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布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信息。欢迎社会公众向执行法院提供其财产线索,并对其有高消费、转移或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等行为的,进行举报。联系电话:。

符志平
执行案号:(2021)琼0106执号
被执行人姓名:
出生日期:年月日
性别:
李善兰
执行法院: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币元及利息
户籍所在地(住所地):
案件来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 ,判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人民币元及利息。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向法院申报财产,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列入限制消费名单,请上述被执行人及时到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联系举报电话:法官,08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