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斯坦福大學法學教授談DAO的崛起、機遇與挑戰

作者:元宇宙蟲洞
斯坦福大學法學教授談DAO的崛起、機遇與挑戰

作者探讨了DAO的性質,并強調了國家和監管機構可以調整現有法律制度以潛在地适應DAO的幾個領域。本文内容來自:“盧森堡馬克斯-普朗克程式法研究所”關于“區塊鍊與程式法研讨會”的一部分。

作者:Aaron Wright,Benjamin N. Cardozo法學教授

I. 簡介

區塊鍊不隻是關于錢。鑄造比特币和其他數字資産的現代煉金術士已經激發了一代技術專家,重新想象金融和商業世界的運作方式吧!這些技術專家旨在實作的願景,不僅僅是關于支付系統和其他金融工具。基于區塊鍊的大型生态系統和項目指明了一個未來,在這個未來中,線上團體可以完全或完全依靠軟體進行協調工作,而且可能是匿名的。

這個未來的形态正在迅速成為焦點,其中心是一個被技術專家稱為 "去中心化自治組織 "或DAO的組織。這些DAO的運作方式與當今許多傳統的法律實體和其他商業協會的假設不同。DAO不是由董事會或經理人管理,而是旨在通過民主或高度參與的程式或算法來管理。DAO不是在一個或少數幾個司法管轄區運作,而是尋求延伸到全球各地,将數千--如果不是數萬或數十萬成員拼接在一起,而不管他們的實際位置、背景或信仰。DAO通常試圖避免書面協定或其他形式的法律手續,成員主要同意使用軟體和代碼規則來遵守和管理其事務。

至少與現有的法律實體相比,DAO具有一定的營運效率,目前有類似很多管理超過5億美元資産的組織正在使用,這表明法律制度應該采取措施來适應其增長和發展。DAO能夠迅速彙集和部署資本,經常實施低成本和精簡的數字投票計劃,并實施内部控制,以保護成員的資産,并有助于減少對持續監測的需要,以發現欺詐或其他内部濫用行為。

然而,DAO并非沒有挑戰。DAO的理想設計仍在探索之中,暴露出具有挑戰性的治理問題,最終可能會阻礙其增長和發展。DAO沒有得到正式承認,也不适合現有的商業協會形式,這使得DAO難以與傳統商業實體互動,并給成員帶來了個人風險。在某些情況下,DAO中的利益可能難以分類,在涉及證券法時會引起了監管方面的關注。

本論文探讨了DAO的性質,并強調了美國各州和監管機構可以調整現有法律制度以适應DAO的幾個領域。第二部分概述了DAO及其感覺到的好處,包括DAO的分類,以幫助了解目前在區塊鍊生态系統中出現的不同變化。第三部分描述了目前DAO的挑戰,并概述了技術專家或國家官員解決這些問題的潛在方式,以适應和促進這些天然數字實體的增長。

II. 去中心化的自治組織及其潛在的優勢

從官僚機構到算法實體的演變代表了人類核心活動的邏輯延續。幾千年來,組織的出現是為了協調經濟和社會互動,以應對當時的新商業挑戰。例如,羅馬人設計了各種商業實體,如societas peculium和societas publicanorum,使各方能夠從事一系列的商業活動,并通過實作利潤分享和有限責任來執行國家合同。在中世紀,意大利人開創了有限合夥制的早期版本,為海上貿易提供資金。在16世紀的探索時代,英格蘭和荷蘭的股份制公司誕生了,因為歐洲開始超越其邊界,在更多的全球基礎上運作。美國的工業時代在一定程度上是由現代公司推動的,從1811年開始,紐約授予私人當事方組建自己的公司結構的能力,而無需廣泛的審批程式。在更近的時代,1970年代末動蕩的能源市場為有限責任公司帶來了活力,使各方能夠在國内主要生産商與中東石油供應相關的問題作鬥争時探索國際石油和天然氣機會。

随着我們的世界變得越來越數字化,技術專家們繼續尋求通過使用區塊鍊技術和相關的智能合約來發展社會協調,以建構并最終實作團體決策、資本形成和資本部署的關鍵方面的自動化。這些數字化的原生組織,被稱為DAO,至少在其創造者的眼中,有希望成為網際網路時代的主要組織結構。

A. DAO的概述

DAO被視為解決當今軟體開發者所面臨的一個棘手問題的方法,即如何管理開源技術,根據設計,涉及高度自主的軟體。這些問題首先出現在區塊鍊生态系統中,但随着開源技術的不斷發展,自動化軟體日益滲入我們日常生活的背景中,DAO的使用可能會從區塊鍊開發者的唯一領域擴充到一系列行業。

DAO的界限仍在不斷發展,但以其目前的形式,DAO依靠區塊鍊、自主智能合約和數字資産來支援在網際網路上原生運作的組織,并有能力從其誕生開始就在全球範圍内擴充。區塊鍊作為支援這些組織的底層脊柱,以新穎的技術作為協調中心點,促進經濟交易和社會互動。希望DAO通過完全數字原生、易于加入和全球範圍的方式建立和改進現有的法律實體。

