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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违法案例2021020101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西滨市监察办公室字(2020)00215号

当事人:无锡宇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质证书名称: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20211MA1YEN5J6U

居住地(地址):无锡市滨湖区绣溪路50号K公园中心1号楼12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操作人):傅明龙

2020年6月5日,本局接到举报,称中共在天猫商场"梦美旗舰店"网上商店销售"乳清蛋白猫粉"食品,并邮寄了另一本含有非法内容的食品"黑糖玫瑰鲭鱼粉"宣传册,要求查处。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经局长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开始调查。2020年10月16日,本局收到举报,反映当事人在网上商店销售的"乳清蛋白鲭鱼粉"食品含有"纯天然"成分,因为涉案对象是当事人,经秘书批准,案件经调查处理。该案已延长一次延期程序和两次延期程序。

经调查,双方主要从事电子商务和食品销售的单位,在天猫商城有一家名为"梦美旗舰店"的网上商店,其中在销售"乳清蛋白鲭鱼粉"的广告页面上含有"全天然"内容,邮寄给消费者的另一本食品宣传册"黑糖玫瑰鲭鱼粉"中含有"促进伤口恢复" 加速露水排出,增强新陈代谢,增强免疫力,减轻胃肠道负担,缓解产后便秘,维持营养供应,预防产后贫血"。

现发现,涉案的"乳清蛋白鲶鱼粉"、"黑糖玫瑰鲶鱼粉"均为普通食品,其中"乳清蛋白鲶鱼粉"中含有三种磷酸钙、刺云真胶等非天然成分,其实并非纯天然,涉及"纯天然"广告内容当事人于2019年12月制作并在天猫商城网店发布, "黑糖玫瑰鲭鱼粉"广告内容无法提供相应的依据或证明,当事人自行收集、组织、编辑、设计、委托制作公司制作,2020年3月共印刷发行200份,邮寄给消费者160份,不计算上述广告费用。

案件发生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删除不当内容,积极销毁剩余宣传册。

上述事实有执法人员在查证收集过程中收集的现场笔录、查询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网上商店相关内容打印、销售记录、网页更正印刷等主要证据来证明,并已形成一个证据链, 足以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

2020年11月18日,本会向当事人送达了《西滨市监察办公室第111802号行政处罚通知书(2020),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陈述和辩护意见。

当事人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容易导致普通消费者产生误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依照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款。

使用宣传册宣传普通食品医疗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的特殊影响,以及案件发生后各方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规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删除不当内容并自愿销毁剩余宣传册,减少违规的有害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1款(一)项,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第(七)条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减轻处罚的一些行政处罚的酌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5条第(1)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相应范围内的影响,并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1万元并交还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银行缴纳罚款。在到期日未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会按罚款数额的三%处以每日罚款(罚款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予处罚金。 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贵单位不予受理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或者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无锡市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启动行政程序期间,行政处罚不得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