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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超市又出事了!最新回應

12月13日,四川成都市民許先生從

成都市金牛區交大路的

沃爾瑪凱德廣場店

購買了兩瓶單價為8.8元的

奧梵尼思含氣天然泉水。

而瓶身的生産日期引起了他的注意:

生産日期為2020年12月10日,

保存期限一年,已過期3天……

顧客:

在超市買到過期飲用水

拍下視訊驗證

12月15日,許先生向紅星新聞記者出示了他購買的兩瓶飲用水及購物發票。記者看到,兩瓶飲用水的單價為8.8元。瓶身标簽資訊顯示,生産日期為2020年12月10日,保存期限至2021年12月10日。許先生的購買時間為2021年12月13日,商品已過期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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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身上标注保存期限至2021年12月10日。

許先生出示的飲用水及購物發票。

“我先是買了一瓶。”許先生介紹,在發現過期後,又再次傳回超市,“發現貨架上還有一瓶過期的水,就拍下視訊,把第二瓶也買了出來。”

視訊顯示,許先生從貨架上拿下一瓶水,鏡頭對準瓶身,标簽顯示的生産日期為2020年12月10日,保存期限至2021年12月10日。

當日15時許,許先生離開超市後向市長熱線進行了舉報。

當日16時許,沃爾瑪超市從業人員江女士聯系到許先生,希望對其所購買的過期商品以及購物發票進行核實。

此後,金牛區市場監管局聯系到雙方,約定12月15日上午對此事進行協商調解。

超市:

或系員工疏忽所緻

向顧客賠償2000元

12月15日上午10時,記者在金牛區市場監管局見到許先生和超市從業人員江女士。江女士确認,許先生手中的過期飲用水确為超市售出,并向許先生表示了歉意,同時願意進行賠償。

而對于賠償,許先生提出了2000元的賠償訴求,“因為我是兩次交易,法律也規定了,消費者可以要求10倍賠償,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計算。”

金牛區市場監管局從業人員也對許先生的“兩次交易”及其所稱法律規定予以了認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由于許先生進行了兩次交易,每瓶水售價為8.8元,最終,超市向許先生支付了2000元作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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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在市場監管局進行調解。

為何會出現過期商品?超市從業人員江女士表示,類似保存期限為一年的商品,超市每個月都會有專人檢查,如發現保存期限不足一個月,會将其置入臨期商品售賣區,并在保存期限隻剩一周以内時将其下架。這次許先生買到過期飲用水,可能是員工疏忽導緻的。

後續:

将加強員工教育

正對在架商品進行清點

江女士表示,員工畢竟不是機器,工作中出現失誤在所難免。對此,超市将加強對員工的教育,并已對許先生購物貨架上的商品進行了清點。此外,12月13日當天下午,超市就已開始對所有貨物進行檢查,目前正在進行中,預計将在近幾日完成。

金牛區市場監管局監管科從業人員李先生向記者介紹,許先生确實是在沃爾瑪超市買到了過期商品,按照規定超市應當予以賠償。12月14日,科室從業人員到超市進行了檢查,在檢查中暫未發現還有類似的過期食品。

李先生表示:“已要求沃爾瑪超市按《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及時定期清理過期食品,及時查驗産品的資質,履行自己的義務。”

來源: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杜玉全 實習記者 胡恒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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