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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江南文藝遭遇法治案件時,這樣的"國潮混搭"也不例外!

作者:煙台市福山區檢察院
當江南文藝遭遇法治案件時,這樣的"國潮混搭"也不例外!
當江南文藝遭遇法治案件時,這樣的"國潮混搭"也不例外!

用蘇州看上去記憶,方圓有規則,修了一個"法則"字。

蘇州人一直按規則行事,自古商團夥聚集以來,企業肥沃的土壤要厚厚地種下。如果蘇州精神能夠集中于從精細、文學和融合的三重遺傳特征中提煉出來,那麼法治,為什麼不能成為經典蘇州現代诠釋過程中的第四基因呢?

在江南文化打磨法治的質感下,蘇州中央法院此次遴選了十個案件,希望從一看點在繼承發展與法律保護的平衡。

以江南文化法治的碎片化,印上經典的蘇州現代精神,着眼長遠。

當江南文藝遭遇法治案件時,這樣的"國潮混搭"也不例外!

01

通過雲建構

同一個傳說有自己的诠釋

某某與高某與上海某出版社的著作權侵權糾紛

跨雲建築是江南著名的私人圖書館,素有"江南收藏A世界,跨雲建築收藏A江南"之稱。2008年至2012年間,原告餘文生或與他人共同簽約,在多家報刊雜志上發表了多部作品,如《蘇州顧氏雲上大廈簡史》。

2015年5月,被告人高某與上海某出版社簽訂出版意向書,并于2017年7月出版了《雲樓之夢——大變革時代的江南語境之一》一書。翟投訴該作品涉嫌抄襲,要求被告支付侵權賠償金8萬元。

虎丘法院審理,雙方作品均基于相同或者近似公有領域的材料重新創作,隻要創作的表達是原創的,根據材料完成的作品均享有著作權。雖然雙方作品中的一些段落在表達上相似,但它們是基于來自同一來源的材料,然後文本以白話叙述,不能被視為抄襲。翟拒不上訴,蘇州中央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含義

顧氏烏雲大廈的曆史興衰和文化内涵,是蘇州重要的曆史文化瑰寶,優秀的傳統文化應該得到全社會的共享。

本案根據曆史文學作品的特點,正确劃定了保護的範圍和界限,充分尊重和鼓勵有志之士收集、組織、挖掘和撰寫江南優秀傳統文化,進而傳遞江南的文化基因,促進曆史文化與現實文化的融合。

當江南文藝遭遇法治案件時,這樣的"國潮混搭"也不例外!

02

昆曲人物

創意和商業機會的動畫表達

李某與東陽某公司版權侵權糾紛案

原告李、趙、蘇等人通過平劇、昆曲等戲曲人物卡通再創作,形成了全新的動畫作品。

趙某某某授權李某某獨家使用其創作作品,某某通過公司成立将相關動畫人物轉化為磁貼系列産品進行銷售。被告東陽某公司在其網店使用與前述動漫人物基本相似的畫面,是以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某公司在東陽的行為侵犯了其著作權,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和其他侵權責任。

昆山法院聽說,這部戲曲是在表演、音樂、歌唱、臉書、服裝等方面,通過藝術家群體長期的舞台實踐,形成了中國傳統文化藝術。對于涉案歌劇的人物形象,平劇臉書部在筆者對歌劇人物性格和情節場景的獨特了解基礎上,以卡通的方式使歌劇人物的造型具有更加生動可愛的形象,構成了原創性智力成就,屬于受法律保護的藝術作品。

是以,法院在涉案作品的原創性綜合程度和保護傳統文化等因素下,責令東陽某公司停止侵權,酌情賠償51820元。

本案涉及對原産于昆山、蘇州的昆曲人物的再創作保護,原告作者通過變形、象征、卡通化等手段,使劇中的人物形象更加生動可愛,賦予傳統戲曲文化新的生命力。

本案中,法院秉持弘揚昆曲等江南藝術文化文化遺産與創新的理念,明确對傳統藝術文化再創造的作品進行版權保護,并加強保護,展現了司法機構在新時代支援和保障昆曲等非物質文化遺産活力的作用。

當江南文藝遭遇法治案件時,這樣的"國潮混搭"也不例外!

