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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南诏“佃人制”為例,談談唐代奴隸制在西南地區的确立和發展

自西漢時代起,我國西南地區就出現了奴隸制政權,如滇王國、夜郎國等。但當時沒有一個奴隸制政權能在西南的社會經濟生活中占據主導的地位。隋唐統一中國後,全國範圍的社會經濟發展已進入封建盛世。然而處于前階級社會或正向階級社會過渡階段的西南地區,大大小小的部落酋長仍各據一方,互相角逐,社會前進步伐大大落後于中原地區。南诏統一雲南,使奴隸制在整個西南地區确立和發展起來了。

以南诏“佃人制”為例,談談唐代奴隸制在西南地區的确立和發展

一、南诏部落開始由畜牧經濟向農耕經濟過渡

六诏時期,以畜牧業為主的蒙舍诏己“部衆日盛”,與滇池地區的兩爨奴隸主勢力有着密切關系。南诏始祖細奴邏“耕于巍山”,意味着這一部落已開始由畜牧經濟向農耕經濟過渡。

貞觀二十三年(649年),細奴邏建立“大蒙國”,号奇嘉王,其部已初具奴隸制政權規模,成為南诏奴隸制的雛形。南诏奴隸制是西漢以來西南地區奴隸制的繼續和發展。至皮羅閣統一六诏,南诏的奴隸制生産關系已經确立起來,并在南诏的社會經濟中占據主導地位。

在南诏國,統治階級是以南诏王為代表的奴隸主貴族,包括王室成員、清平官、大軍将、節度使、都督、理人官等大大小小官員。被統治階級由奴隸和平民兩部分組成。奴隸主要是戰争俘虜和罪犯,平民是由原來存在的農村公社成員演變而來。除此之外,還有大量處于奴隸地位的被征服的少數民族地區的部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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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南诏國土地歸最高奴隸主——南诏王所有

南诏國的統治階級主要采取大規模的強迫移民辦法,強占征服區的土地資源。南诏在土地配置設定中,實行“授田制”,即由南诏統治者将土地配置設定給大小奴隸主及平民,根據官職大小和地位高低而有差别。清平官、大軍将等“上官”授地四十雙,相當内地二頃;貴族身份的“上戶”授地三十雙,相當内地一頃五十畝;“中戶”屬于小奴隸主,下戶為平民,也被授給一定數量的土地。南诏王室及清平官等貴胄占有的土地主要分布在洱海附近的平壩區,以勃弄川(今彌渡縣紅崖壩)最為集中。

奴隸主階級占有的土地上,“山田”主要由奴隸耕種。由各城鎮的軍将派出的官吏和從奴隸中挑選出的“監守”(監工)來監督奴隸勞動。當時,任“監守”的奴隸頭的衣食亦無保障,經常發生向耕作奴隸“乞酒飯”的現象。這種情況如被奴隸主派出的官吏發現,“監守”就要被處杖死。“監守”的處境尚且如此,那些被監視的耕作奴隸遭遇就更可想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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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南诏在各個主要生産領域都廣泛使用奴隸勞動

手工業也主要使用奴隸勞動。例如從事蠶絲生産的奴隸,要将其産品全部交給奴隸主享用,奴隸不能用自己生産的産品做衣服。采礦也是依靠奴隸進行。麗水(今伊洛瓦底江上遊)淘金場的苦役全由擄掠來的奴隸和罪犯奴隸充任。鹽業也由南诏王室壟斷。昆明城(今四川鹽源)鹽池由“官煮之”,使用的是奴隸勞動。

南诏國的重大建築工程也主要是奴隸勞動的結晶。著名的大厘城、羊苴咩城、大和城、雲南城、拓東城、永昌城等都“方遐數裡”,主要靠奴隸建成。供南诏王室貴族窮奢極欲的宮殿樓閣,如著名的五華樓,都是建築在奴隸們的屍骨之上。

總之,南诏在各個主要生産領域都廣泛使用奴隸勞動。這是南诏奴隸制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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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南诏對奴隸的掠奪

南诏奴隸制的鮮明特點,表現在其瘋狂的掠奪性上。南诏奴隸制屬于種族奴隸制,對外進行掠奪,是其奴隸制本質決定的。南诏接連不斷地發動侵掠西川(今四川西部一帶)、安南都護府(在今越南北部)、吐蕃、骠國等地的戰争,主要目的是掠奪财富和奴隸。

