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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交易直接在担保协议中添加新内容,添加的内容可以识别

作者:北京股权律师张特
案例|交易直接在担保协议中添加新内容,添加的内容可以识别

特别检察官说,此案|交易直接在安全协议上添加新内容,添加的内容可以识别吗?(2021) 北京03分钟决赛 7691

原告长达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顾某还款约400万元,在庭审中的关键证据,是顾某出具担保协议。担保协议由昌达生物员工杨某撰写,并由顾某签署。

顾某在庭审中辩称,担保协议存在变更,具体转变部分如下:加上还款和承诺两个字,倒数第二行,加上"无",加上"承诺有效",原来是"正式协议生效后,担保协议生效"现在改为"无正式协议生效, 本担保协议生效后"原"变更后"。最后,"由Gu报销"是后来添加的。而且没有"顾负责保证张某签订正式协议,否则由顾某付款"这句话。合议庭就上述情况向原告长达生物公司员工杨某某进行了核实,杨某表示,该协议不是一次性形成的,是后来找顾了好几次,都是在顾面前加了一张脸,其批准添加修改的内容包括: "加上最后一句,还有倒数第二段加了"不"字。

关于本协议的补充,生效判决书最终认定:"原告长达生物公司主张其面前经顾某同意修改和增加《担保协议》的相应内容,依据不足,法院不会接受。现在昌达生物公司声称顾某应承担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责任,但顾某出具了《担保协议》的生效条件,条件不成功,《担保协议》尚未生效,因此顾某并非根据《担保协议》承担资金支付责任。也就是说,原来被告知要返还400万左右的钱最终没有得到支持。

在实际交易中,鉴于交易的不同阶段,将签署不同的协议备忘录以达到各方的目的。在原协议中还有修改,在这种情况下是这样,部分担保协议形成于后续阶段,根据内容的含义,应该难以进行交易,原告的合同目的难以保证,找顾某一同意后加法。然而,在庭审中,顾某并未表示同意,没有其他证据支持本案,合议庭对增加的内容不予受理,最终原告只能败诉。

笔者处理过类似案件,是关键证据部分和案件,是后来补充的,但由于有其他证据可以经对方同意而补充,合议庭予以接受,笔者的代理人方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不过,笔者建议,在交易中,需要签署新协议的新兴情况,最好不要直接在原担保协议中添加,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添加,也应要求对方当事人签署的添加内容被认可为。

以上情况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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