成員依靠智能合約作為主要粘合劑來管理成員之間的交易。智能合約定義了防篡改規則,建構并促進組織的運作。由于這些特點,DAO在一定程度上不同于當今的企業和公司,後者依靠成文法和通常的書面檔案來界定組織的範圍。

對于許多DAO來說,成員的目标是讓智能合約代碼擁有最高統治權。加入DAO的各方實質上不僅要同意遵守法律規則,還要遵守代碼規則。這種代碼形成了一個由難以改變的規則組成的凝聚力網絡,确立了與DAO互動或參與DAO的任何人的标準和程式。

有了這些能力,區塊鍊技術能夠建立組織,成員在點對點的基礎上進行合作,如果需要,還可以進行價值交易,而不需要依賴一個中心化的實體或中介。受開源合作模式的啟發,DAO通過基于區塊鍊的協定和基于代碼的系統将人們聯系在一起,專注于實作共同的社會或經濟使命。DAO擴充了Yochai Benkler所研究的基于公地的同行生産系統。它們是 "分散的、協作的和非專有的 "組織結構,"基于在廣泛分布的、松散聯系的個人之間分享資源和産出,他們互相合作而不依賴市場信号或管理指令。"

在其最基本的層面上,DAO依靠智能合約授予人們直接或間接控制或指導該組織資産的能力。智能合約和底層區塊鍊跟蹤組織的成員,成員資格可以被購買或配置設定作為獎勵(通常以代币的形式),以換取資本、使用或資源。DAO的成員資格給予參與者特定的權利。一些DAO給予成員對組織的部分利潤或損失的權利。其他DAO為其成員提供通路、管理或轉讓一個組織控制的資源或服務的權利。會員資格也可以與特定的特權相聯系,為人們提供參與組織決策過程的機會。

DAO往往在幾個關鍵方面與現有的組織結構不同。首先,DAO通常沒有正式的管理者,許多DAO成員之間的隐含關系不是信托關系,而是成員處于平等地位,至少在加入和獲得與特定DAO運作方式有關的相關資訊方面。第二,DAO成員資格不一定被視為長期存在,可能被證明是過渡性的。成員可能在有限的時間内加入,參與組織,并由于缺乏興趣、更好的機會或其他原因而退出DAO。

DAO的治理通常是以較少的等級方式實作的,并且通常更依賴團體的共識。這些新組織不一定依靠董事會或首席執行官;相反,越來越多的DAO通過分布式共識進行管理--使用智能合約來彙總成員的投票或偏好(即參與式DAO)。第二種更為新興的DAO陣營旨在完全采用算法,由底層智能合約決定DAO的全部功能(即算法型DAO)。DAO的生态系統可以形象地描述如下。

斯坦福大學法學教授談DAO的崛起、機遇與挑戰

圖1:DAO的分類法

上述出現的DAO結構代表了區塊鍊開發者和愛好者部署的兩種不同的組織設計。算法型DAO完全依賴軟體來建構和協調社會互動,與比特币、以太坊和其他基于區塊鍊的去中心化協定一脈相承。參與式DAO正被用于從事傳統的商業活動,如風險資本融資,并被探索用于管理涉及在以太坊區塊鍊上運作的智能合約的開源技術。

後一種形式的參與式DAO可能是最重要的。智能合約就其性質而言,一旦部署到區塊鍊上就很難修改和改變。它們是防篡改的,可以被設計成自主的,這給監管帶來了挑戰,如果出現錯誤、問題或監管問題,軟體的使用者很難修改智能合約。

參與式DAO有助于軟化伴随更多自主智能合約的一些缺點。通過依靠DAO,基于智能合約的協定的最初開發者可以将正在進行的決策轉移給軟體的使用者和支援者的不同群體。這些DAO的成員通常有權力設定底層智能合約所需的參數,也有能力更新智能合約本身。治理決策是通過分發到智能合約使用者以及智能合約的初始開發者,有時還需要這些開發者的 "投資者代币 "來衡量投票。

這些參與式DAO指向一個未來,即開源技術由其使用者或其他治理代币持有人管理,他們可能緻力于確定基于智能合約的技術的持續發展。這些治理令牌可能會幫助控制智能合約的開發者,防止他們采取違背智能合約使用者的行動。同時,治理令牌的持有者可以随時采取行動,以說明監管要求(如果出現的話)或随着時間推移可能出現的複雜技術或組織問題。

B. DAO的優勢

DAO的早期例子表明,至少與現有的法律組織結構相比,DAO在幾個方面可能具有營運優勢。DAO參與者向DAO貢獻數字資産,并作為成員加入,隻需在他們的手機或基于浏覽器的區塊鍊錢包上點選幾下。通過區塊鍊技術,資産的流動在幾秒鐘内發生(甚至可能在幾分之一秒内發生)。數字資産在基于區塊鍊的網絡中暢通無阻地移動,不受金融機構的層層阻撓,而是受驗證者向底層資料結構添加區塊的速度影響。

