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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董必武的法制思想及其启示

作者:律法杂谈

浅析董必武的法制思想及其启示

董必武是我国建国前及建国后的一位政法领导人,他不仅具有法学理论基础,还长期担任政法方面的领导工作,因此具有丰富的法制建设经验。他的法制建设思想深刻,对当今实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仍具有十分有益的指导意义。

一、董必武主张以法建设国家

董必武在建国前后一直强调要创建法律,按法律规章制度办事。1948年9月26日,董必武在华北人民政府成立大会上的就职讲话中谈到,“正规的政府,首先要建立一套正规的制度和办法。过去好多事情不讲手续,正规化起来,手续很要紧。有人说这是形式。正规的政府办事就要讲一定的形式,不讲形式,光讲良心和记忆,会把事情办坏的。”

1948年10月16日,董必武在人民政权研究会上发表讲话,他说:“建立新的政权,自然要创建法律、法令、规章、制度。我们把旧的打碎了,一定要建立新的。否则就是无政府主义。如果没有法律、法令、规章、制度,那新的秩序怎样维持呢?因此,新的建立后,就要按照新的法律规章制度办事。”

1954年9月24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董必武批评了有些干部重经济轻政法的思想。他指出,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重视经济建设工作是完全正确,但是,没有政治法律工作的加强和发展,就不能保障我们的经济建设,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

1956年9月19日,董必武在党的八大发言中,认为“我们依照法制进行工作,只会把工作做得好些、顺利些,不会做得坏些、不顺利些。”

二、董必武分析法律不被遵守的原因

关于法律不被遵守的原因,1957年董必武在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军事法院院长会议上,分析缺乏不遵守法律的原因时指出,“为什么不重视和不遵守法制的现象经常发生呢?这有它的历史根源。在我们党领导人民没有夺得全国的政权以前,在被压迫得不能利用合法斗争的时候,一切革命工作都是在突破旧统治的法制中进行的;夺得全国的政权以后,我们又彻底地摧毁了旧的政权机关和旧的法统。所以仇视旧法制的心理在我们党内和革命群众中有着深厚的基础,这种仇视旧法制的心理可能引起对一切法制的轻视心理,也是不言而喻的。”

董必武的这些论述,分析了当时社会条件下不重视和不遵守法制的原因,并认为这有它的历史根源,这种根源在于仇视旧法制的心理,从而引起了对一切法制的轻视。

关于法律不被遵守的现象,比如,赵树理写的《小二黑结婚》作品背后的真实题材,男主人公原型叫岳冬至,是村里的民兵小队长,他与智英祥自由恋爱,结果被把持村政的人以“搞腐化”为由迫害致死。后经县政府调查,案情得以查清,凶手得以惩办。但赵树理调查时,惊奇地发现受害者两家人都不认同岳冬至和智英祥之间的“自由恋爱”,认为岳冬至虽罪不致死,但应当受到教训,村里其他人对此也这样认为。但当时政府已经颁布了《婚姻暂行条例》和《妨碍婚姻治罪法》,法律对自由恋爱是予以支持的,但人们对政府颁布的法律并没有多少认知,表现出法律规定与现实情况之间存在差距,法律并没有被人们遵守。

三、董必武法制思想中完备的法制和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的重要性

1957年董必武在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军事法院院长会议上指出,“目前我们法律工作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法律不完备,一个是有法不遵守。”从他的讲话中可以看出,董必武在当时就指出在法律工作方面,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否则,就成为法律工作方面的问题。

1956年9月19日,董必武在党的八大发言中,指出“我们国家法制是人民意志的表现,所以,违反国家法制,就是违背人民的意志。”从某种程度上讲,董必武认为我们制定的法律,是要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所以,违反国家法制,就是违背人民的意志。

四、董必武法制思想的实施路径

(一)关于党和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董必武提出党政分开的观点

董必武在建国之初,就明确提出了党政分开的观点,他说,“党领导着国家政权,但这绝不是党直接管理国家事务,决不是说可以把党和国家政权看作一个东西。党领导着国家政权,但它并不向国家机关发号施令。”他明确指出党与政权机关的关系是,“(一)对政权机关工作的性质和方向应给予确定的指示;(二)通过政权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实施党的政策,并对他们的活动实施监督;(三)挑选和提拔忠诚而有能力的干部(党与非党)到政权机关中工作”。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遵守法律,尤其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

董必武指出,“对于宪法和法律,我们必须带头遵守,并领导群众来遵守。假如我们自己不遵守宪法和法律,怎么能领导人民群众来守法呢?”“要使群众守法,首先就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者以身作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对法律、法令有充分的理解,才能正确地执行和模范地遵守法律”。

关于不重视和不遵守国家法制现象,董必武指出,“依法办事是清除不重视和不遵守国家法制现象的主要方法之一。”“我们反对一切随便不按规定办事的违法行为。”

关于司法程序,董必武指出,“司法活动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世界上任何实质的东西,没有不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形式主义和形式是两回事。”“按照程序办事,可以使工作进行得更好、更合理、更科学,保证案件办得正确、合法、及时,否则就费事,甚至出差错。”

(三)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

董必武指出,“进一步加强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的一个迫切任务,就是要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使大家都知道什么是合法和什么是违法,使大家都知道严格遵守国家法制就是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就能受到国家的保护。”

总之,董必武深刻且精辟的法制思想给了我很大的触动和启发,对于法律不被遵守的现象,即使到了现代社会仍然存在,对此,如何使制定的法律得以实施,仍是我们现在需要思考和研究的问题,而董必武提出的很多措施仍然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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