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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挂戶”是否有權參與征地補償款的配置設定?

作者:拆遷叨叨叨

“空挂戶”一般是指戶籍雖然在某一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但不在該地生産、生活的人。這類人戶籍空挂的目的,一般是為友善解決子女就學、從事經營活動、外嫁等原因。

在征地拆遷期間,拆遷戶和拆遷部門經常會就拆遷安置補償産生沖突,沖突的根源在于,許多拆遷部門為了自身的利益,并不願意給拆遷戶足額的補償,甚至是能少給則少給、能不給則不給,是以對于拆遷戶來說,了解征地拆遷的相關法律法規可謂是至關重要。今天,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甯律師就帶大家了解一下,空挂戶口人員,是否能夠享有征收補償利益。

“空挂戶”是否有權參與征地補償款的配置設定?

一般而言,如果空挂戶口人員既不是公有住房的承租人也不是同住人,那麼其對被征收房屋既無産權利益,亦無居住利益,是以一般不屬于征收補償安置對象,原則上不能分得安置房。

但是許多地區的征地拆遷,本身的補償配置設定并非基于上述的産權利益、居住利益,是以如果征地拆遷補償政策有基于戶籍因素考慮過該部分人員利益的,那麼對于空挂戶口人員可以适當給予貨币補償,而補償款的具體數額可以參考因人口因素而增加補償價值予以酌定,确定空挂戶口人員系配房考慮對象必須有明确依據,不能按政策推定,而應當由征收機關出具加蓋公章的情況說明,即原則上空挂戶口人員不享有拆遷補償利益,但如果符合拆遷補償條件,那麼特事特辦,必須要由征收機關加蓋公章來明确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内部配置設定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那麼,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确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以支援。

征地拆遷維權,是一個複雜系統的工程,不僅要關注各種維權程式的期限問題,還要對提起何種法律程式進行仔細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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