由于這些特點,DAO使不同的人群能夠通過網際網路彙集資本,表現出與早期基于區塊鍊的代币銷售(或首次代币發行,ICO)相當的能力。從2016年底到2018年年中,企業家(有時是邪惡的行為者)通過代币銷售籌集了數十億美元的資金,用于開發新的軟體應用程式、網絡和平台。這些同樣的能力現在正随着DAO展現出來。DAO不是利用區塊鍊技術的力量來資助單個軟體開發項目,而是現在被用來彙集資本,從事風險投資類型的投資或其他形式的投資活動。

事實上,一些新的DAO正在建立在最早的DAO相關實驗之一的教訓上,即令人困惑的 "去中心化的自治組織 "或 "DAO"。這個早期的DAO-結構在2016年通過出售基于區塊鍊的代币籌集了價值超過1.5億美元的以太坊(現在價值幾十億美元)。像傳統的風險投資基金一樣,The DAO旨在投資于年輕的技術項目。但與傳統的風險投資基金不同,The DAO的投資決策是由其成員民主管理的,而不是由一小群上層經理或普通合夥人管理。雖然The DAO因技術漏洞而短命,但The DAO激發了新一代技術專家重新啟動類似的DAO實驗,其方式旨在遵守現有的法律和法規。

彙集資本隻是DAO所帶來的潛在營運效率之一。DAO還通過完全遵從算法系統或部署基于區塊鍊的投票方案來簡化團體決策。目前,許多DAO正在探索後一種方法,實施DAO成員參與安全數字投票的機制。DAO的參與者簽署基于區塊鍊的交易,并在區塊鍊上記錄投票證據,通過資本貢獻、所有權餘額或DAO原生代币的所有權評估比較投票權重。通過依靠區塊鍊進行投票,成員可以加密驗證成員投票的結果,并根據身份是否與用于投票的位址相關聯,驗證誰投票以及如何投票。DAO成員的決定是公開的,供該組織的所有成員(甚至可能是公衆)審計,有助于確定決策的程式規則得到遵守,并減少與計算錯誤的投票有關的潛在風險。支撐當今一些參與式DAO的智能合約還提供了投票授權,降低了基于代理的投票計劃或替代投票結構的成本,降低了征求成員回報和意見的成本。

這些能力的影響可能是廣泛的。首先,通過使決策過程更加透明、安全和自主,DAO有希望比現有的法律實體更具響應性。通過在區塊鍊上進行和記錄投票,參與式DAO實施的投票程式表現出高度的透明度,同時也避免了有争議的決策、欺詐行為或簡單錯誤的機會。

其次,由于DAO固有的數字性質,在參與式DAO中,投票的機制被簡化,成本較低。投票不再需要紙張郵寄或安全的電子代理服務,因為它們是通過區塊鍊管理的。 是以,基于DAO的投票往往是持續進行的,而不僅僅是在一年中預先确定的時間。對成員投票的更多定期和精簡的依賴,實作了私人訂制的、針對公司的決策權配置設定。相對于中央管理者,DAO成員自己在組織管理中承擔更大的作用,這在經濟上是可行的。是以,成員的投入往往完全引導着DAO的方向。

第三,依靠參與性投入的DAO在更廣泛的情況和環境中納入了更多利益相關者群體的資訊和回報。事實上,建構這些系統的技術專家往往希望賦予大群人參與DAO相關決策的權力,目的是消除對一個或多個中央管理人員的需求。如果有效的話,這種方法可能會讓人質疑公司治理的一個基本原則:将管理權配置設定給董事會及其首要地位。

除了為建立更有反應能力的法律實體帶來希望外,智能合約還為組織提供了新的方法,以改善對收集或賺取的資産的内部控制。許多組織仍然在努力實施适當的保障措施,以防止資金被挪用或濫用。公司和其他大型實體通常通過隔離組織内不同方面的職責來減輕這種風險,以確定沒有一個人可以單方面轉移或消耗資産。

通過依賴基于區塊鍊的智能合約,DAO似乎可以減少自我交易和機會主義行為的可能性。與傳統的組織相比,DAO是根據智能合約代碼中定義的嚴格規則來管理的。這使得以更确定的方式建構一個組織成為可能,代碼中詳細說明了成員同意合作的規則。

舉例來說,DAO通常在成員之間劃分組織職責,并部署智能合約代碼,禁止任何與DAO相關的交易在未經多方明确準許的情況下發生。在這個意義上,區塊鍊的剛性作為一個額外的問責層,創造了不受組織控制的組織規則,是以不能被任何内部人員修改、避免或以其他方式破壞。目前依靠參與式投票的DAO也經常需要正式投票來決定是否以及何時将資金用于特定目的。沒有任何一個DAO成員或其他個人有單方面的能力轉移資金或欺騙組織收集的資産,除非他們是參與決策過程的唯一成員。