03

玉山草堂

傳統文化符号産生于知情權和生産權

昆山某文化旅遊公司與江蘇某文化公司就侵犯商标權、不正當競争等糾紛

"玉山草堂"是袁末江南古敖的居所,2007年,昆山市玉山草堂文化藝術研究會成立,決定以原告昆山某文旅公司為依托,開展昆山傳統文化藝術理論研究的依據。

昆山某文化旅遊公司在其營業場是以"玉山草堂"上市重建,并注冊了多項"玉山草堂"商标,并在草堂改建後舉辦了與"玉山草堂"相關的國際學術研讨會、詩歌展覽等活動。

2014年,江蘇省一家文化公司成立,在公司的經營場所、網站首頁上挂有"玉山草堂"标志,微信公衆号上有"玉山草堂"欄目,其文化活動邀請函和紙袋上印有"玉山草堂"字樣。昆山某文化旅遊公司起訴法院,要求江蘇某文化公司停止侵權,改名企業,賠償損失,消除影響。

昆山法院聽說,雖然"玉山草堂"作為曆史文化符号,具有公共特色,商标所有人不能絕對排除他人對"玉山草堂"這一曆史文化标志的合理使用,但江蘇省某文化公司對"玉山草堂"的使用直接參照來源提供的服務, 而涉案的商标注冊,未合法使用曆史文化符号,是以法院下令江蘇某文化公司停止侵權,變更企業名稱并賠償損失。

雖然"玉山草堂"的建設早已消亡,但卻是許多雅斯文人舉辦聚會的地方,形成了"玉山草堂",是以"玉山草堂"是在特定曆史條件下産生的文化符号,是江南寶貴的文化遺産,具有重要的曆史文化研究價值。

本案在注重傳統文化保護公共性質的要求基礎上,依法維護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確定決策結果有利于江南文化的傳承、創新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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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陽澄湖蟹

地理标志旨在指導正宗的美味佳肴

昆山市螃蟹行業協會與昆山市螃蟹不正當競争糾紛案

原告昆山市螃蟹業協會受托負責昆山地區陽澄湖螃蟹地理标志專用辨別的發放和使用。2018年,昆山市市場監管局執法官員根據消費者投訴舉報,被告昆山蟹現場執法檢查,發現1000隻假冒陽澄湖蟹專用辨別蟹扣。

執法人員查獲假蟹扣,在昆山下令一隻螃蟹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13000元罰款。在昆山檢察院的支援和起訴下,昆山市螃蟹行業協會随後向昆山螃蟹惡意侵犯了"陽澄湖螃蟹"地理标志保護産品的專有權,向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權,道歉,消除影響。

在昆山法院的調解下,雙方達成了調解協定,昆山螃蟹停止侵權行為,并在螃蟹市場發出通知,消除影響。

獨特的自然環境和悠久的螃蟹養殖共同催生了中外知名的"陽澄湖螃蟹"品牌。

該案是由"陽澄湖螃蟹"行業協會組織進行的不正當競争訴訟,昆山法院積極探索适用"支援起訴"制度,昆山檢察院作為支援起訴機關,協助螃蟹協會全程起訴,并派人出庭表示支援起訴,使螃蟹協會的起訴活動得到了大力支援。

同時,法院将本案作為維護"陽澄湖蟹"品牌聲譽,增強蟹農知識産權保護法治講座的意識,通過法院的解讀和主持調解,對涉案的蟹農充分意識到其行為的違法性, 此次主動與行業協會達成調解,參與聽證會的其他蟹農也提高了自覺維護"陽澄湖蟹"品牌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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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石家大酒店

老店與品牌分離

某經濟合作社與某酒樓就不正當競争、商标侵權糾紛

始建于1790年的"石家大酒店"曾被授予"古漢字"稱号,被告某酒店原為"石家"和"石家酒店"文字和圖形商标權人。

2016年,原告的經濟合作社通過司法拍賣赢得了這兩個商标,但一家酒店後來在店門口挂上了"石家酒店",菜單封面上标有"石家酒店"商标。

某經濟合作社起訴法院,要求某酒店停止使用該商标和"老漢語"辨別,變更企業名稱,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确認其為"老漢語"稱号持有人。