掠奪奴隸,這是南诏對外戰争的主要目标,也是南诏奴隸的主要來源。貞元十年(794年)南诏軍破吐蓄神川都督府時,俘掠“施蠻”、“順蠻”及部分“裳人”,置于雲南、白崖、蒙舍;分布在鐵橋上下至昆明城(今鹽源)一帶的“磨些”人口亦被“虜獲萬戶”,置于昆川(今昆明)一帶充當奴隸。太和三年(829年)南诏軍隊攻入成都,擄去數萬人。南诏侵掠唐安南都護府及彌諾、彌臣等國時,也大肆掠奪奴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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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南诏俘虜的命運

南诏國的手工業原來比較落後,從漢族地區俘獲的奴隸主要從事手工業生産。太和三年(829年)南诏從成都“掠子女工技數萬引而南”。這數萬人中,從事手工業生産的能工巧匠占大多數。南诏後期手工業及建築業迅速發展,這些被俘奴隸起了決定性作用。

在南诏俘虜中,有個别人沒有淪為奴隸,反而升遷高官,如異牟時的清平官鄭回,本是唐泸西縣令,被閣羅鳳俘虜,因其精通儒學,受到南诏王室的重視,把他改名蠻利,充任王子的教師,後來遷升為最有威勢的清平官。這種由唐王朝的封建統治者變為南诏奴隸主貴族的情況,隻是南诏俘虜中的極個别現象,大多數俘虜隻有一條出路——變成奴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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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诏,奴隸是奴隸主的财産的一部分,可以自由買賣。漢人被南诏軍隊抓住,可以用金錢贖回,但必“厚責财乃肯贖”。開元元年(713年)唐姚州都督管下的判官郭仲翔被俘,因他是個官員,是以南诏方面索要的贖身價特别高。郭仲翔在南诏境被奴隸主轉賣過三次,最後被用錢贖回。另據記載,唐雋州刺史喻士珍非常貪鄙,曾将當地兩林等部落的人口縛賣給南诏。這說明買賣是南诏奴隸來源之一,在境内,奴隸主之間進行奴隸交易之風更熾,但是,絕大多數奴隸是通過戰争對外掠奪而來,這是決定南诏奴隸制性質的最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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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南诏,以奴隸制為主導,同時并存着幾種社會經濟形态

在南诏境内居住着許多民族和部落,有的地區一直處在比較落後的原始狀态。在僻遠高塞山區,仍然保留着具有原始性的部落所有制形态,以永昌、銀生、麗水等節地區最為明顯。這些部落所有制地區,以“納貢”方式受南诏統治和剝削。

各地的珍貴土特産品大部分被南诏奴隸主所占有。長傍地區(在今騰沖西北)三面山産金,要将百分之七十到百分之八十的産品繳納給南诏。而且“蠻法嚴峻”,如有違背,被告發後要治罪。征調少數民族部落兵作戰,是南诏奴役這些民族的重要方式。總之,這些被奴役的少數民族部落實際上已成為南诏王室的“集體奴隸”。

由于唐王朝封建制度的強烈影響,南诏北部和東北部個别地區,已出現地主封建制生産關系,但在南诏整個社會經濟生活中,所占比重甚微。值得注意的是,南诏王室統治的中心地區,也存在着封建領主制生産關系。這一方面是受唐王朝封建制度的影響,另一方面,而且是主要的方面,是由于這一地區固有的農村公社形态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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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佃人制”不斷發展的農奴化過程

南诏國建立後,農村公社組織形式仍存留在“睒區”,即平壩區。這些村社主要耕種水田,實行水利灌溉,每個村社都有一定的邊界。南诏統治階級無法徹底打碎這種村社結構,不得不在這些地區實行“佃人制”。

奴隸主按照村社的範圍,以三十裡為限度劃分成“佃疆”,由村社中淪落為“佃人”的成員耕種這些土地。這些地區生産力水準比較高。收獲的産品,由奴隸主按每戶佃人的家庭人口數字,“支給禾稻”,即維持生存的口糧,其餘大量産品全部歸奴隸主所有。這種佃人,是奴隸制下的“農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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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人制雖然在南诏國的經濟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它并不是占統治地位的生産方式。由于佃人制受制于整個南诏的奴隸制度,因而不能決定南诏國的社會性質,但是,這種具有農奴性質的佃人制,與南诏國占主導地位的奴隸制相比,無疑是進步的,富有生命力的,因而它不斷發展。在整個南诏國的曆史中,始終貫穿着這種“佃人制”不斷發展的農奴化過程。随着南诏社會生産力不斷提高,奴隸主階級政權逐漸衰落,封建領主制成分日益上升。南诏國的滅亡,也意味着南诏奴隸制的完結,代之而起的是大理國的封建領主所有制。

參考文獻:

《新唐書?南蠻傳》,中華書局,197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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