其他DAO給予成員對存入該組織的任何資産的控制權。越來越多最近推出的DAO為成員提供了智能合約的強制機制,隻要動動手指就可以提取他們的資本。如果一個DAO不再服務于特定成員的目的,他們可以收回所有或部分的任何貢獻資産。這個過程被技術專家稱為 "憤怒退出",為成員提供了強大的下行風險保護,并對存入DAO的任何資金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成員可以選擇投票決定是否将資産用于某一特定目的,或者在不同意團體決定的情況下撤回這些資産。

通過基于區塊鍊的投票和其他保護成員免受意外損失的機制,依靠智能合約的DAO減少了單個成員為自己的利益行事的風險。是以,DAO旨在促進組織内更大的信任,即使成員不知道也沒有與其他成員的現有關系,這反過來可能導緻競争優勢和生産更多财富。

這些可感覺的營運優勢表明,在未來,各組織将更多地依賴私人訂制的事前治理機制,而較少地依賴事後監督和執行。這種趨勢在傳統的治理領域已經開始了。股東和公司董事會越來越多地指望通過章程來私下指令大公司的治理,而大型公開交易的有限合夥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則依靠複雜的營運協定來消除信托責任,而采用詳細的條款來管理各種特定情況,如準許涉及利益沖突的交易。

智能合約為以更确定的方式建構組織提供了進一步的機會,代碼事先詳細說明了各種成分之間合作的規則。區塊鍊的剛性作為一個控制層。通過以這種方式促進對事前治理的替代,各方将減少對監測和執行的投資需求。由于各方為自己的利益行事的可能性較小,基于區塊鍊的治理可以減少不确定性,增加組織内的信任。

這些感覺到的營運優勢在一定程度上解釋了技術專家對DAO的興趣。如果支撐DAO的軟體像其他軟體一樣運作--正如預期的那樣,也正如我們開始看到的那樣--建立這些新型組織的複雜性和成本可能會随着時間的推移而降低。随着越來越多的人嘗試這些新的組織形式,各種專門(和審查)的智能合約可能出現,促進越來越多的DAO,它們可以協調越來越多的市場和非市場活動。

如果建立和部署DAO的成本降低,DAO可能(至少在理論上)協調越來越多的人的運作。這并不令人驚訝。正如羅納德-科斯早就認識到的那樣,技術進步 "像電話和電報一樣,傾向于降低空間上的組織成本,......傾向于增加公司的規模",特别是在 "改善管理技術的變化 "的情況下。目前在我們的經濟格局中占主導地位的集中式和等級式組織最終可能會讓位于主要由人們帶着共同的目的松散地工作,通過智能合約協調的DAO。

III. 美國法律規定的DAO的法律問題

為使DAO得到廣泛采用,它們将需要克服各種法律挑戰和限制--這可能最終阻礙其主流采用。這些挑戰包括治理問題和與DAO中的利益地位有關的問題以及與缺乏責任限制有關的問題。

A. 分布式治理的風險

傳統上,商業組織的治理是在 "會議室 "進行的,根據法律制度規定的規則、組織的管理檔案、相關的附帶協定,以及在某些情況下,組織的證券交易的交易所的上市标準。有了區塊鍊,特别是基于區塊鍊的智能合約,組織可以使用代碼實作其全部或部分治理規則和程式,實際上是将治理記入一套智能合約,并将其存儲在區塊鍊上。正如The DAO和其他更主流的基于區塊鍊的治理實施所顯示的那樣,有些已經實作了。區塊鍊技術對組織治理的影響并不限于對現有組織形式的增量改進,而是有針對性地采用區塊鍊技術來實作特定功能。DAO依靠區塊鍊技術和智能合約作為其主要或唯一的治理來源。

從公司法的角度來看,基于區塊鍊的治理的出現意義重大。智能合約帶來了削除阻礙采用和實施各種單獨定制的治理機制的實際障礙的希望。基于智能合約的投票方案使更多的人參與決策成為可能,至少與收集和驗證投票的更繁瑣和昂貴的系統相比是這樣。智能合約投票協定的可用性可能使一些企業有可能采用他們自己的、單獨定制的利益相關者之間的決策權配置設定。

即便如此,雖然DAO旨在通過依靠智能合約和參與式治理來減少與組織營運和管理有關的技術成本,但這種結構并非沒有挑戰。由于摒棄了集中式管理者,如董事會或管理成員,DAO仍然必須努力應對與治理有關的挑戰。而且,考慮到它們的起步階段,DAO的最佳治理結構的形狀和尺寸還遠未确定。智能合約可能會提供某些營運效率,但它們并沒有消除治理的社會和政治層面。人類沒有無限的資訊能力,并表現出衆所周知的理性界限,限制了DAO成員充分參與組織的治理結構的能力。

