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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交易直接在擔保協定中添加新内容,添加的内容可以識别

案例|交易直接在擔保協定中添加新内容,添加的内容可以識别

特别檢察官說,此案|交易直接在安全協定上添加新内容,添加的内容可以識别嗎?(2021) 北京03分鐘決賽 7691

原告長達公司因合同糾紛起訴顧某還款約400萬元,在庭審中的關鍵證據,是顧某出具擔保協定。擔保協定由昌達生物員工楊某撰寫,并由顧某簽署。

顧某在庭審中辯稱,擔保協定存在變更,具體轉變部分如下:加上還款和承諾兩個字,倒數第二行,加上"無",加上"承諾有效",原來是"正式協定生效後,擔保協定生效"現在改為"無正式協定生效, 本擔保協定生效後"原"變更後"。最後,"由Gu報帳"是後來添加的。而且沒有"顧負責保證張某簽訂正式協定,否則由顧某付款"這句話。合議庭就上述情況向原告長達生物公司員工楊某某進行了核實,楊某表示,該協定不是一次性形成的,是後來找顧了好幾次,都是在顧面前加了一張臉,其準許添加修改的内容包括: "加上最後一句,還有倒數第二段加了"不"字。

關于本協定的補充,生效判決書最終認定:"原告長達生物公司主張其面前經顧某同意修改和增加《擔保協定》的相應内容,依據不足,法院不會接受。現在昌達生物公司聲稱顧某應承擔擔保協定項下的擔保責任,但顧某出具了《擔保協定》的生效條件,條件不成功,《擔保協定》尚未生效,是以顧某并非根據《擔保協定》承擔資金支付責任。也就是說,原來被告知要返還400萬左右的錢最終沒有得到支援。

在實際交易中,鑒于交易的不同階段,将簽署不同的協定備忘錄以達到各方的目的。在原協定中還有修改,在這種情況下是這樣,部分擔保協定形成于後續階段,根據内容的含義,應該難以進行交易,原告的合同目的難以保證,找顧某一同意後加法。然而,在庭審中,顧某并未表示同意,沒有其他證據支援本案,合議庭對增加的内容不予受理,最終原告隻能敗訴。

筆者處理過類似案件,是關鍵證據部分和案件,是後來補充的,但由于有其他證據可以經對方同意而補充,合議庭予以接受,筆者的代理人方也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不過,筆者建議,在交易中,需要簽署新協定的新興情況,最好不要直接在原擔保協定中添加,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添加,也應要求對方當事人簽署的添加内容被認可為。

以上情況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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