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惠城區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辦法》(惠府〔2021〕27号,以下簡稱《補償辦法》),惠城區自然資源局組織起草了《惠城區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12月23日在惠城區政府網全文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公衆的意見。
無法按時撥付補償款的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提存公證
據悉,惠城區行政區域内依法征收集體土地的,由區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區政府建立由自然資源、綜治信訪、民政、财政、司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鎮政府等部門組成的征地補償争議調解機構。區征地補償争議調解機構應當及時調處征地補償過程中的沖突和糾紛,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確定征地補償行為合法、公平、公正。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其他權利人取得合法經營權、土地使用權的,不配合鎮政府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進行調查、登記等工作的,鎮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公證手續。
如果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其他權利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延遲受領補償款的,地上附着物或青苗的權利人不明确、位址不詳,或失蹤、死亡其繼承人不明确,或無行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明确的,鎮政府無法按時撥付補償款的,鎮政府根據《提存公證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惠城區公證機構申請辦理提存公證。
拟征收土地的地類以現狀地形圖确定。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傳遞土地後,鎮政府根據用地時間要求完成清場,在付清補償款後交地,或沒有明确用地時間要求的,在付清補償款後30天内完成清場交地。
兩種情形的房屋不給予一次性簽約補助和放棄安置房獎勵
征求意見稿提出,征收土地預公告釋出前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産權證》及房地一體《不動産權證》等産權證的村民住宅按照《補償辦法》評估補償的,每戶房屋補償的建築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20平方米。有占地超過120平方米和總建築面積超過480平方米兩種情形之一的房屋,占地超過120平方米部分房屋和總建築面積超過480平方米部分房屋,按照《補償辦法》建築重置價格予以補償,不給予一次性簽約補助和放棄安置房獎勵。
“一戶一宅”是指農村村民一戶隻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這兩種情形也可認定為“一戶”:已成年(年滿18周歲)的戶籍在本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分戶,但生活不能自理且無人照顧的成年人除外;夫妻同為一戶,征收土地預公告釋出前,已經依法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的可分戶。
征收土地預公告釋出之前主體工程已完工但尚未全面建成的架構、混合結構的住宅房屋,經認定符合一戶一宅的,可以按照村民住宅進行補償,但不給予臨時安置補助、搬遷補助和限時搬遷獎勵。
未取得《集體土地使用證》等産權證的未建住宅的宅基地使用權補償,由權利人申請并送出宅基地申請證明材料,經村、村民小組調查核實,并将調查結果經村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後,在村、村民小組範圍内張貼公示7日以上,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報鎮政府。
鎮政府組織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對宅基地符合一戶一宅、符合鎮土地利用規劃、村莊規劃、不屬于違法用地等進行調查、認定,經認定可以給予補償的,按照《補償辦法》規定執行。
安置房傳遞時間在簽訂補償安置協定時約定
征地項目有安置房的,一次性簽約補助每平方米金額為本征地項目安置房評估單價的20%。征地項目沒有安置房的,征地項目周邊普通商品住宅備案平均價由區自然資源局根據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公布的經物價部門監制的價格報區政府同意後确定。一次性簽約補助、放棄安置房獎勵、限時搬遷獎勵不得超過《補償辦法》規定每戶最高補助、獎勵的上限。
安置房在惠城區規劃區内建設,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要求;堅持相對集中、就近安置、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品質優良、經濟适用的原則。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區自然資源局、鎮政府落實安置房建設用地選址。安置房建設由區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建設資金納入建設項目資金預算。
安置房傳遞時間在簽訂補償安置協定時約定,待區國資局将安置房傳遞給鎮政府後,由鎮政府與村民住宅權屬人辦理傳遞手續。安置房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區自然資源局按照确定安置房選址時的有關标準支付,資金支出納入征地成本。
臨時安置補助每6個月支付一次
征地實施機關應當與村民住宅權屬人計算、結清村民住宅房屋與安置房屋的差價。以同一評估時點的村民住宅房屋補償總額與所選擇安置房屋評估價值計算,當村民住宅房屋補償總額少于安置房屋的評估價值時,村民住宅權屬人向征地機關補足差價;當村民住宅房屋補償總額高于安置房屋的評估價值時,高出部分由征地機關以貨币方式補償村民住宅權屬人。
住宅用途選擇房屋置換的,臨時安置補助每6個月支付一次,安置房建成後通知傳遞使用時,鎮政府根據安置房實際建築面積與被征收人據實結算臨時安置補助(即住宅過渡期安置補助)。對住宅改作經營性需給予停産停業損失的,不再計算前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即“住宅過渡期安置補助”)。
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按照相同标準給予二次搬遷補助費。二次搬遷補助費在簽訂補償安置協定時由征收實施機關向村民住宅權屬人支付。選擇房屋置換的,按所選擇安置房的建築面積計算,标準為15元/平方米,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補助。二次搬遷補助費在安置房建成後通知傳遞使用時由征收實施機關向村民住宅權屬人支付。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程式:
1、确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範圍,并上圖示注;
2、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權屬、種類、數量等進行調查;
3、稽核權利人送出資料,辦理補償登記,制作調查結果登記表,調查結果登記表需經權利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确認,并經鎮政府稽核;
4、稽核後的調查結果登記表在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内張貼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天;
5、鎮政府與權利人簽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協定;
6、鎮政府按規定履行稽核、審批等程式,支付補償款。
村民住宅的認定程式:
1、由權利人提出申請;
2、經村、村民小組調查核實,并将調查結果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後,在村、村民小組範圍内張貼公示7日以上;
3、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村、村民小組報鎮人民政府組織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管執法等部門對房屋是否屬于村民住宅、村民住宅是否屬于一戶一宅以及住宅建築面積等進行調查、認定;
4、認定為村民住宅,按照《補償辦法》村民住宅補償規定予以補償。
村民住宅安置房置換辦法:
(一)、以村民住宅宅基地使用權價值、房屋建築物價值和一次性簽約補助之和,與所選擇安置房的評估價值等值置換。
(二)、村民住宅權屬人按等值置換計算出的安置房建築面積,選擇建築面積最接近的安置房,并且符合以下條件:
1、實際選擇安置房的建築面積不得大于村民住宅房屋證載建築面積或實測建築面積10平方米以上;
2、實際選擇安置房的建築面積不得大于等值置換計算出的安置房建築面積10平方米以上;
3、每戶村民住宅房屋證載建築面積小于480平方米而實際建築面積達到或超過480平方米的,最多可置換建築面積480平方米的安置房;
4、沒有證載建築面積的村民住宅房屋,以村民住宅宅基地使用權價值、房屋建築物價值和一次性簽約補助之和,與所選擇安置房的評估價值等值置換,但每戶村民住宅最多可置換建築面積480平方米的安置房;
5、安置房選擇的先後順序與房屋補償安置協定的簽約順序挂鈎,先簽訂房屋補償安置協定的,優先選擇安置房。存在同時簽約的,按照征收土地預公告的釋出時間确定安置房選擇的先後順序。
采寫 南都記者 楊振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