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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報」“離婚補償金”與“子女撫養費”,莫混淆

作者:愛尚大西安

在離婚糾紛案件中,常常會涉及補償金、撫養費等問題,許多人可能會産生混淆,今天,我們通過一起案例來了解一下這些問題。

小美與小波原系夫妻關系,并育有一女,後因感情破裂,于2019年協定離婚,當時女兒才5歲,雙方約定女兒由小美撫養,小波向小美支付5萬元補償金,但未對女兒撫養費問題進行約定。因小波未按期支付5萬元補償金,小美訴至未央法院。

小波認為,該5萬元的性質是女兒的撫養費,其已經支付過多筆,總金額已超過5萬元。小美則認為,該5萬元是小波應當向其支付的補償金,而支付女兒撫養費是小波應盡的義務,與該筆款項無關,雙方就此争執不下。

經進一步調查,法官了解到,小美與小波也曾是一對恩愛的夫妻,後因小波出軌,導緻感情破裂,同時也對小美造成了較大的心理創傷,曾一度陷入抑郁無法自拔,在協定離婚時小波自願補償小美5萬元。

經過法官耐心釋法明理,小波認識到該5萬元款項是單純的離婚補償金,與撫養費性質不同,其表示将按照離婚協定内容履行給付義務。為徹底化解糾紛,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法官繼續做調解工作。最終,雙方就女兒撫養費支付金額和方式達成口頭協定。

【編後語】

俗話說“一日夫妻百日恩”,即使婚姻走到盡頭,夫妻雙方也應直面問題、好聚好散,特别是要對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進行充分協商,作出妥善安排,并認真履行各自的義務,切莫對子女造成二次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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