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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是如何防治貪官的?為何王朝末期貪腐更加橫行?

中國古代是如何防治貪官的?為何王朝末期貪腐更加橫行?

大陸古代每當政權更疊,其中必有貪腐橫行、民不聊生的場景。可公元前221年建立秦朝後,幾千年的曆史不足以讓統治者總結經驗教育嗎?

為何貪腐問題到了每個王朝末期,都是無法抑制的毒瘤呢?

一、宋代以前的監察制度?

根據曆史記載,中國最早對百官确立監察制度的是秦朝。不過秦始皇最初也不是為了單純確定官員廉潔自律,而是他創造了皇帝和郡縣制為代表的中央集權,官僚體系也屬于探索初期。

為了保證能夠率領一支沒有異心的隊伍,秦始皇以禦史大夫為核心建構了一支監察部隊。禦史大夫的職位雖然比丞相低半格,卻直接向皇帝負責,而且還可以代皇帝巡查四方。

秦朝的禦史大夫不僅擁有對百官的監察權,還有輔助丞相完成日常工作的職責。也可以了解為:秦始皇總結了呂不韋時代的弊端,設定了一個重要官職來削弱丞相的職權。

隻可惜,秦朝奉行法家理論,監察官員也對法律執行得一絲不苟,也是導緻社會沖突加劇的原因之一。有一部分曆史學家認為,正是秦法的嚴苛才造成秦朝的滅亡。

而秦法的督導者也正是這些禦史們。

中國古代是如何防治貪官的?為何王朝末期貪腐更加橫行?

到了漢代,“禦史大夫”被一分為三。禦史中丞、司隸校尉和丞相司直同為監察長官。三者獨立行使職權,還能互相監督。

禦史中丞比較好了解,最初是禦史大夫的副手,漢哀帝時廢禦史大夫,禦史中丞為監察部隊的最高長官。相對來說,司隸校尉和丞相司直曝光度較少。

司隸校尉有個比較霸氣的别名叫“卧虎”,設立于漢武帝時期,本身就是為了抓人。是以與另二位相比,司隸校尉下屬有1200人規模的武裝隊伍。主要職責是監察都城和附近地區的官員,有點錦衣衛的意思。

丞相司直從名稱也可以看出來是丞相下屬官員。如果說禦史是對皇帝負責,那麼丞相司直就是直接對丞相負責,所幹的工作也是糾治百官的不法之事。

到了唐代,監察制度與監察機構進一步完善,禦史台終于成為一個完整、獨立的體系。其工作内容已經涵蓋朝廷各個部門和全國各個領域。

不過這裡之是以要與宋代分開,主要是因為唐朝禦史的最高上司需要宰相推薦甚至直接任命。是以禦史在中晚唐屬于宰相的從屬,有很大的搖擺性,無法堅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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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宋代以後

自宋朝開始,一直到元、明、清,大陸封建王朝的監察機構愈加完備,監察範圍也愈加廣泛。

就拿宋代的谏官們來說,禦史台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由台院、殿院、察院三部分組成。

台院是三者中地位最高的部門,主要工作是糾察、彈劾京官,同時負責監督大理寺的審判,或者直接審理皇帝交予的重大案件。

殿院更像是禮儀監察官,朝臣在朝會或者大型典禮活動中,有什麼舉止失當、兼顧不周的地方,都會被殿院的禦史們糾治。

察院的監管範圍就比較廣泛了,上到六部、下到百司,所有的官員和工作都在監察範圍之内。按照史料記載,小事是提醒“舉正”,大事就會上奏彈劾。

總結了前朝的弊病後,宋代皇帝從宰相手中拿回了監察禦史的任命權,禦史能夠名正言順地監督宰相行事。

也正是因為此等考慮,為了確定監察部隊能夠更好地履行職責,不被外界因素困擾,宋代将禦史的地位推得很高,也為後世樹立了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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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提高了政治地位,禦史們還要面臨加碼的工作壓力。每個月他們都必須要向皇帝交至少一次作業,這也被稱之為“月課”。

如果禦史上任百日之内沒有糾治過任何官員,那麼隻有罷官和交罰款兩條路。不過筆者認為交罰款的壓力更大,因為這筆罰款叫做辱台錢,也就是說對不起“禦史台”這個神聖的工作機關。

三、古代的局限

說到這裡也就不得不思考一個問題,古代皇帝也深知限制官員行為的重要性。可每個王朝到了末年,總是貪腐橫行、官員無法無天,禦史此時幾乎失去了蹤迹。

為何每個朝代都是這般雷同,難道就沒有對此總結經驗教訓嗎?

其實總結也沒有用,因為這與古代封建專制的局限性是分不開的。

首先,曆朝曆代的統治者對官員的限制并不是法規而是道德。他們寄希望于官員通過道德教育實作清正自律。

我們知道這幾乎是不可能的,雖然确實出過很多典範,但這不能代表大多數。尤其是皇帝在享受大部分特權的同時,要求官員能夠成為道德标杆,的确有些強人所難。

到了清朝,腐敗已經明目張膽地成為制式條規,名曰“陋規”。各級官員收、送錢财不僅是潛規則,還是慣例行事,是可以攤到桌面上講的。單獨的行賄、受賄不算在内。

我們比較熟知的“冰敬”(夏天收)、“炭敬”(冬天收)、“别敬”(出京辭别收)等,是京官的收款項。地方大員的管道就更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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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曾國藩在創立湘軍之前有次到四川當總監考,回京的時候就懷揣着四川官員“陋規”給的800兩銀子。這件事被寫進了他的日記。

其次,糾治官員的法規不是沒有,但不能維護原則性。從漢武帝時期的《六條問事》到明清的《憲綱條例》、《欽定台規》,對官員的監察處理有實實在在的法規作為依據。

但封建王朝的最高監察權屬于皇帝。處罰誰,或者準确來說彈劾誰都必須讓皇帝準許。那麼無論證據多充足、彈劾多有力,隻要皇帝不點頭就誰也無可奈何。

皇帝重視法制的時候,監察部隊能夠正常發揮作用;無視法制的時候,禦史就是君臣、臣臣之間的鬥争工具,根本無原則可言。

比較極端的例子就是明朝的“京察”。所有人都是案闆上的魚肉,至于留誰不留誰、處罰誰不處罰誰,全都是朝中幾大派系政治利益商讨後的結果。

說白了,就是因為專制王朝的局限性,無限擴大了皇帝的權力。監察官員不對天下蒼生負責,也不接受黎民百姓的監督。

參考資料:《中國禦史制度的沿革》、《禦史台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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