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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私有制,土地兼并才是古代王朝更替的根本原因

土地私有制,土地兼并才是古代王朝更替的根本原因

而封建制度中占據統治地位的地主階級就不一樣了,封建社會裡最大的地主為皇帝,擁有全國土地,其次是具有較高社會地位、享有政治特權的世族地主、缙紳地主,他們憑借世襲的或非世襲的地位和特權。再次有社會地位較低、沒有政治特權的庶民地主。他們主要是中小地主。他們既受豪強地主欺淩,自己又得勤于勞作,忙時也要雇人。

由于土地可以買賣,地主階級的成份常有變動。随着社會生産力的發展,取得地主身份所需土地的最低必要量降低,庶民地主在人數上的優勢增大。在商品經濟有了較大發展後,工商業者購買土地,出現工商業地主。另外封建社會擁有大量财富的糧商、鹽商、絲綢商、黑幫幫主亦是大地主,為數不少。

土地私有制,土地兼并才是古代王朝更替的根本原因

其中靠特權、貪贓枉法和巧取豪奪當上地主者,特權對他們十分重要,是以道德對他們的限制便會變得很低。他們欺壓小地主,通常通過強搶豪奪或者低價強制購入的方式擷取大量的土地。而道德敗壞的小地主們又通過同樣的手段對農民進行壓迫和剝削。

土地兼并的直接後果是導緻大量自耕農喪失土地經濟狀況惡化,進而導緻階級沖突的激化。土地愈來愈集中到少數大地主、大官僚手中,而農民則越來越多地喪失土地,甚至根本就沒有土地成為流民。一度,不到地主階級人數5%的人掌握了不少于50%的土地。

這讓我想到了馬克思在《資本論》中的的一段話:“就像狼的本性凝固在血液中一樣,資本主義的掠奪制度就是資本主義制度的生命本質。不管科學技術怎樣進步,物質财富怎麼豐富,資本主義的本質不可更改。勞動人民隻能将自己的勞動力像機器一般賤賣給資本家,所得卻不及生産價值之半,在法律上、經濟上完全沒有自衛的能力。”

當然各個封建王朝開明的皇帝都頒布過法律抑制土地兼并,但都是前期效果明顯,後面還是愈演愈烈。

當發生農民起義且封建王朝無力鎮壓時,一部分的相對弱勢大地主就會利用的鎮壓民暴的名義,來推翻其頭上更大的地主,也就是皇帝,以此來掌握更多的權利。

在這個過程中,農民起義軍本質上也是一支推翻大地主的力量,聯合多個力量和統治階級進行戰争,最終由一個力量勝利後,成為新的統治階級,而舊的統治階級的人的所有特權甚至生命将會被削奪。但一旦封建王朝進入繁榮期後,特權階級的大部分人又變得道德敗壞,通過各種手段進行土地兼并,就又導緻了新的輪回。

在漢武帝時期就曾進行過對土地兼并進行抑制的改革,當時桑弘羊在漢武帝大力支援下,先後推行算缗、告缗、鹽鐵官營、均輸、平準、币制改革、酒榷等經濟政策,同時組織六十萬人屯田戍邊,防禦匈奴。其中對土地兼并最有效的莫過于算缗告缗法。

算缗是向商人征收的一種财産稅,因為商人剝削的主要對象是農民,尤其是富商大賈,肆意兼并農民,使農民赤困化,這樣就破壞了封建國家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是以向商人收取重稅,限制商業過度發展。

告缗是在算缗上的一種延伸和發展,對那些抗拒不交或隐匿财産,偷漏稅款的人,罰以戍邊一歲,沒收全部資産;并且獎勵百姓告發違法商賈,“有能告者,以其半畀之”(告發成功者,能得到違法者一半的财産)。告缗所沒收的資産,得民财物以億計,奴婢以千萬數,田地大縣達數百頃,小縣也有百餘頃。商賈中家以上都是以破産,武帝将沒收的缗錢配置設定給各個部門。效果就是大幅度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且抑制了土地兼并的速度。

但是在西漢後期,官僚、地主和商人逐漸合流,又加劇了土地兼并的發展,直接導緻了當時嚴重的社會危機。

北宋的王安石也曾在宋神宗的支援下開展改革變法,其中青苗法和方田均稅法就是針對土地兼并的律法。

青苗法主要是在每年二月和五月青黃不接時,由官府向農民貸款、貸糧,每半年取利息二分或三分,分别随夏秋兩稅歸還。大大增加了政府收入;限制了地主用高利貸對農民的剝削,一定程度上緩和了階級沖突,但由于強制農民借貸;利息偏高,農民負擔依然沉重。方田均稅法則是下令全國清丈土地,核實土地所有者,并将土地按土質的好壞為五等,作為征收田賦的依據。

清丈出大量隐瞞土地,大量查沒土地租借給沒有田地的赤貧農民,增加了政府收入;部分農民免除賦稅,得到實惠。但由于宋神宗的搖擺不定和大量保守派的反對,王安石變法還是沒有太成功,甚至讓宋朝陷入了黨争的泥沼(支援變法者被稱之為“元豐黨人”,反對變法者被稱之為“元祐黨人”),不可自拔。

“其興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縱覽曆史風雲,細細品味曆代王朝興衰,我們驚奇地發現:曆代王朝創造繁榮的過程極為相似,其衰亡也經曆了驚人相似的軌迹。盡管每一個王朝滅亡的具體方式可能千差萬别,但歸結其最根本的原因還是土地兼并,是極少數人掌握極多數資源時的必然結果。是以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乃天下人之天下,何時何地都應将“民本思想”放在首位,畢竟人民群衆才是曆史的創造者。

“民本思想”放在首位,畢竟人民群衆才是曆史的創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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