這些風險在參與式DAO中表現得非常突出。即使智能合約簡化了決策程式,在達成團體共識的簡單任務中仍然潛藏着成本,這反過來可能會挫敗參與式DAO的行動能力。雖然區塊鍊技術可以改善和降低民主程式的成本,但通過分布式共識的直接投票可能難以實作,因為它要求人們持續不斷地參與和關注一個組織的活動。對許多人來說,收集所有必要的資訊以做出明智的決定可能會被證明過于耗時和複雜,進而阻礙了參與。是以,出現了這樣的問題:DAO的運作效率是否與等級較高的組織相同,甚至是相當的效率。持續的投票造成的社會摩擦最終可能會阻礙這些組織,限制其産生社會和經濟收益的能力。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參與式DAO已經在嘗試不同類型的投票機制,以鼓勵參與治理相關的決策。例如,一些DAO正在根據成員支援某一提案的時間長短為決策配置設定更多的權重,旨在接近投票的 "信念",并獎勵DAO的長期成員的投票。其他方法包括二次投票,根據成員對特定結果的支付意願評估團體共識,而不僅僅是多數規則。在未來,DAO甚至可以想象,探索使用預測市場來減少DAO相關決策的摩擦,希望能阻止潛在的選民冷漠。

由于這些風險,一些技術專家表示傾向于讓DAO完全通過算法進行管理。這些DAO不依靠持續的投票,而是完全依靠底層智能合約代碼來指導社會或經濟互動。雖然表面上很吸引人,但即使在這裡,治理決策也沒有完全消除。采用這種方法的DAO隐含地要求成員同意并遵守底層代碼所定義的嚴格規則。是以,選擇參與--或不參與--DAO本身成為治理決定。

雖然與更多算法的DAO互動的簡單性和便利性呈現出一定的吸引力,但它還是表現出一定程度的脆弱性,并呈現出政治層面。如果建構DAO的底層軟體包含一個錯誤、失誤或其他漏洞,DAO成員就會有一套有限的選擇。他們要麼停止參與DAO,要麼修改DAO的軟體,用修改過的規則建立DAO的 "分叉",并希望成員将他們的注意力和潛在的資産轉移到DAO的新實施上。

對于算法型DAO,決策仍然存在。團體共識不是通過投票發生的;而是通過簡單的使用發生的。治理決策往往在危機時期或在底層軟體的問題表現出來的時候冒出來。在這些拐點,成員必須選擇支援哪種軟體。如果由于不可預見的問題對DAO造成沖擊,DAO可能會遇到緻命的問題,使其長期生存能力脫軌。這些風險在成員角色較小的DAO中尤其存在。如果沒有解決該問題的明确路徑,較小的DAO可能會斷裂,成員通過DAO積累的任何價值都可能喪失。

B. 責任的限制

除了治理問題,DAO缺乏任何正式的法律認可,為DAO成員創造了潛在的責任,使成員面臨組織的責任和義務。DAO也仍然處于傳統體系之外,限制了這些組織與更多傳統法律企業進行交易的能力。

建立法律實體,無論是公司還是有限責任公司,長期以來的好處之一是能夠保護組織所有者的個人資産不受債權人的影響。預設情況下,DAO不能享受這些好處,因為法律制度預設不承認這些結構為符合有限責任制度的法律實體。

例如,在美國,以盈利為目的成立的DAO可能會被視為 "普通合夥",是以,如果該組織傷害了第三方或無法支付其債權人,就沒有能力保護成員的資産。如果被定性為普通合夥,DAO可能難以吸引成員,特别是那些擁有大量資産的成員。大型企業、機構投資者和其他受監管的商業實體可能不願意投資或以其他方式支援DAO,因為擔心成員資格會使其他資産面臨風險。

也許毫不奇怪,美國州法律已經在努力使傳統商業實體适應DAO。佛蒙特州立法機構的兩院都通過了對該州有限責任公司法規的修正案,這将允許有限責任公司将自己指定為 "基于區塊鍊的有限責任公司"。該立法特别授權基于區塊鍊的有限責任公司 "全部或部分通過區塊鍊技術進行治理"。換句話說,它特别授權建立一個用 "區塊鍊技術 "替代傳統治理工具的有限責任公司。有人可能會說,這種立法最多隻是澄清了已經被允許的東西的地位--可以說,目前現有的有限責任公司法規中沒有任何内容會禁止基于代碼的營運協定。即便如此,對基于區塊鍊的治理的立法認可确實賦予了它一些合法性,并為那些依靠基于區塊鍊的治理來擷取法人地位和有限責任的好處的人提供了一條清晰的道路。随着基于區塊鍊的企業逐漸成為主流,建立一條通往有限責任和法人地位的道路對企業家和投資者來說将變得更加重要。

這種方法在美國法律下得到了廣泛支援。在很大程度上,美國商業法反映了一種授權方法,給予各方很大的空間,以他們認為合适的方式組織他們的商業事務。管理公司和其他商業協會的執行法規主要包括 "預設 "條款--隻有在各方未能 "選擇退出 "并執行其他規則時才适用的規則。強制性規則,雖然不是沒有,但在美國商業法中并不是常态。為數不多的強制性規則往往可以通過謹慎的結構設計或選擇不同的實體來避免。

