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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董必武的法制思想及其啟示

作者:律法雜談

淺析董必武的法制思想及其啟示

董必武是我國建國前及建國後的一位政法上司人,他不僅具有法學理論基礎,還長期擔任政法方面的上司工作,是以具有豐富的法制建設經驗。他的法制建設思想深刻,對當今實施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仍具有十分有益的指導意義。

一、董必武主張以法建設國家

董必武在建國前後一直強調要建立法律,按法律規章制度辦事。1948年9月26日,董必武在華北人民政府成立大會上的就職講話中談到,“正規的政府,首先要建立一套正規的制度和辦法。過去好多事情不講手續,正規化起來,手續很要緊。有人說這是形式。正規的政府辦事就要講一定的形式,不講形式,光講良心和記憶,會把事情辦壞的。”

1948年10月16日,董必武在人民政權研究會上發表講話,他說:“建立新的政權,自然要建立法律、法令、規章、制度。我們把舊的打碎了,一定要建立新的。否則就是無政府主義。如果沒有法律、法令、規章、制度,那新的秩序怎樣維持呢?是以,新的建立後,就要按照新的法律規章制度辦事。”

1954年9月24日,在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董必武批評了有些幹部重經濟輕政法的思想。他指出,在社會主義建設時期,重視經濟建設工作是完全正确,但是,沒有政治法律工作的加強和發展,就不能保障我們的經濟建設,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

1956年9月19日,董必武在黨的八大發言中,認為“我們依照法制進行工作,隻會把工作做得好些、順利些,不會做得壞些、不順利些。”

二、董必武分析法律不被遵守的原因

關于法律不被遵守的原因,1957年董必武在軍事檢察院檢察長、軍事法院院長會議上,分析缺乏不遵守法律的原因時指出,“為什麼不重視和不遵守法制的現象經常發生呢?這有它的曆史根源。在我們黨上司人民沒有奪得全國的政權以前,在被壓迫得不能利用合法鬥争的時候,一切革命工作都是在突破舊統治的法制中進行的;奪得全國的政權以後,我們又徹底地摧毀了舊的政權機關和舊的法統。是以仇視舊法制的心理在我們黨内和革命群衆中有着深厚的基礎,這種仇視舊法制的心理可能引起對一切法制的輕視心理,也是不言而喻的。”

董必武的這些論述,分析了當時社會條件下不重視和不遵守法制的原因,并認為這有它的曆史根源,這種根源在于仇視舊法制的心理,進而引起了對一切法制的輕視。

關于法律不被遵守的現象,比如,趙樹理寫的《小二黑結婚》作品背後的真實題材,男主人公原型叫嶽冬至,是村裡的民兵小隊長,他與智英祥自由戀愛,結果被把持村政的人以“搞腐化”為由迫害緻死。後經縣政府調查,案情得以查清,兇手得以懲辦。但趙樹理調查時,驚奇地發現受害者兩家人都不認同嶽冬至和智英祥之間的“自由戀愛”,認為嶽冬至雖罪不緻死,但應當受到教訓,村裡其他人對此也這樣認為。但當時政府已經頒布了《婚姻暫行條例》和《妨礙婚姻治罪法》,法律對自由戀愛是予以支援的,但人們對政府頒布的法律并沒有多少認知,表現出法律規定與現實情況之間存在差距,法律并沒有被人們遵守。

三、董必武法制思想中完備的法制和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的重要性

1957年董必武在軍事檢察院檢察長、軍事法院院長會議上指出,“目前我們法律工作方面的問題,一個是法律不完備,一個是有法不遵守。”從他的講話中可以看出,董必武在當時就指出在法律工作方面,要有完備的法律制度,否則,就成為法律工作方面的問題。

1956年9月19日,董必武在黨的八大發言中,指出“我們國家法制是人民意志的表現,是以,違反國家法制,就是違背人民的意志。”從某種程度上講,董必武認為我們制定的法律,是要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是以,違反國家法制,就是違背人民的意志。

四、董必武法制思想的實施路徑

(一)關于黨和國家政權之間的關系,董必武提出黨政分開的觀點

董必武在建國之初,就明确提出了黨政分開的觀點,他說,“黨上司着國家政權,但這絕不是黨直接管理國家事務,決不是說可以把黨和國家政權看作一個東西。黨上司着國家政權,但它并不向國家機關發号施令。”他明确指出黨與政權機關的關系是,“(一)對政權機關工作的性質和方向應給予确定的訓示;(二)通過政權機關及其工作部門實施黨的政策,并對他們的活動實施監督;(三)挑選和提拔忠誠而有能力的幹部(黨與非黨)到政權機關中工作”。

(二)國家機關從業人員要遵守法律,尤其是上司幹部要以身作則。

董必武指出,“對于憲法和法律,我們必須帶頭遵守,并上司群衆來遵守。假如我們自己不遵守憲法和法律,怎麼能上司人民群衆來守法呢?”“要使群衆守法,首先就要求國家機關從業人員,特别是上司者以身作則”。“國家機關從業人員必須對法律、法令有充分的了解,才能正确地執行和模範地遵守法律”。

關于不重視和不遵守國家法制現象,董必武指出,“依法辦事是清除不重視和不遵守國家法制現象的主要方法之一。”“我們反對一切随便不按規定辦事的違法行為。”

關于司法程式,董必武指出,“司法活動要具備一定的形式。世界上任何實質的東西,沒有不以一定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形式主義和形式是兩回事。”“按照程式辦事,可以使工作進行得更好、更合理、更科學,保證案件辦得正确、合法、及時,否則就費事,甚至出差錯。”

(三)大力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幹部和人民群衆的法制觀念。

董必武指出,“進一步加強我們國家的法制建設的一個迫切任務,就是要大力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幹部和人民群衆的法制觀念,使大家都知道什麼是合法和什麼是違法,使大家都知道嚴格遵守國家法制就是維護自己的民主權利,就能受到國家的保護。”

總之,董必武深刻且精辟的法制思想給了我很大的觸動和啟發,對于法律不被遵守的現象,即使到了現代社會仍然存在,對此,如何使制定的法律得以實施,仍是我們現在需要思考和研究的問題,而董必武提出的很多措施仍然具有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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