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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融湘江銀行總行原常務副行長張建國一審被判15年有期徒刑

作者:春河月亮
華融湘江銀行總行原常務副行長張建國一審被判15年有期徒刑

28日,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華融湘江銀行總行原黨委委員、常務副行長張建國(副廳級)犯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一案公開宣判。被告人張建國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七十萬元;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八十萬元。對被告人張建國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張建國利用擔任中信銀行長沙嶽麓山支行行長和華融湘江銀行長沙分行副行長、常德分行行長、長沙分行行長、總行副行長、總行常務副行長的職務便利,或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從業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其他機關和個人在貸款審批、資金發放、不良資産處置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計折合人民币406.32萬元。

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張建國擔任華融湘江銀行常德分行行長、長沙分行行長期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關于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以及應當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等規定,違法發放貸款共計1.67億元,造成損失2407.37萬元。

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建國身為國家從業人員,利用其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從業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數額特别巨大;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特别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被告人張建國如實供述辦案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罪行,以自首論。被告人張建國如實供述受賄部分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建國積極退贓,對其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張建國的違法所得,應當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劉良恒

編輯:劉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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