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行政處罰的決定
西濱市監察辦公室字(2020)00215号
當事人:無錫宇美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主體資質證書名稱:營業執照統一
社會信用代碼(注冊号):91320211MA1YEN5J6U
居住地(位址):無錫市濱湖區繡溪路50号K公園中心1号樓1201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操作人):傅明龍
2020年6月5日,本局接到舉報,稱中共在天貓商場"夢美旗艦店"網上商店銷售"乳清蛋白貓粉"食品,并郵寄了另一本含有非法内容的食品"黑糖玫瑰鲭魚粉"宣傳冊,要求查處。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相關規定,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式暫行規定》的規定,經局長準許,于2020年6月15日開始調查。2020年10月16日,本局收到舉報,反映當事人在網上商店銷售的"乳清蛋白鲭魚粉"食品含有"純天然"成分,因為涉案對象是當事人,經秘書準許,案件經調查處理。該案已延長一次延期程式和兩次延期程式。
經調查,雙方主要從事電子商務和食品銷售的機關,在天貓商城有一家名為"夢美旗艦店"的網上商店,其中在銷售"乳清蛋白鲭魚粉"的廣告頁面上含有"全天然"内容,郵寄給消費者的另一本食品宣傳冊"黑糖玫瑰鲭魚粉"中含有"促進傷口恢複" 加速露水排出,增強新陳代謝,增強免疫力,減輕胃腸道負擔,緩解産後便秘,維持營養供應,預防産後貧血"。
現發現,涉案的"乳清蛋白鲶魚粉"、"黑糖玫瑰鲶魚粉"均為普通食品,其中"乳清蛋白鲶魚粉"中含有三種磷酸鈣、刺雲真膠等非天然成分,其實并非純天然,涉及"純天然"廣告内容當事人于2019年12月制作并在天貓商城網店釋出, "黑糖玫瑰鲭魚粉"廣告内容無法提供相應的依據或證明,當事人自行收集、組織、編輯、設計、委托制作公司制作,2020年3月共印刷發行200份,郵寄給消費者160份,不計算上述廣告費用。
案件發生後,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删除不當内容,積極銷毀剩餘宣傳冊。
上述事實有執法人員在查證收集過程中收集的現場筆錄、查詢筆錄、當事人營業執照影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影印件、網上商店相關内容列印、銷售記錄、網頁更正印刷等主要證據來證明,并已形成一個證據鍊, 足以證明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
2020年11月18日,本會向當事人送達了《西濱市監察辦公室第111802号行政處罰通知書(2020),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送出書面陳述和辯護意見。
當事人利用電子商務平台釋出含有虛假内容的廣告,容易導緻普通消費者産生誤解,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項的規定,當事人應當依照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1款。
使用宣傳冊宣傳普通食品醫療用語,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58條第1款第(2)項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針對新冠肺炎疫情爆發的特殊影響,以及案件發生後各方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規事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删除不當内容并自願銷毀剩餘宣傳冊,減少違規的有害後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27條第1款(一)項,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規範市場監督管理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第(七)條 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減輕處罰的一些行政處罰的酌處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55條第(1)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58條第1款第(2)項的規定,建議責令當事人停止釋出廣告,消除相應範圍内的影響,并減輕處罰如下: 罰款1萬元并交還國庫。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蘇銀行繳納罰款。在到期日未繳納罰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會按罰款數額的三%處以每日罰款(罰款數額不得超過罰款數額),予處罰金。 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貴機關不予受理本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内向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政府或者無錫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複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内向無錫市良溪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啟動行政程式期間,行政處罰不得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