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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南宁中院:改判支持“知假买假”10倍赔偿

作者:小白维权

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会

3.15 简报

第239号(2021年)。

脂肪含量与所涉及食品的测量值之间的差异

误差幅度过大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广西南宁中央法院:改判支持"明知假买假"10倍惩罚性赔偿!

陈金杰与玉林长昌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昌公司")、广西广百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百公司")、广西广百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百燕宁店")产品发生责任纠纷。

2020年2月25日,陈金杰在广白家宁购买了44箱《原版吴昌珈1908》,上述商品陈金杰共支付4017元。

吴昌昌牛巴产品标准代码Q/YCHS0001S,包装中被列为营养成分12.5g/100g,厂家为长昌公司。

陈金杰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析检测研究中心对上述"原武昌努巴1908"样品的脂肪含量进行检测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析检测研究中心于2020年3月13日分别出具《检验报告》,每批检测1份。脂肪含量为45.3克/ 100克;2 脂肪含量为54.6克/100克;3.脂肪含量为54.6克/ 100克;4.脂肪含量为40.1克/ 100克;5.脂肪含量为49.7克/ 100克。

陈金杰对他购买的商品涉及南宁市延宁区市场监管局投诉,市场监管局委托广西民生中检测有限公司对陈金杰购买了"原武昌牛巴1908"抽样试验,分别制作每批脂肪含量为45.3克/100克-47.9克/100克。以上报告均载明"检验项目:脂肪""判断依据:产品速效要求"标记值"12.5g/100g"检验结论:检验样品检验项目不符合产品快件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陈金杰认为,长昌公司生产的"原武昌十巴1908"包装中所含的脂肪含量值与实际检测值不符,侵犯了消费者权益。

随后向南宁市延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损失十分之一",即1.长昌公司、广白延宁店向陈金杰贷款损失3575元,广白公司向广白延宁店承担补充清算责任;本公司向广白燕宁店赔偿陈金杰40170元,广百公司对广白宁店承担额外清算责任;广百公司对广白燕宁门店承担补充清算责任;4、鉴定人出庭作证的820元法庭费用由长昌公司、广白公司、广白延宁店承担。

一审认为,涉案食品的脂肪含量不符合产品的明确质量要求,涉案食品被贴上缺陷标签,没有误导消费者,惩罚性赔偿以造成损害赔偿为条件。支持退货,退货,不10倍补偿。

1、食品标签上脂肪含量与测得量值之间的差异,超出误差范围,不符合产品所表达的质量要求。

一审法院认为,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6.4条规定,食品中能量和脂肪的允许误差范围小于或等于标明值的120%。

在这种情况下,长昌公司生产的"原武昌牛巴1908"外包装上标注脂肪含量值为12.5克/100克,

然而,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析检测研究中心、广西民生中央检验有限公司《检测报告》了解到的结果,可以看出,陈金杰购买的《原武昌昌牛巴1908》实际脂肪含量值≥40.1克/100克,因此,《原武昌昌牛巴1908》外包装上标注的脂肪含量与实测值的差距, 超过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用指南》。第6.4条规定,允许的误差幅度不符合产品的明确质量要求。

2、脂肪含量不会对人体生命健康造成危害,食品在标签有缺陷的情况下;

根据日常生活的经验,所涉及的食物不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通常食物的量不会很大,没有证据表明所涉及的食物的脂肪含量会对人体的生命或健康造成危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涉及的食物应该有标签缺陷。

昌昌公司也没有对脂肪含量做出特别声明,不能发现昌昌公司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因此不会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3、脂肪不属于食品安全影响物质,没有证据表明食品涉及的案件会对人体生命健康造成损害。

另外,从物质性质上看,牛肉脂肪是牛肉制品的成分,属于正常营养成分,脂肪含量的差异是由天然农产品的本质性质决定的,GB2726《食品安全标准熟肉制品》并没有限制脂肪含量,《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条例》也没有将脂肪含量纳入食品安全指标抽样项目, 所以脂肪不属于食品安全影响物质,而且陈金杰也没有证据表明食用涉案食品会对人体生命或健康造成损害,因此,该案中标注的食品包装的脂肪含量值和检测值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要求, 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

