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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江南文艺遭遇法治案件时,这样的"国潮混搭"也不例外!

作者:烟台市福山区检察院
当江南文艺遭遇法治案件时,这样的"国潮混搭"也不例外!
当江南文艺遭遇法治案件时,这样的"国潮混搭"也不例外!

用苏州看上去记忆,方圆有规则,修了一个"法则"字。

苏州人一直按规则行事,自古商团伙聚集以来,企业肥沃的土壤要厚厚地种下。如果苏州精神能够集中于从精细、文学和融合的三重遗传特征中提炼出来,那么法治,为什么不能成为经典苏州现代诠释过程中的第四基因呢?

在江南文化打磨法治的质感下,苏州中央法院此次遴选了十个案件,希望从一看点在继承发展与法律保护的平衡。

以江南文化法治的碎片化,印上经典的苏州现代精神,着眼长远。

当江南文艺遭遇法治案件时,这样的"国潮混搭"也不例外!

01

通过云构建

同一个传说有自己的诠释

某某与高某与上海某出版社的著作权侵权纠纷

跨云建筑是江南著名的私人图书馆,素有"江南收藏A世界,跨云建筑收藏A江南"之称。2008年至2012年间,原告余文生或与他人共同签约,在多家报刊杂志上发表了多部作品,如《苏州顾氏云上大厦简史》。

2015年5月,被告人高某与上海某出版社签订出版意向书,并于2017年7月出版了《云楼之梦——大变革时代的江南语境之一》一书。翟投诉该作品涉嫌抄袭,要求被告支付侵权赔偿金8万元。

虎丘法院审理,双方作品均基于相同或者近似公有领域的材料重新创作,只要创作的表达是原创的,根据材料完成的作品均享有著作权。虽然双方作品中的一些段落在表达上相似,但它们是基于来自同一来源的材料,然后文本以白话叙述,不能被视为抄袭。翟拒不上诉,苏州中央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含义

顾氏乌云大厦的历史兴衰和文化内涵,是苏州重要的历史文化瑰宝,优秀的传统文化应该得到全社会的共享。

本案根据历史文学作品的特点,正确划定了保护的范围和界限,充分尊重和鼓励有志之士收集、组织、挖掘和撰写江南优秀传统文化,从而传递江南的文化基因,促进历史文化与现实文化的融合。

当江南文艺遭遇法治案件时,这样的"国潮混搭"也不例外!

02

昆曲人物

创意和商业机会的动画表达

李某与东阳某公司版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李、赵、苏等人通过京剧、昆曲等戏曲人物卡通再创作,形成了全新的动画作品。

赵某某某授权李某某独家使用其创作作品,某某通过公司成立将相关动画人物转化为磁贴系列产品进行销售。被告东阳某公司在其网店使用与前述动漫人物基本相似的画面,因此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某公司在东阳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其他侵权责任。

昆山法院听说,这部戏曲是在表演、音乐、歌唱、脸书、服装等方面,通过艺术家群体长期的舞台实践,形成了中国传统文化艺术。对于涉案歌剧的人物形象,京剧脸书部在笔者对歌剧人物性格和情节场景的独特理解基础上,以卡通的方式使歌剧人物的造型具有更加生动可爱的形象,构成了原创性智力成就,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艺术作品。

因此,法院在涉案作品的原创性综合程度和保护传统文化等因素下,责令东阳某公司停止侵权,酌情赔偿51820元。

本案涉及对原产于昆山、苏州的昆曲人物的再创作保护,原告作者通过变形、象征、卡通化等手段,使剧中的人物形象更加生动可爱,赋予传统戏曲文化新的生命力。

本案中,法院秉持弘扬昆曲等江南艺术文化文化遗产与创新的理念,明确对传统艺术文化再创造的作品进行版权保护,并加强保护,体现了司法机构在新时代支持和保障昆曲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力的作用。

当江南文艺遭遇法治案件时,这样的"国潮混搭"也不例外!

