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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股权转让后,诉讼终止股权转让合同,合议庭称

案件|股权转让后,诉讼终止股权转让合同,合议庭称

特别检察官说,此案|"股权转让,要求终止股权转让合同,合议庭表示。(2021) 北京明申3797号

前京恒通公司被授予李某机电设备公司股份,李某将公司的印章等交给了公司,并在工商登记中股权变更给钱晶公司。钱晶公司起诉终止股权转让合同,未得到支持,随后向高等院申请再审称:"除转让印章和现金资产外,其他生产基地、重要合同等均未移交,原审认定李某履行了股权转让的主要义务与事实不符;合议庭重审后,法院裁定:

李与钱晶恒通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涉案股权转让变更为前京恒通公司,财务专用印章、发票专用印章、兴业U盾、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印章等相关牌照印章已直接或间接转让给千晶恒通公司, 即李某在股权转让合同下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前京恒通公司要求终止合同,退还股权转让款,支付利息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钱静的再审申请。

笔者也处理过类似案例,这类纠纷,一般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对转让人的义务协议比较宽泛,没有协议约定终止合同或者协议不明确。股权转让交易,除股权转让外,明确公司资产的转让义务和违约责任,以减少后续纠纷。

以上情况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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