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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直播買五折手機,在主播倒數前就搶先下單有效嗎?

在直播平台搶5折新款手機,主播還沒倒數就急着下單,結果付款後被通知訂單無效。買家能否拒絕退單要求發貨?記者近日從廣州網際網路法院了解到,本案曆經一審、二審,均判決涉案訂單無效。

看直播買五折手機,在主播倒數前就搶先下單有效嗎?

買家在主播倒數前搶先下單付款

2020年11月7日,甲公司通過抖音平台開展直播間5折搶手機活動。主持人以“口播”方式告知使用者需在倒數後開始搶購,有效訂單為首個搶購訂單并以公屏展示為準。

朱某在直播中途進入直播間,在主持人未開始倒計時之前送出訂單并付款。甲公司之後多次通知朱某該訂單不符合直播間搶購活動規則,為無效訂單,需退款處理,并于2021年4月8日主動将價款3149元退還給朱某。

朱某認為,案涉訂單已經成立并生效,甲公司應當傳遞訂單所涉手機。遂訴至法院,請求甲公司履行發貨義務或賠償朱某損失3149元。

法院判決:買賣合同不成立

廣州網際網路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朱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朱某不服,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指出,本案系因“直播帶貨”引發的糾紛。“直播帶貨”屬于網絡銷售新業态,在該模式下,更多地是以直播間主持人“口播”的方式将重要資訊傳遞給網絡使用者。如不考慮“口播”内容,僅以建立訂單為合同成立的判斷标準,既不符合“直播帶貨”的特點,亦不利于行業的健康持續發展。是以,當“口播”内容符合要約條件,消費者未按照主播要求送出訂單,應為無效承諾,買賣合同不成立。

結合本案,經查明,直播間主持人以“口播”方式告知使用者需在倒數後開始搶購,有效訂單為首個搶購訂單并以公屏展示為準。前述資訊實為對使用者下單時間提出的要求,是基于商品特價、限量做出的安排,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條件,屬于要約的内容。

通過甲公司送出的直播間錄屏可知,朱某下單時,直播間主持人并未開始倒計時,故朱某下單時間不符合甲公司的要約,且朱某也确認不知曉甲公司關于下單時間的要約内容,故朱某自行送出案涉訂單的行為,并非對甲公司要約做出的承諾,而是新的要約。

甲公司未對朱某的要約做出承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經查,甲公司于朱某下單次日通知朱某該訂單為無效訂單,此後甲公司多次告知朱某申請退款,可見甲公司未對朱某的要約做出承諾,不負有傳遞商品的合同義務。

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商家開展促銷活動必然對交易條件做出一定限制,朱某在送出訂單前應當對相關條件作基本了解。案涉搶購活動系面向所有直播間使用者,相關規則不僅限制朱某個人,如認定本案合同成立,将損害其他依約參與搶購使用者的信賴利益。

為此,朱某雖“成功”送出訂單并付款,但其與甲公司的買賣合同依法不成立。

看直播買五折手機,在主播倒數前就搶先下單有效嗎?

法官說法:消費者應按要求誠信購物

經辦法官指出,商家在網絡直播促銷活動中,應當采取恰當方式,確定進入直播間的使用者能夠充分知悉促銷商品的詳情、促銷規則等資訊,比如公屏顯示、直播間顯著位置展示等;也可采取技術手段在使用者送出訂單時加以提示。此外,還要盡量避免因技術漏洞産生的糾紛。

消費者通過網絡直播購買商品,應當充分了解相關規則,按照要求誠信購物,避免産生糾紛。

網絡直播營銷平台亦應加強對直播營銷活動的平台管理,通過制定平台規則、平台公約等方式,指引商家規範經營、提示消費者防範風險。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袁玥

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趙小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