据此,陈金杰向长昌公司、广白延宁店要求赔偿40170元,广百公司向广白延宁店承担补充清算责任,依法无依据,无支持。

4、支持原告的检测费主张,不支持专家的法庭费用。

对于陈金杰声称1500元的检测费是为了证明长昌公司、广白公司、广白燕宁店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快递质量要求的必要成本,陈金杰要求长昌公司、广白公司、广白燕宁店承担费用,由医院予以支持。

专家出庭费用不是必要的费用,因此陈金杰主张长昌公司、广白公司、广白燕宁店承担专家出庭费820元,在法律上无证据,不予支持。

5、厂家应赔偿原告的付款损失和检测费用。

昌昌公司是产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不符合明确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应由生产者承担责任,因此昌昌公司应赔偿陈金杰的损失3575元和检测费用1500元。

根据公平原则,当长昌公司赔偿付款损失时,陈金杰应将购买的商品退还给昌昌公司,不能退还扣除的部分贷款。

在另一起案件中,广百公司、广白燕宁店提交了涉案产品检验报告,证明该产品检验项目在文件中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广白公司、广白延宁店已履行了进货检验义务。包装营养成分表中涉及的产品的脂肪含量是否确实符合国家标准,需要经过专业机构的鉴定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所以即使涉及的产品的脂肪含量超过标准,广白公司、广白燕宁店作为食品经营者, 要求其对每批进料产品进行脂肪含量测试,显然也超出了食品经营者的法定责任范围。

南宁市延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桂0109人民小学780民事判决,一审判决:支持返还、返还款、不支持10倍赔偿,即长昌公司赔偿陈金杰贷款损失3757元,陈金杰将参与食品返还给长昌公司;

陈金杰对一审判决向南宁中央法院提起上诉。

二、二审认为"明知假买假"属于消费者,食品标签上脂肪含量与实测值的误差范围之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改变刑期支持10倍的补偿。

1、"明知假货假货"在法律上有证据,属于消费者。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食品、药品纠纷发生的,购买者主张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权利,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仍在购买为由,以购买者意识到食品和药品的质量问题"。

陈金杰本案应当属于消费者,是本案诉讼的适当标的。长昌公司作为生产者向陈金杰明知涉及食品质量问题的案件进行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2、食品标签上脂肪含量与测得的脂肪含量之间的差异,超过误差范围,是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正如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食品安全一般指引》第6.4条明确规定,食品中能量和脂肪的允许误差范围小于或等于标明值的120%。

具体本案中,长昌公司生产的"原武昌昌牛巴1908"外包装上标注脂肪含量为12.5克/100克,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析检测研究中心、广西民生中央检验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经了解结果可以看出,陈金杰购买的"原武昌牛巴1908"实际脂肪含量值≥40.1克/100克,因此,《原武昌牛巴1908》中脂肪含量与外包装标签实测值的差异超过了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6.4条所允许的误差幅度, 不符合产品的明确质量要求,因此所涉及的食品标签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是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3、厂家应承担"回一亏十"的责任,商家无需承担。

长昌公司涉案食品生产企业,其生产的产品不符合明确质量要求的产品,应承担生产者责任,因此,昌昌公司除赔偿陈金杰损失3575元外,还向陈金杰支付涉案案件10倍的赔偿金, 也就是说,29盒108元×10倍的箱子59元×10倍的价格是40170元。

长昌公司作为生产者承担了十倍的赔偿,广白公司、广白延宁店不再承担赔偿责任。陈金杰要求广百公司、广白燕宁店共同承担责任,在法律上没有任何依据,本院将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陈金杰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法院依法减刑。

2021年8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0)桂01民事判决第11442号,二审判决如下:二审判决支持"十倍赔偿",即维持一审判决退票、退税、试行费;