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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离婚补偿金”与“子女抚养费”,莫混淆

作者:爱尚大西安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常常会涉及补偿金、抚养费等问题,许多人可能会产生混淆,今天,我们通过一起案例来了解一下这些问题。

小美与小波原系夫妻关系,并育有一女,后因感情破裂,于2019年协议离婚,当时女儿才5岁,双方约定女儿由小美抚养,小波向小美支付5万元补偿金,但未对女儿抚养费问题进行约定。因小波未按期支付5万元补偿金,小美诉至未央法院。

小波认为,该5万元的性质是女儿的抚养费,其已经支付过多笔,总金额已超过5万元。小美则认为,该5万元是小波应当向其支付的补偿金,而支付女儿抚养费是小波应尽的义务,与该笔款项无关,双方就此争执不下。

经进一步调查,法官了解到,小美与小波也曾是一对恩爱的夫妻,后因小波出轨,导致感情破裂,同时也对小美造成了较大的心理创伤,曾一度陷入抑郁无法自拔,在协议离婚时小波自愿补偿小美5万元。

经过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小波认识到该5万元款项是单纯的离婚补偿金,与抚养费性质不同,其表示将按照离婚协议内容履行给付义务。为彻底化解纠纷,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法官继续做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就女儿抚养费支付金额和方式达成口头协议。

【编后语】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即使婚姻走到尽头,夫妻双方也应直面问题、好聚好散,特别是要对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充分协商,作出妥善安排,并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切莫对子女造成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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