03

玉山草堂

传统文化符号产生于知情权和生产权

昆山某文化旅游公司与江苏某文化公司就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

"玉山草堂"是袁末江南古敖的居所,2007年,昆山市玉山草堂文化艺术研究会成立,决定以原告昆山某文旅公司为依托,开展昆山传统文化艺术理论研究的依据。

昆山某文化旅游公司在其营业场所以"玉山草堂"上市重建,并注册了多项"玉山草堂"商标,并在草堂改建后举办了与"玉山草堂"相关的国际学术研讨会、诗歌展览等活动。

2014年,江苏省一家文化公司成立,在公司的经营场所、网站首页上挂有"玉山草堂"标志,微信公众号上有"玉山草堂"栏目,其文化活动邀请函和纸袋上印有"玉山草堂"字样。昆山某文化旅游公司起诉法院,要求江苏某文化公司停止侵权,改名企业,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昆山法院听说,虽然"玉山草堂"作为历史文化符号,具有公共特色,商标所有人不能绝对排除他人对"玉山草堂"这一历史文化标志的合理使用,但江苏省某文化公司对"玉山草堂"的使用直接参照来源提供的服务, 而涉案的商标注册,未合法使用历史文化符号,因此法院下令江苏某文化公司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损失。

虽然"玉山草堂"的建设早已消亡,但却是许多雅斯文人举办聚会的地方,形成了"玉山草堂",因此"玉山草堂"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文化符号,是江南宝贵的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研究价值。

本案在注重传统文化保护公共性质的要求基础上,依法维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决策结果有利于江南文化的传承、创新和发展。

当江南文艺遭遇法治案件时,这样的"国潮混搭"也不例外!

04

阳澄湖蟹

地理标志旨在指导正宗的美味佳肴

昆山市螃蟹行业协会与昆山市螃蟹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昆山市螃蟹业协会受托负责昆山地区阳澄湖螃蟹地理标志专用标识的发放和使用。2018年,昆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官员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被告昆山蟹现场执法检查,发现1000只假冒阳澄湖蟹专用标识蟹扣。

执法人员查获假蟹扣,在昆山下令一只螃蟹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3000元罚款。在昆山检察院的支持和起诉下,昆山市螃蟹行业协会随后向昆山螃蟹恶意侵犯了"阳澄湖螃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专有权,向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道歉,消除影响。

在昆山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昆山螃蟹停止侵权行为,并在螃蟹市场发出通知,消除影响。

独特的自然环境和悠久的螃蟹养殖共同催生了中外知名的"阳澄湖螃蟹"品牌。

该案是由"阳澄湖螃蟹"行业协会组织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诉讼,昆山法院积极探索适用"支持起诉"制度,昆山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单位,协助螃蟹协会全程起诉,并派人出庭表示支持起诉,使螃蟹协会的起诉活动得到了大力支持。

同时,法院将本案作为维护"阳澄湖蟹"品牌声誉,增强蟹农知识产权保护法治讲座的意识,通过法院的解读和主持调解,对涉案的蟹农充分意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 此次主动与行业协会达成调解,参与听证会的其他蟹农也提高了自觉维护"阳澄湖蟹"品牌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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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石家大酒店

老店与品牌分离

某经济合作社与某酒楼就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纠纷

始建于1790年的"石家大酒店"曾被授予"古汉字"称号,被告某酒店原为"石家"和"石家酒店"文字和图形商标权人。

2016年,原告的经济合作社通过司法拍卖赢得了这两个商标,但一家酒店后来在店门口挂上了"石家酒店",菜单封面上标有"石家酒店"商标。

某经济合作社起诉法院,要求某酒店停止使用该商标和"老汉语"标识,变更企业名称,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确认其为"老汉语"称号持有人。