盡管這種授權方式幾十年來一直主導着美國的公司法,但它并不總是這樣的。在美國商業法的曆史上,到處都是已經被取消或放棄的強制性規則的殘餘。部分原因是19世紀80年代末出現的對公司章程的司法競争。紐澤西州最初通過提供一個主要是授權的法規來主導這個市場,但在1913年修訂其公司法規以包括各種新的限制,包括禁止在該州内成立更多的控股公司後,它失去了地位。特拉華州照搬了紐澤西州的公司法,并通過拒絕采用這些限制而取代了紐澤西州作為成立公司的 "地方"。從那時起,特拉華州和其他司法管轄區,如懷俄明州,已經在很大程度上實施了授權方法--這既是由于特拉華州成功地吸引了大量實體的成立,也是由于它對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制定的影響。

授權方法不僅僅是在實踐中實施,它還得到了一個有影響力的學者和評論家學派的支援,通過強有力的、具有廣泛影響力的公司理論。這些契約論的學者和評論家認為,公司和其他法律實體從根本上說是契約性質的,隻不過是 "一套隐性和顯性的合同,在構成公司的各種投入之間确立權利和義務"。對于契約論者來說,規定企業實體形成和治理的法規隻是形式上的合同,允許組織者采用 "現成的 "合同條款,進而節省了談判和起草完全定制的合同所涉及的費用。

然而,合同方式不僅僅是描述性的。它影響了 "現成 "合同的内容,以及各方應能在多大程度上偏離這些合同。由于國家提供的現成合同主要是作為降低交易成本的工具,合同論者認為,它們應該主要由 "多數派 "的預設規則組成,"反映大多數消息靈通的當事人自己最常選擇的條款。" 或者,正如伊斯特布魯克和菲舍爾在他們對公司契約觀的經典進行中所說的那樣,"如果對每一個突發事件進行公平談判的成本足夠低的話,人們就會談判一些條款。" 此外,由于這些法規是由大多數但不一定是所有當事人都希望的規則組成的,在沒有第三方效應或某些市場失靈的情況下,那些喜歡不同條款的當事人應該能夠采用這些條款。用法律和經濟學的說法,強制性條款可能是無效率的,是以應該允許各方提供自己的治理規則,以取代相關法規中規定的規則。

支援私人訂制的商業協會觀點産生了重大影響,特别是在非公司化的商業實體領域,如有限責任公司。盡管這些實體長期以來被認為在設計治理結構時提供了相當大的靈活性,但特拉華州立法機構在2004年修訂了其有限責任公司和有限合夥企業的法規,以包括明确說明該州支援合同自由的政策的條款,并且還明确允許取消信托責任。通過這一立法,特拉華州立法機構闡明了對私人訂制的強烈和明确的偏好。

DAO在概念上與美國公司法的總體目标一緻,即支援私人訂購。通過消除阻礙實施特定治理機制的許多實際障礙,基于DAO的治理為公司提供了潛力,使其治理需求與他們采用的安排更好地比對,無論他們是在傳統的聯合形式還是完全的算法實體背景下這樣做。

從純粹的契約論角度來看,這可能會對傳統商業協會的持續效用産生影響。畢竟,根據契約論的觀點,它們隻是現成的合同。如果基于區塊鍊的治理能夠消除或降低更廣泛的私人訂購的實際障礙,也許企業将不需要依賴提供給他們的現成合同。正如The DAO和其他基于代币的企業所顯示的,這不僅僅是猜想。目前,某些類型企業的組織者似乎不覺得有必要組織一個正式的法律實體。基于區塊鍊的治理最終可以減少(甚至可能取代)對傳統商業實體作為治理工具的依賴,這種可能性不能被否定。

然而,隻關注區塊鍊颠覆傳統内部治理的潛力,忽視了商業實體形成的其他原因。當然,擷取現成的治理安排所帶來的各種好處是組建實體的一個原因。然而,正如單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單一股東公司所證明的那樣,這并不是唯一的原因。即使不需要治理規則,實體的形成也是確定有限責任的一種方式,可以分割資産,并享受獨立法人地位的便利(例如,可以以實體的名義起訴)。而且,即使基于區塊鍊的治理減少了為治理目的而組建商業實體的需要,它也不會消除組建實體的其他原因,特别是明确的有限責任和公司人格的便利。為使基于區塊鍊的治理成為主流,參與者将需要一個明确的有限責任途徑。合同對手方将希望在與誰和什麼進行交易以及哪些資産可用于履行合同義務方面有确定性。從政策角度來看,重要的問題似乎是立法者應在多大程度上适應在法律認可的有限責任實體中以區塊鍊為基礎的治理取代傳統治理。

