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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遺囑VS四姐弟協定

作者:光明網

婚姻家事

闫老太夫婦一生養育四個子女,一子三女。十幾年前,丈夫因病去世。之後,闫老太一直獨居,好在身體硬朗,倒也沒有麻煩子女太多。在人生的最後幾年,四個子女商量,闫老太由三個女兒輪流照顧,兒子自願每月貼2000元生活費。為此,姐弟四人曾私下有過一份書面撫養協定,約定三個姐姐輪流陪伴母親,弟弟補貼部分生活費,直至母親去世。父母名下的一套房,等母親去世以後賣掉,由姐弟四人平分。

今年初,闫老太去世。在辦理喪事、整理遺物時,姐弟發現早在父親在世時,父母就已經寫下了一份遺書,署名《留給子女的信》,信中提及等他們都去世以後,名下的房子歸兒子一個人繼承,其他錢款物品等由三個女兒均分。看到這封信時,姐弟四人心裡都明白,父親一生都重男輕女,估計是父親的意思。姐姐們把書信交給弟弟後,各自都沒有再刻意提及遺産的事情。

前幾個月,弟弟突然向法院提起訴訟,将三個姐姐列為被告,要求按照遺囑繼承父母留下的房産。開庭時,三個姐姐拿出了母親在世時,原、被告四人曾經簽訂的撫養協定,認為雖然父母留下的書信真實無異議,但姐弟四人之間簽訂的協定也是大家的真實意思表示,應該合法有效,請求法院按照協定來均分父母的遺産。

庭審中,對于法庭事實的查明,原、被告各方均無異議,僅對如何處理父母書信和撫養協定,雙方存在重大争議,法庭将其歸納為本案争議焦點,分别由原、被告雙方發表辯論意見。

三被告認為,弟弟簽訂該協定,說明自己放棄了部分繼承權利,該份協定應該認為是四位繼承人之間就父母生前的财産作出了家庭成員之間的内部分割協定,弟弟是基于姐弟四人均盡到了贍養父母的義務,才願意大家均分父母的财産,父母生前的遺願不能作為原告抗辯其意思表示不真實或存在重大誤解。

原告認為,姐弟四人簽訂撫養協定時,自己并不知道父母曾經給自己留下了遺囑,願意将房屋隻留給自己,這是父母生前的遺願,作為子女應當尊重。自己簽訂撫養協定時,對父母的遺願并不知情,是以該協定存在重大誤解,并非自己真實意思表示。況且,簽訂協定時,母親還在世,房産登記在父母名下,父母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姐弟四人作為第三人,在未征得父母的同意下,不得擅自處分父母的财産,并且母親直至去世之前都沒有進行追認,是以姐弟四人簽訂的撫養協定無效。另外,被告所述的放棄繼承權或遺産分割協定,均系繼承開始以後才能做出的行為表示,但該協定形成于母親在世時,并不适用該法律規定,不能作為遺産的分割協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撫養協定,所處理的對象屬于被繼承人名下的财産,而撫養協定的簽訂主體,對被繼承人名下的房産不享有任何法律上的權利,且該無權處分的法律行為未經過權利人的追認,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該協定為無效協定。另外,繼承人之間不能事前就約定具體的遺産處理,隻有繼承開始後方可針對相應的遺産份額進行處理。據此,法院認為本案協定不能作為繼承人分割遺産的意思表示處理。但是,考慮到該協定簽訂時,父親早已經去世,是以法院認為,就其父親的遺産份額,該協定視為原、被告之間就遺産進行了協定分割,法院予以支援。

宋博律師(執業證号1310120091048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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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新民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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