苏州中央法院认为,某酒店不再享有涉案商标权,且其在随后的经营过程中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上述商标构成侵权,因此酒店应当停止侵权,改变字体大小,赔偿损失5万元。

酒店失去商标后,继续使用"老汉语"标识的依据已不复存在,故应停止使用"老汉语"标识。"中国老"称号是有关行政机关对具有历史、文化、技术遗产的特定单位所作的认定和声誉评价,不具有直接产权属性,经济合作社能否取得"中国老"称号的使用权,应由其申请, 并经相关行政机关评估,因此其确认"中国老"权利人称号的请求不受支持。

石家菜是江南饮食文化的典型代表,体现了苏州人对生活的热爱、精致优雅的人文特色,是江南饮食文化的宝贵财富。

本案中,法院根据老汉字的法律性质,认定"老汉字"产权必须与商标流转进行详细分析,合理划分市场主体的权利边界,降低消费者识别成本,有利于优化老名环境的发展, 保护老品牌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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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奥利里厅

面条与书法的纽带与纠缠

宋等与昆山某面馆版权侵权纠纷

宋是已故著名山水画家和书法家,原告宋阿林等宋峽的继承人。

1988年,宋某为昆山一家面馆题词,被做成牌匾挂在店门上,"O-Fu Hall"文字的铭文注册在面条、酒、水等商品和服务上,作为日常经营活动中的商标。

宋等人向法院起诉,昆山某面馆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昆山法院听说,宋某对其题词"O-Fu Hall"的主要内容文本拥有版权,昆山一家面馆的行为侵犯了宋及其继承人的著作权,未经宋及其继承人的明确许可。

不过,法院也考虑到注册商标使用时间较长,已经建立了较高的市场口碑并形成了相关的公众群体,为了保护在先权利和维护市场秩序的考虑,遵循利益平衡的原则,法院命令昆山某面馆消除影响,并酌情赔偿15万元, 没有命令昆山的一家面馆停止使用所涉及的标志。

该案涉及一位著名书法家的著作权与一位百年人物的商标权之间的权利冲突。

法院在依法保护书法题刻作品著作权的同时,充分考虑了涉案商标在百年老面店使用后已形成较大市场知名度,因此最终加大了裁决力度,同时未决定昆山某面馆停止使用涉案商标, 为旧名的继承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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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13 古嘉花园

保护古屋还需要兼顾居民权益

姑苏区某街道办事处与温某房屋租赁合同之争

古嘉花园13号是中国科学院著名物理学家、院士苏兆兵的故居,其父亲苏维孙曾任苏伦纱厂书记、吴县参议院首任参议员、红十字会吴县分会委员。

2019年,姑苏区某街道办事处受托与古家花园第13老房子业主达成"搬迁补偿和解协议",具体涉及姑苏区某古城保护单位购买古屋。随后,街道办公室被委托与老房子在租约中进行了一定的退出谈判,但未能达成疏散协议。为此,街道办公室起诉法院,要求文某某迁出并归还古嘉花园13号房子。

本案由法院转交,街道、小区、小区共同努力,温某同意与分租人搬出花园13号,而街道办公室将按照支付协议的时间点逐步履行对被告的付款义务。

古嘉花园13号老房子是中华民国时期苏父建造的,为两层西式建筑,绿砖外墙,是著名的现代优秀建筑。早在2004年,市政府就将该建筑列入《苏州市第二批管护建筑名录》。

《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各级单位要加强对古建筑的保护,保护历史文化城镇,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

本案依托"电网联动机制",通过联合调解,将搬迁人、承租人、分租人之间的一切矛盾一揽子解决,如期成功收回了控制保护建筑,对积极推进名楼的保护更新和修复利用,恢复和振兴被控建筑的历史文化价值和功能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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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平江路

