时的法律由不成文的习惯法发展到了成文法时期,《法经》《秦律》等成文法开始如雨后春笋般出现。

即便如此,这时的法律体系仍未脱离礼刑体系,因为春秋战国时期处在奴隶制度向封建制度过渡的时期,这时的各类法律还未脱离礼的制约。

对于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变迁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对于提高生产力的渴望。首先从此时的社会大环境分析。

无数诸侯国林立在狭窄的国土之上,各国为了发展就必须要损害他国的利益,于是战争爆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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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战争频率的提高,战争的残酷性也在相应提升。由最初春秋时期的百乘相击,点到为止的君子之交到战国时期的先野战,后屠城的禽兽之举。

各国为了生存只能跳出传统礼法的束缚,发展自己的生产力,这就必须有相对应的法律作为辅佐,于是法律体系也进行了更新。

2、“律令体系”到“典例体系”——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

前文讲到,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发展基本上是和社会封建化的发展相关联的。在春秋时期。

随着社会性质的悄悄变化,习惯法被成文法逐渐替代,但并未发生质的变化,真正的突变则发生在秦汉时期。

随着秦军的战戟突破各国的铠甲,一个史无前例的大帝国出现在了中华大地之上。

帝国的荣光洒在了以前七国的土地上,让人不禁掩目仰望,然而在这荣光的背后却潜藏着巨大的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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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域差距方面,时至今日,我们中的大部分人对不同地域之间的巨大差距惊叹不已;在两千多年前的秦代,各地区人民之间的间隙只会更为巨大。

在经济交流层次,如今制度如此完善的欧盟在利益面前也如小丑一般,在秦代,分歧只会更多。

除此之外,还有一系列的挑战横在这新兴的帝国面前,兵谷钱粮等琐碎的事物烦恼着帝国的官员。在这种社会背景下,礼治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法治成了必行之路。

在如此背景之下,各个领域的成文法开始大量出现,与之相对应的律学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这个过程是漫长的,其间的艰难险阻也是数不清的,终于在魏晋时期,完善的律令体系建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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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法律体系的发展变得缓慢甚至陷入了停滞,因为这时的中华大地进入了黑暗时期——魏晋南北朝时期。

由于连年的战争,社会各领域的发展都很缓慢,封建文化也遭到了严重的破坏。

原有的地方势力不得不与外来民族的势力相妥协,有的地方甚至退回了奴隶制度,一切都显得无比黑暗,但时势造英雄。

北魏的孝文帝、北周的周武帝等时代的先锋劈开了这黑暗,外来民族的身份让他们可以看清传统中华礼法中的弊端,且无须顾及传统势力的制约改变它。

而汉化的教育环境又使他们可以得到传统礼法中的精华并发展它们,这一切都为即将到来的“典例体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典例体系”发展完善于唐宋之际,《唐律疏议论》的出现是其中的标志性事件,此后除元代之外各代基本沿袭着这种律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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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上否大夫的分析

在讨论这个问题前我们必须明确一个概念,古代帝王的依法治国与现代社会的依法治国在根本上是两个概念。

现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更多地体现着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稳定,所有人都是社会的一份子,无高低之分。

而对于封建帝王来讲,法律不过是其集权的工具,判罚的唯一标准就是是否损害其统治地位。

大夫和庶民在其中的地位是不同的,这也才有了“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说法。

封建法律的特性就决定了其惩治对象的选择唯一标准就是该对象是否对封建集权统治产生威胁。

古代大夫可以免除刑罚?从古代法律体系入手,谈帝王依法治国理念

“刑上大夫”的典型案例就是唐高宗下诏禁止大族之间通婚。河东柳氏、清河崔氏、范阳卢氏等大族起源于魏晋南北朝时期,长期的频繁朝代更替让他们对于封建统治者的态度很是微妙。

一方面,其对皇帝是服从的,皇帝也必须联合他们来维护自己对于地方的统治。

另一方面,无数的短命王朝让其对封建统治者很是轻视,甚至发生了因嫌弃李氏门第低而拒绝娶公主的荒唐之事。

至少笔者是不理解的,不过这也在另一个方面体现了当时的门阀之风的兴盛。

这样自然不被封建统治者所容,于是唐高宗诏:“后魏陇西李宝,太原王琼,荥阳郑温,范阳卢子迁、卢浑 、卢辅,清河崔宗伯、崔元孙,前燕博陵崔懿,晋赵郡李楷,凡七姓十家,不得自为昏。”

不过后世证明这完全是高宗皇帝的无能狂怒,对大族间的通婚并没有显著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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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刑不上大夫”则大多数出现在集体犯罪活动之中,参与者多为朝廷重臣,惩戒他们不利于皇帝的统治。

故只能准许“刑不上大夫”的现象出现,如今留下的“法不责众”也是这种行为的演变。

总结

对“刑不上大夫”的分析揭示了封建社会法律的本质——以是否影响皇帝统治为判罚标准,对其本质的把握可以帮助今人更好地理解史书上的历史事件。

参考文献:

《法典传统与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构成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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