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案件|股權轉讓後,訴訟終止股權轉讓合同,合議庭稱

案件|股權轉讓後,訴訟終止股權轉讓合同,合議庭稱

特别檢察官說,此案|"股權轉讓,要求終止股權轉讓合同,合議庭表示。(2021) 北京明申3797号

前京恒通公司被授予李某機電裝置公司股份,李某将公司的印章等交給了公司,并在工商登記中股權變更給錢晶公司。錢晶公司起訴終止股權轉讓合同,未得到支援,随後向高等院申請再審稱:"除轉讓印章和現金資産外,其他生産基地、重要合同等均未移交,原審認定李某履行了股權轉讓的主要義務與事實不符;合議庭重審後,法院裁定:

李與錢晶恒通公司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涉案股權轉讓變更為前京恒通公司,财務專用印章、發票專用印章、興業U盾、公司營業執照、公司印章等相關牌照印章已直接或間接轉讓給千晶恒通公司, 即李某在股權轉讓合同下的主要義務已經履行。前京恒通公司要求終止合同,退還股權轉讓款,支付利息損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駁回錢靜的再審申請。

筆者也處理過類似案例,這類糾紛,一般在股權轉讓合同中對轉讓人的義務協定比較寬泛,沒有協定約定終止合同或者協定不明确。股權轉讓交易,除股權轉讓外,明确公司資産的轉讓義務和違約責任,以減少後續糾紛。

以上情況僅供參考。

案件|股權轉讓後,訴訟終止股權轉讓合同,合議庭稱
案件|股權轉讓後,訴訟終止股權轉讓合同,合議庭稱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