让古城风情和老街业呈现新精彩

某保护和补救公司与某客栈住房租赁合同之间的纠纷

平江历史文化区是苏州古城风情和传统文化的重要落脚点和空间载体。

自2005年以来,一家保护和整改公司一直将平江历史文化区涉及的房屋出租给一家客栈用于商业用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同意终止租赁合同并明确房屋返还时间,并根据某客栈的实际装修投资及其对平江路前期发展的贡献等,确定返还后房屋整改保护赔偿金550万元, 一家客栈在收到赔偿金后,结清拖欠的房租。随后,某客栈未能如期归还房屋,整改保护公司起诉法院要求退还并支付拖欠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姑苏法院听说,双方已协商终止租赁合同,一家客栈应按照承诺返还房屋,现在其拒绝返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下令某客栈归还房屋,支付租金和占有的特许权使用费。某客栈就一审判决向苏州中央法院提起上诉。苏州中央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平江历史文化区是苏州最具典型、最完整的历史文化保护区,是苏州古城的缩影,2014年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该街区之前的翻新也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为城市更新的典范。

本案中,法院根据双方的合同协议,充分考虑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发展、商业与文化、历史与现代协调发展的需要,责令承租人及时归还房屋并支付所欠租金,充分体现了对苏州历史文化区升级改造、苏州市文化保护的司法支持。古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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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大运河

保护水质和文化有着悠久的历史

某材料再生公司,徐某7人污染环境犯罪

2014年4月至2016年1月,为了降低生产成本,牟取非法利润,公司董事长徐某和厂长陈某合谋指示员工抽出10471吨本应由公司合法处置的危险废液,排入污水处理厂池中。

污水处理厂没有与案件相关的危险废物处理能力,导致涉案废液未经专业处置就被倾倒,最终排入大运河。受上述排放影响,某污水处理厂进水总磷清除量严重,包括2015年12月8日,某污水处理厂废水总磷含量从0.1mg/L以下大幅上升至3.4mg/L。

姑苏法院听说被告人因污染环境被判处罚款700万元;被告人徐某等人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一年零八个月的有期徒刑,罚款从40万美元到4万美元不等。

本案中,被告单位本身是符合条件的危险废物处理企业,但未经授权处置危险废物进入大运河,对大运河水质造成严重损害,主观恶性肿瘤,不良社会影响。

法院加强了对大运河文化保护利用的司法支持,紧紧围绕打击污染防治的总体目标,充分考虑了被告行为的主观恶性有害后果,依法严惩被告,加强了对水环境的司法保护, 大运河的水生态与水资源,为苏州建设"运河十景"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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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韩世忠墓

民族精神铭刻在文物中

文化旅游局未履行文物保护监督职责的行政公益诉讼

韩师忠墓,纪念碑是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苏州市爱国教育基地。

2005年前后,一家文化驿站将韩宇望轩后院的空地租给朱,开一座盆景园,随后朱未经批准在后院进行非法建设。2009年后,朱镕没有付房租,也没有搬走。

2019年,检察院发布起诉前建议,建议文化旅游局对长期占用韩宇王后院的案件,积极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监督监督职责,立即查处汉师忠墓碑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然而,一家文旅局后来并没有实际调查和惩处朱某,于是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法院认为,韩昱望轩后院长期被朱镕置占用,非法进行工程建设和挖掘,破坏了文物的原貌,阻碍了汉士忠墓碑和纪念碑的整体修复工作,导致韩世忠的墓碑长期无法向公众开放。文化旅游局未依法履行侦查起诉职责,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公共利益损害状态的延续,责令文化安度社有效履行文物保护监督职责。

本案中,法院坚持继承和弘扬优秀中国传统文化的宗旨,在准确把握文物保护与弘扬爱国主义、民族精神的关系的基础上,责令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 敦促他们加大力度保护文物古迹。

本案对讲述爱国主义和民族精神的故事,打造文物建筑中民族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具有积极意义,判决生效后,文化旅游局已开始对韩宇王的后院进行调查处置, 恢复了韩宇王的整体外观。

资料来源:苏州市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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