這些将基于區塊鍊的治理與傳統商業實體相結合的早期努力提出了一系列的進一步問題。傳統的治理包含了各種機制,用于填補 "合同 "中的 "空白"。信托責任可能是傳統公司法中最著名的缺口填補者。根據契約觀點,受托責任是處理不可能完成的契約的務實方式。信托責任不是事先規定受托人在所有情況下的義務,而是提供事後執行的一般原則。當法律決策者被要求确定某一特定行為是否違反了公司董事的忠誠義務時,他們既是在提供也是在應用一個 "合同 "術語。在商業協會背景下,圍繞私人訂制的大部分辯論都集中在這些強制性填補空白的條款應在多大程度上被修改或取消。如上所述,在非關聯企業協會方面,私人訂制的倡導者在這場辯論中大獲全勝,并在公司信托責任的零星放松方面取得了相當大的進展。但是,即使在合同自由至上的非關聯實體方面,一個強制性的缺口填補者--誠信和公平交易的責任--仍然存在。

填補空白機制的持續作用是DAO提出的問題之一。由于組建和參與DAO的各方目前是通過基于代碼的機制來安排他們的事務,如果不在某種程度上依靠開放式标準和填補空白機制,可能根本不可能規定DAO的整個治理方案,而這些标準和填補空白機制目前與DAO的意圖和結構不相适應,或者通過用傳統的自然語言合同來補充基于代碼的規定來補充基于智能合約的規則。

雖然将更多的傳統法律檔案納入DAO的建立和管理有一定的吸引力,但它産生了幾個缺點。首先,使用法律文本來适應或描述智能合約的底層機制,為潛在的歧義或關于DAO的底層智能合約如何實際操作的錯誤翻譯創造了空間。這種翻譯錯誤為成員之間的争議創造了更多的機會,并迫使可能負責管理DAO相關争議的法院梳理與評估代碼或營運協定中的自然語言條款是否應占上風有關的困難問題。其次,法律協定增加了建立和建立DAO的成本,這削弱了使用區塊鍊技術和相關智能合約來建立、建立和管理DAO所帶來的潛在效率。DAO的成員打算使用智能合約作為主要手段來私下處理他們的事務,并經常打算建立實體,改變目前以 "現成 "方式提供的一些預設規則。需要聘請律師或其他法律服務來協助建立符合DAO成員意圖的協定,這違背了這一目的,并挫敗了他們私下處理自己事務的能力。

C. 代表DAO中的利益

DAO的其他挑戰來自于他們在這些組織中作為代币代表利益的能力。DAO通過使用低成本和全球通用的智能合約為私人訂購提供了一個實驗室。這些智能合約不在中心化的伺服器上運作,而是由組成智能合約的代碼所在的網絡來執行。在DAO的情況下,智能合約可以組合成一個編碼關系網,共同提供組織管理的規則。

對DAO的參與或附屬關系通常是通過基于區塊鍊的 "代币 "來證明的,該代币與管理該組織的智能合約相聯系。個人可以購買代币,也可以将其作為其他貢獻的獎勵,如計算能力。通過智能合約,代币可以與有利于其持有者的特定權利相關聯,如獲得組織的部分收入的權利,或使用組織提供的網絡、軟體或其他服務的權利。DAO代币也越來越多地被設計為通過投票為其持有人提供管理基礎軟體的權利。

通常情況下,當公司向公衆籌集資金時,他們會發行證券,采取幾種熟悉的形式之一--如普通股、優先股、債券或可轉換債券--這被很好地了解為債務、股權或兩者的混合。然而,通過使用智能合約和基于區塊鍊的代币,企業有能力向公衆出售代币,以新穎的方式組合權利。經濟權、參與權、治理權和效用權都可以與代币相關聯,然後以類似于傳統的首次公開募股的方式向公衆出售。其他DAO代币可以配置設定給平台的使用者,隻為成員提供有限的權利,而這些權利與潛在的利潤不挂鈎。

近年來,ICO的爆炸性增長表明,基于區塊鍊的企業有能力通過銷售這些代币籌集大量資金,但從監管角度來看,仍有許多不确定性。這些代币是否都是證券,仍然是一個開放的問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一位前任主席表示,在他看來,很多是。此外,即使這些代币是證券,它們在監管方面的分類也不确定。例如,一個代币可以牽涉到與投資和消費有關的利益,它使持有人有權使用一個特定的平台或網絡,同時也有可能通過在二級市場上轉售産生經濟收益。

這可能是出于各種原因。作為一個例子,考慮1934年《證券法》第12(g)條及其對基于區塊鍊的代币的應用。根據第12(g)條,如果一家公司的資産超過1000萬美元,并且有一類股權證券被2000人或500名非經認可的投資者 "記錄在案",則需要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并遵守持續的披露要求。

基于區塊鍊的商業企業很容易積累超過1000萬美元的資産,大多數代币在出售給公衆後立即被衆多購買者(肯定超過500名非認可投資者)持有,這一點已經很明顯。如果基于區塊鍊的企業出售構成股權證券的數字代币,第12(g)條可能要求在企業的早期階段進行注冊。當然,如果一個基于區塊鍊的企業銷售的傳統證券隻是被數字化了,這個問題很容易解決。但是,當這些企業發行非傳統權益(例如,僅提供通過使用獲得的治理的數字代币)時,首先不清楚它們是否是證券,如果是,也不清楚它們是否是股權證券。如果有的話,這種類型的權益似乎更像債務或商品,而不是股權,但它不是一個完美的選擇。

