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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有“差評”自由,也有“拒而遠之”的權力

作者:中國經濟網

來源:中國經濟網

新聞背景:

2020年2月,北京一高校研究所學生張銘(化名)購買了“文科考研網”的複試班,一個多月後,他在知乎“文考網怎麼樣”的話題下,寫下匿名回答“文考虎視眈眈在微信上拉架,誰敢實名誰必定被網暴”,被文考網起訴侵犯名譽權。廣西來賓市興賓區法院認為該措辭系侮辱或诽謗,一審判決張銘向文考網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原被告雙方近日都已提起上訴。

消費者有“差評”自由,也有“拒而遠之”的權力

創意圖檔 中國經濟網歐雲海制作

網友希望擁有給“差評”的自由

從法律上講,張銘等人是否侵犯他人名譽權值得商榷。作為消費者,有對不滿意商品或服務給出差評的權力,而商家對差評有一定的容忍義務。平心而論,張銘的負面評價或許并不中聽,卻也并非空穴來風、無中生有。張銘事先購買了文考網的服務,課程結束後,認為課程品質一般,這才有上述差評。既然有此“事實”作為鋪墊,就談不上惡意攻讦,侵犯人格權利。

經此一訴,相信廣大網友都對“文考網怎麼樣”心中有數了。企業樂于收到好評而不願接受差評,但消費者想看到真實評價,很多人在下單前都會特意翻看差評,汲取前車之鑒。人們也希望真正擁有給差評的言論自由,不必為說真話而惹上麻煩。文考網固然可以通過打官司來維權,但輿論幾乎一邊倒地支援張銘,個中是非得失值得企業省思。

要找到合理差評與惡意诽謗的邊界

據張銘反映,他多次看到,“文考網的從業人員把給負面評價考生的微信賬号和聊天内容,在微信群等地方公布出來”。公民個人資訊和隐私受到法律保護,公開消費者個人微信賬号和聊天内容,已然構成侵權。此外,文考網的從業人員還表示,如果消費者給好評,會給予他們一些免費的“福利”,比如免費的資料、服務等,這種行為明顯違反了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釋出的“關于《禁止網絡不正當競争行為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通知”中“不得誘導使用者作出指定評價”的規定。如果這些情況屬實,不僅證明“網暴”一說并非捏造事實,與侮辱诽謗相距甚遠,更須追究相關企業的法律責任。

在有關企業看來,張銘等人的“差評”侵犯自家名譽權,客觀上造成了經濟損失。但從實際情況看,危害并不大。張銘的留言,姑且不論言語并不苛刻,發表後寥寥無幾的傳播量給企業帶來的負面影響等現實危害,可謂微乎其微,更何況報道還談及,張銘對該課程的評論中還包含若幹正面的評價。

合理差評與惡意诽謗的邊界在哪兒?司法實踐中通常從以下幾個角度去考量:差評是否基于真實交易而得出,差評的次數與交易的次數是否基本對應,差評所陳述的情況是否基本真實、客觀,差評是否已實際損害經營者的名譽。

差評不自由則好評無意義。評價即口碑,好評等于變相宣傳,差評就是避坑指南。平台設定評價機制的初衷是幫助消費者保護自己的權益,讓其他消費者有經驗可參考而免于掉坑,保護更多消費者的權益。同時還能讓商家對消費者保持敬畏之心,更加用心地做好自己的産品、服務,讓市場環境更加健康、有序。個别商家利用好評返現、差評騷擾等手段都是對消費者的欺騙,影響市場秩序健康發展。

正确行使差評權成為全社會期待

雖然法院有對于言論是否侵權的裁量空間,但在法律和實踐中都有規矩可循。令人不解的是,本案一審判決書載明了四個要件,卻得出了張銘構成名譽權侵權的結論。隻有贊美的自由而沒有批評的自由不是自由,聽不到中肯批評無法不斷進步,雙方坦誠而平等地溝通對話才有助于實作利益最大化。如今購物平台上已經封禁了“好評返現”,正确行使差評權成為全社會共同期待,司法裁判能夠、也應當發揮好恰當指導行為和引領輿論的作用。

無視法治的存在,市場經濟隻會淪為一地雞毛。作為消費者,在評價商品和服務時,應注意言詞表達,避免權利越界;而商家更應反思,如何面對消費者差評,與其忙着控評、打壓,不妨專注商品服務品質,這樣才走得更穩,走得更遠。

(以上綜合勞工日報、南方日報、光明網、紅網)

微言大義:

@糖堆還是不加糖:差評都寫好話,那就不叫差評了。

@半顆小西瓜:這話也就算是單純的情緒宣洩吧。

@老早就用邁克雷了:大家找考研機構的時候真的要好好看看評論區。

中國經濟網編後語:

其實,清一色的“好評”對企業經營來講,并非是好事,哪個商家也不敢保證自己收不到“差評”,适當的“差評”可以鞭策企業提升發展。既然商家沒有給消費者“正當差評”的自由,那麼消費者也有“拒而遠之”的權力。當然,為什麼強調要靠“司法解釋”?而要做到公平公正,首先需要厘清合理差評與惡意诽謗的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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