蘇州中央法院認為,某酒店不再享有涉案商标權,且其在随後的經營過程中未經權利人許可使用上述商标構成侵權,是以酒店應當停止侵權,改變字型大小,賠償損失5萬元。

酒店失去商标後,繼續使用"老漢語"辨別的依據已不複存在,故應停止使用"老漢語"辨別。"中國老"稱号是有關行政機關對具有曆史、文化、技術遺産的特定機關所作的認定和聲譽評價,不具有直接産權屬性,經濟合作社能否取得"中國老"稱号的使用權,應由其申請, 并經相關行政機關評估,是以其确認"中國老"權利人稱号的請求不受支援。

石家菜是江南飲食文化的典型代表,展現了蘇州人對生活的熱愛、精緻優雅的人文特色,是江南飲食文化的寶貴财富。

本案中,法院根據老漢字的法律性質,認定"老漢字"産權必須與商标流轉進行詳細分析,合理劃分市場主體的權利邊界,降低消費者識别成本,有利于優化老名環境的發展, 保護老品牌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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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奧利裡廳

面條與書法的紐帶與糾纏

宋等與昆山某面館版權侵權糾紛

宋是已故著名山水畫家和書法家,原告宋阿林等宋峽的繼承人。

1988年,宋某為昆山一家面館題詞,被做成牌匾挂在店門上,"O-Fu Hall"文字的銘文注冊在面條、酒、水等商品和服務上,作為日常經營活動中的商标。

宋等人向法院起訴,昆山某面館的行為侵犯了著作權,應承擔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昆山法院聽說,宋某對其題詞"O-Fu Hall"的主要内容文本擁有版權,昆山一家面館的行為侵犯了宋及其繼承人的著作權,未經宋及其繼承人的明确許可。

不過,法院也考慮到注冊商标使用時間較長,已經建立了較高的市場口碑并形成了相關的公衆群體,為了保護在先權利和維護市場秩序的考慮,遵循利益平衡的原則,法院指令昆山某面館消除影響,并酌情賠償15萬元, 沒有指令昆山的一家面館停止使用所涉及的标志。

該案涉及一位著名書法家的著作權與一位百年人物的商标權之間的權利沖突。

法院在依法保護書法題刻作品著作權的同時,充分考慮了涉案商标在百年老面店使用後已形成較大市場知名度,是以最終加大了裁決力度,同時未決定昆山某面館停止使用涉案商标, 為舊名的繼承和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司法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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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13 古嘉花園

保護古屋還需要兼顧居民權益

姑蘇區某街道辦事處與溫某房屋租賃合同之争

古嘉花園13号是中國科學院著名實體學家、院士蘇兆兵的故居,其父親蘇維孫曾任蘇倫紗廠書記、吳縣參議院首任參議員、紅十字會吳縣分會委員。

2019年,姑蘇區某街道辦事處受托與古家花園第13老房子業主達成"搬遷補償和解協定",具體涉及姑蘇區某古城保護機關購買古屋。随後,街道辦公室被委托與老房子在租約中進行了一定的退出談判,但未能達成疏散協定。為此,街道辦公室起訴法院,要求文某某遷出并歸還古嘉花園13号房子。

本案由法院轉交,街道、小區、小區共同努力,溫某同意與分租人搬出花園13号,而街道辦公室将按照支付協定的時間點逐漸履行對被告的付款義務。

古嘉花園13号老房子是中華民國時期蘇父建造的,為兩層西式建築,綠磚外牆,是著名的現代優秀建築。早在2004年,市政府就将該建築列入《蘇州市第二批管護建築名錄》。

《蘇州市古建築保護條例》明确規定,各級機關要加強對古建築的保護,保護曆史文化城鎮,繼承優秀曆史文化遺産。

本案依托"電網關聯機制",通過聯合調解,将搬遷人、承租人、分租人之間的一切沖突一攬子解決,如期成功收回了控制保護建築,對積極推進名樓的保護更新和修複利用,恢複和振興被控建築的曆史文化價值和功能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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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平江路