事實上,DAO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擁有治理相關的代币,也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不把這些資産定性為證券或債務。對支援私人訂制、契約性公司觀點的最明顯的反對意見之一(至少當它涉及到具有多樣化和分散的投資者基礎的公司時,如上市公司),治理條款是在純粹的接受或放棄的基礎上提供的,沒有經過協商,或者在大多數股東的情況下,對其内容或操作有任何有意義的認識。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的脆弱性是支援強制性條款的一個長期論據,其目的是保護投資者不受單方面條款的影響。也許毫不奇怪,契約主義者的答案在于市場,特别是市場為治理條款定價的能力。用Easterbrook和Fischel的話說,"公司治理的所有條款都是契約性的,因為它們在有關各方的交易中是完全定價的。此後,它們會被測試出理想的屬性;選擇錯誤條款的公司将在與其他公司的資本競争中失敗。它們可能不是'談判'的,這一點并不重要......" 換句話說,資本市場的資訊效率意味着投資者得到他們所支付的東西,同時也防止強加不公平或片面的條款,因為這些條款将被定價為公司的資本成本。根據這種契約論的觀點,隻有在私人訂制帶來負外部性或 "公司選擇的條款既沒有定價又有系統性的反常 "時,強制性條款才是合适的。當然,Easterbrook和Fischel有點誇大其詞--有大量的經驗證據表明,市場并不總是完全為治理條款定價。相反,市場顯示出不同程度的資訊效率。他們以不同的速度和程度納入新的資訊,但基本的想法是,證券的價格是業績的名額(受治理的影響),沒有更好的名額可用,這對圍繞合同自由的辯論和解釋各種目前治理做法的理論都具有持續的重要性。

在DAO的背景下,治理代币為市場創造了一種為治理條款定價的方式,是以,在傳統的契約主義立場下,私人訂購的合理程度仍然是一個開放的問題。市場的資訊效率是資訊成本的一個函數--當資訊成本高時,市場的效率可能會降低。當資訊容易獲得和處理時,市場就可能更有資訊效率。當然,對于那些簡單的 "代币化 "的傳統證券,我們有充分的理由認為市場将能夠為這些條款定價,隻要有辦法将反映這些治理條款的代碼 "翻譯 "成市場參與者能夠了解的格式,并用于通知他們的購買決定。這裡的資訊成本與模拟對應物相比應該相對較低,隻要購買者能夠相信基于區塊鍊的治理是對傳統治理條款的準确反映,這些條款隻是從營運協定、公司證書和其他管理檔案轉移到基于區塊鍊的智能合約。

然而,關于屬于 "證券 "定義範圍内的非傳統安排,鑒于市場參與者将更難确定代碼的含義以及新型私人訂購機制應如何估價,資訊成本有可能大大增加。由于這些工具與模拟資産沒有直接關聯,購買者将不能依靠以前積累的經驗和資訊,将被迫(1)确定代碼的含義和(2)其對定價的意義。随着資訊成本的提高,與市場的資訊效率有關的問題也随之而來,這就提出了與私人訂購的實際合适程度有關的進一步問題。

顯然,現在對數字代币市場的資訊效率得出任何結論還為時過早。然而,鑒于資訊成本、市場效率和私人訂購之間的關系,考慮采取措施澄清這些代币的性質可能是适當的,因為它們與DAO有關。

IV. 結論

區塊鍊技術的颠覆性潛力掩蓋了這樣一個事實,即該技術的一些用例與現有政策和法律架構是一緻的。正如本文所讨論的,DAO的重要性在不斷增加,而且有早期迹象表明,基于區塊鍊的治理将對公司的治理方式産生重大影響--既通過将傳統的治理機制數字化,又通過提供組織商業企業的根本性新方法。盡管如此,使用DAO來組織私人事務在很大程度上與美國商法對私人秩序的強調相一緻。是以,美國企業有充分的理由來适應基于區塊鍊的治理,并探索它們是否能适應傳統商業協會的限制。資産分割、有限責任和其他獨立法人的便利性也是組建商業實體的理由,根據單一股東公司和單一成員有限責任公司的出現頻率,它們似乎是相對有力的理由。出于這個原因,希望采用基于區塊鍊的治理系統的企業家群組織者--甚至是高度分散的基于區塊鍊的治理形式--将希望有一種方法來確定其企業的獨立法律存在。可以肯定的是,基于區塊鍊的治理的出現和擴充将帶來挑戰,因為它與傳統商業法和作為其核心的組織形式相交,但這不應該被誤認為是基于區塊鍊的治理必然敵視該法律體系的政策。相反,當區塊鍊被視為一種允許各方私下安排的工具時,它與美國商業法的 "授權方法 "的一緻性就變得很明顯。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