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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人通過自書遺囑立遺囑時,是否需要有見證人在場見證?

現在,自然人生前通過立遺囑的方式,指定遺産繼承人,已經不是稀奇事。而自然人立遺囑的方式,最為常見的就是自己寫,也就是我們所說的自書遺囑。那麼,自然人通過自書遺囑來立遺囑時,需要有見證人在場見證嗎?

遺囑人通過自書遺囑立遺囑時,是否需要有見證人在場見證?

我們先來看一下民法典對于這個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第1134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遺囑人通過自書遺囑立遺囑時,是否需要有見證人在場見證?

從民法典的上述規定來看,遺囑人通過自書遺囑來立遺囑時隻需要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的内容,然後在遺囑上簽上遺囑人的姓名,并注明立遺囑的具體年、月、日,那麼這樣的遺囑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可見,自書遺囑并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在場見證并不是自書遺囑發生法律效力的必備條件。

遺囑人通過自書遺囑立遺囑時,是否需要有見證人在場見證?

但是,代書遺囑就不同了。

《民法典》第1135條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遺囑人通過自書遺囑立遺囑時,是否需要有見證人在場見證?

據此可知,在代書遺囑的情形下,見證人在場見證就是遺囑生效的必備條件。而且,需要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個見證人代書,然後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在遺囑上簽名,注明年、月、日。隻有滿足上述全部條件,代書遺囑才是有效的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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