讓古城風情和老街業呈現新精彩

某保護和補救公司與某客棧住房租賃合同之間的糾紛

平江曆史文化區是蘇州古城風情和傳統文化的重要落腳點和空間載體。

自2005年以來,一家保護和整改公司一直将平江曆史文化區涉及的房屋出租給一家客棧用于商業用途。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同意終止租賃合同并明确房屋返還時間,并根據某客棧的實際裝修投資及其對平江路前期發展的貢獻等,确定返還後房屋整改保護賠償金550萬元, 一家客棧在收到賠償金後,結清拖欠的房租。随後,某客棧未能如期歸還房屋,整改保護公司起訴法院要求退還并支付拖欠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

姑蘇法院聽說,雙方已協商終止租賃合同,一家客棧應按照承諾返還房屋,現在其拒絕返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是以下令某客棧歸還房屋,支付租金和占有的特許權使用費。某客棧就一審判決向蘇州中央法院提起上訴。蘇州中央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平江曆史文化區是蘇州最具典型、最完整的曆史文化保護區,是蘇州古城的縮影,2014年被列入世界遺産名錄。該街區之前的翻新也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評為城市更新的典範。

本案中,法院根據雙方的合同協定,充分考慮了曆史文化街區保護與發展、商業與文化、曆史與現代協調發展的需要,責令承租人及時歸還房屋并支付所欠租金,充分展現了對蘇州曆史文化區更新改造、蘇州市文化保護的司法支援。古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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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大運河

保護水質和文化有着悠久的曆史

某材料再生公司,徐某7人污染環境犯罪

2014年4月至2016年1月,為了降低生産成本,牟取非法利潤,公司董事長徐某和廠長陳某合謀訓示員工抽出10471噸本應由公司合法處置的危險廢液,排入污水處理廠池中。

污水處理廠沒有與案件相關的危險廢物處理能力,導緻涉案廢液未經專業處置就被傾倒,最終排入大運河。受上述排放影響,某污水處理廠進水總磷清除量嚴重,包括2015年12月8日,某污水處理廠廢水總磷含量從0.1mg/L以下大幅上升至3.4mg/L。

姑蘇法院聽說被告人因污染環境被判處罰款700萬元;被告人徐某等人被判處五年六個月至一年零八個月的有期徒刑,罰款從40萬美元到4萬美元不等。

本案中,被告機關本身是符合條件的危險廢物處理企業,但未經授權處置危險廢物進入大運河,對大運河水質造成嚴重損害,主觀惡性惡性良性腫瘤,不良社會影響。

法院加強了對大運河文化保護利用的司法支援,緊緊圍繞打擊污染防治的總體目标,充分考慮了被告行為的主觀惡性有害後果,依法嚴懲被告,加強了對水環境的司法保護, 大運河的水生态與水資源,為蘇州建設"運河十景"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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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韓世忠墓

民族精神銘刻在文物中

文化旅遊局未履行文物保護監督職責的行政公益訴訟

韓師忠墓,紀念碑是省級文物保護機關、蘇州市愛國教育基地。

2005年前後,一家文化驿站将韓宇望軒後院的空地租給朱,開一座盆景園,随後朱未經準許在後院進行非法建設。2009年後,朱镕沒有付房租,也沒有搬走。

2019年,檢察院釋出起訴前建議,建議文化旅遊局對長期占用韓宇王後院的案件,積極履行文物保護監督監督監督職責,立即查處漢師忠墓碑保護範圍内的違法建築。然而,一家文旅局後來并沒有實際調查和懲處朱某,于是檢察院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法院認為,韓昱望軒後院長期被朱镕置占用,非法進行工程建設和挖掘,破壞了文物的原貌,阻礙了漢士忠墓碑和紀念碑的整體修複工作,導緻韓世忠的墓碑長期無法向公衆開放。文化旅遊局未依法履行偵查起訴職責,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公共利益損害狀态的延續,責令文化安度社有效履行文物保護監督職責。

本案中,法院堅持繼承和弘揚優秀中國傳統文化的宗旨,在準确把握文物保護與弘揚愛國主義、民族精神的關系的基礎上,責令行政機關依法履行文物保護職責, 敦促他們加大力度保護文物古迹。

本案對講述愛國主義和民族精神的故事,打造文物建築中民族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具有積極意義,判決生效後,文化旅遊局已開始對韓宇王的後院進行調查處置, 恢複了韓宇王的整體外觀。

資料來源:蘇州市中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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