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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37」戀愛關系終止或者同居關系解除,能否索要分手費?

作者:法科問答

答:一般不能。分手費既不是侵權責任,也不産生合同責任,更不是不當得利。

但戀愛關系終止或者同居關系解除後,期間一方有終止妊娠、分娩或者遭受暴力傷害等情形,要求另一方負擔實際支出或者确定将要支出的費用的,法院可以予以支援。

戀愛關系終止或者同居關系解除後,期間有終止妊娠、分娩或者遭受暴力傷害等情形,男方已自願給付超過實際支出的相關财産,事後男方反悔要求返還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其依據是戀愛期間的财産給付一般應視為為贈與,而贈與實際履行後原則上不允許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财産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适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